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1篇
・原告李娟诉被告林国贵、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
・原告李娟诉被告林国贵、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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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涵民初字第3009号
民事裁判书
原告李娟,女。
被告林国贵,男。
被告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连江北路253号。
法定代表人吴庆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北环中路131号时代金典大厦第三层北面区域及第四整层。
负责人石敏熙。
委托代理人林洪龙(特别代理),男。
委托代理人戴其生(特别代理),男。
原告李娟诉被告林国贵、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塑料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娟,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洪龙、戴其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国贵、佳通塑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娟诉称:2009年2月9日23时10分许,被告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闽A3J09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驾驶员曾卫斌驾驶,从涵江建成酒店往工业路方向行驶,
途经涵江新涵街教育中心路段时,与原告乘坐的被告林国贵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后果。本起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涵江大队作出莆涵交警公交认字(2009)第001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曾卫斌及被告林国贵各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涵江医院救治,住院11天。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元,2、误工费元?天×11天=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1天=550元,4、交通费800元,
5、住宿费500元,6、护理费元?天×11天×2人=元,7、营养费3000元,
8、二次手术费用5000元,9、精神损失费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元。因闽A3J09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强制险和商业险。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林国贵、福州佳通第一塑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应提供肇事车辆及驾驶员经年审合格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单原件,以证明肇事车辆已存在保险关系,符合保险理赔条件,保险公司才能予以赔偿。否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同时,原告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数额偏高,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认定。本案交强险理赔应由两名第三者均等分配。对原告超出交强部分的经济损失,应按负事故同等责任,与被告林国贵各按50%承担赔偿责任。总之,请求依法认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被告佳通塑料公司、林国贵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以此证明肇事车辆驾驶员曾卫斌与被告林国贵各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的事实。2、莆田市涵江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用药清单、证明书、医疗发票(7张)各1组,以此证明原告住院10天,花去医药费元,医院建议出院后休息3个月,
一年后取出内固定物,费用需5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认为,二次手术费用尚未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三被告均没有证据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认定并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经审理查明, 2009年2月9日23时10分许,驾驶员曾卫斌驾驶被告佳通塑料公司所有的闽A3J09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涵江建成酒店往工业路方向行驶,途经涵江新涵街教育中心路段时,与原告乘坐的被告林国贵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涵江大队作出(2009)第001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曾卫斌及被告林国贵各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李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即被送往莆田市涵江医院救治,于2009年2月20日出院,住院治疗10天。原告李娟伤情经涵江医院诊断为:右踝关节开放性骨折。当日涵江医院出具证明书,建议原告门诊随诊,定期复查,休息3个月。渐进功能锻炼,一年后返院取内固定物约需人民币5000元。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元{住院发票(1张)元、门诊发票(6张)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10天=150元,3、误工费46元/天×11天=506元,4、护理费46元/天×10天=460元,5、交通费200元(酌定),6、营养费1000元(酌定),7、二次手术费用5000元,合计人民币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林国贵已付给原告人民币2000元;被告佳通塑料公司经涵江交警大队已付给原告人民币8000元。还查明,被告佳通塑料公司所有的闽A3J096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即自2008年7月25日起至2009年7月24日止。强制保险限额为人民币12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被告佳通塑料公司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被保险人及实际
管理使用人。肇事车辆驾驶员曾卫斌系被告佳通塑料公司的职工。原告经济赔偿向被告索赔未果,致引起诉讼。诉讼期间,原告已撤回对驾驶员曾卫斌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2篇
2、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
当庭调解 第七节
由于地球上的人类对动物、植物和山河的破坏日益增加,导致了环境越来越差。终于有一天,地球上的生物终于忍无可忍,准备向星际法庭诉控人类的的罪行。2050年1月1日上午9时,星级法庭开庭了。
原告和被告入场。法官庄严地宣布。
原告动物、植物、山河,你们要告谁?法官问。
法官大人,我们要告地球上的人类。
请陈述一下你们的理由。
法官大人,动物的代表狮子发言了,我们的家族生活在远离人类的大草原里,吃的只是一些中小型的动物,我们这也是为了保持生态平衡。可人类不但不懂保持生态平衡,还要把我们赶尽杀绝。狮子说着说着,眼眶中闪过一道泪痕。
法官大人,我请求陈述。植物的代表树站起来,理直气壮的说。
准予陈述。人类真是可恶,我们树木原本一个大家族,是周围生物的家,小鸟在我们身上做窝,动物在我们脚下跳舞。可是人类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地砍伐我们的同胞。我们为人类提供了大量氧气,可他们却以怨报德。呜呜呜树哭了起来。
法官大人,我请求陈述。山河站起来说。
被告,你都听清楚了吗?法官问。
听清楚了。
你还有要申辩的吗?
没有。
那好,现在判决如下,第一,所有地球人拿出总收入的30%,恢复地球的生态平衡;第二,处罚地球上的每一个人喂养一种小动物,并且每天至少种一棵树,帮助原告恢复生活。哗哗哗,法庭内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一)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6日,保质期为六个月的“XXX米”,其保质期至2019年5月5日届满。至贵局查处时仍有3125KG未销售存于仓库,其并非陈述人故意导致,是因再次进货后堆码时未注意,将其埋于底部。该批次大米共有10吨,于2018年11月6日向黑龙江省XXX有限公司购买,其至保质期届满前购买人没有特定人群,没有数量较大的批发行为。
(二)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9日的“芦海明珠”,是2019年5月4日陈述人到XXX粮食批发市场购买豌豆时购进,因此批次豌豆数量不足10吨,货车载重不足10吨时不发车,遂匆忙购买该批次粮食(共800KG)整车装车。其也并非陈述人故意为之,而是疏忽大意过失,未仔细查看标注生产日期导致。至贵局查处时该批次大米未售出。
(三)2019年6月19日贵局查处时,陈述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积极配合找车拉走粮食。“XXX米”虽超过保质期,“XXX珠”牌大米虽标注生产日期有误,但其并未销售,更没有产生实质的食品安全损害。
读了课文《最先与最后》,我深深地认识到: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既要有“敢为最先”的精神,又要有“不耻最后”的勇气。
有这样两句诗:“羊质虎皮功不就,凤xxx胆事难成。”纵观古今中外建功立业者,无不是有胆有识,敢于创新,勇于进取的。神农氏冒生命危险,尝遍百草,创亘古未有之事,使后世子孙享福延年;安徽凤阳农民冒坐牢的危险,秘密承包土地:在合同书上按下指印,开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为农村经济的复苏描绘了灿烂的蓝图;温州人敢为最先,开创了“温州模式”的经济发展之路,使温州-从贫穷走向富裕。
同样,达尔文如果没有“敢为最先”的精神,就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题”,去-已在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冒牌祖先——上帝,而大胆提出人类的祖先是猿的见解;哥伦布没有危险的海上飘流,就不可能发现新大陆;皮尔里没有险象环生的-川之行,就不可能征服北极。可见,没有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就没有今天的佳肴;没有无畏的开拓者,就没有今天的文明。
在今天的改革大潮中,我们需要“敢为最先”的精神,也需要“不耻最后”的勇气。我们这里所说的“不耻最后”,是指和“敢为最先”者一样经过了一番艰苦努力之后而“最后”的,绝不是那种投机取巧而一败涂地的人。这样的“最后”者从不哀叹,从不怨天尤人,而他们所做的只是向“最先”之路继续跋涉。
改革,是一种尝试、一种创新,自然不可能一帆风顺,势必会有“敢为最先”者成功的喜悦,也一定会有“不耻最后”者失败的沉思。我们在对“敢为最先”者赞美之余,也对“不耻最后”者深表敬佩和感激。因为他们虽然“最后”了,却把那种顽强的精神和敢于正视落后的勇气留给了别人。可以想象,如果“温州模式”的四个创始人初尝失败后就消沉、退缩,“羞于后人”,也许就没有今天的“温州模式”。许多下岗工人,如果没有一点“不耻最后”的勇气,也许就不可能重新上岗,再创辉煌。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县人,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区人,住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区人,住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3篇
高中的学习十分充实,转眼之间三年的时间就已经过去,在这方面我也一直感觉非常好,这也让我对自己是非常的有信心的,作为一名高三学生,我也一直能够体会到自己的不足,在这个过程当中,我确实还是让我觉得很有进步,这几年的时间我也做到了一名高三学生应该有的态度的,我也应该要对自己有客观的评价。
当然我也是对自己各方面有着非常客观的评价,高三阶段我更加是能够体会到这一点,这让我也认为自己各个方面能够有比较客观的看待,毕业之际还是有着很大的进步,在学习当中,我虚心的学习,和周围的同学虚心的学习,我一直认为自己各个方面是有着非常大的提高,每天认真的搞好学习,这让我觉得很不错,在班上的成绩我也一直都是靠前的,但是我并不觉得自己有多么的优秀,反而我觉得正是因为这样我才应该要做的更好一点,这也是作为一名高中生应该对学习有的态度,同时我也担任班上的学习委员,那么在学习上我就更加应该要做好表率,所以我是做的比较认真的。
生活当中,我更加是觉得非常的充实,我确实是感受到了自己的成长,高三的学习时间让我明白了自己性格方面是需要调整的,同时我也在不断的改正自己,现在已经毕业了,但我还是觉得很有必要,我认为我需要有更多的提高,当然这样是我以后需要落实好的,高三的学习时间,我不断的吸取经验,现在回想起来的时候更加是如此,我平时注重对自己的锻炼,运动是少不了的,我也是感觉非常有这么多的成长,时间方面我也一直认为自身的成长是应该要平缓的,这也是毕业之际,我对自己各方面的体验。
除了这些之外,我也一直在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平时积极的参加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我认为作为一名学生,要做的不仅仅是学习,还应该要有一定的实践经历,学习是首要的,但是造就一个好的人格,积极参加学校的实践是不可少的,我现在对此也是深有体会,以后步入社会之后自己也才能够更加的有信心的,这是我应该对自己要有的态度,感激这几个月来的进步,特别是在这方面,我还是深刻的体会到了这一点,并且在这方面我也一直是深有体会的,感激这几年的学习,十分的充实,让我觉得也很有动力的。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4篇
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 1.合议审理,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书记员: 2.独任审理,仲裁员: 书记员: 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_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第 号仲裁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
仲裁庭地址:
二○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5篇
审判长、合议庭: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受陆建辉(以下称“原告”)之委托,指派我就原告诉xx(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担任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开庭前,本代理人根据原告主张,搜集了支持原告主张成立的证据,并依法参加了合议庭组织的庭前证据交换。本代理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构成欺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被告于xx年6月15日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见原告提交的证据1),约定原告向山东xxxxx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出资1080万元,被告向原告转让其持有的xx公司40%股权,双方合作开发位于309国道周村贾黄村的地产项目。协议第一条表明,被告持有xx公司100%股权。但经法庭调查查明,被告所持有xx公司股权已于xx年10月16日全部转让,其不再是xx公司股东(见原告提交的证据2)。对此被告辩称其所转让xx公司股权的受让方是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所以其仍对xx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而且协议中也写明“合并持有”。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不能予以认同。公司法解释一规定,合并持有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合并持有的基础是持有,而不是被告所谓的控制。被告为何要选择这样一种较为复杂的股权持有形式原告不得而知,但其在协议中的表述符合《民通意见》第68条的“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构成欺诈行为。
原被告在协议中表明,合作的项目是纺织市场的房地产开发、销售、运营管理。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经法庭调查查明,原、被告双方订立合同时,xx公司并不具有前述房地产开发资质,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此被告辩称签订合同时xx公司已向潍坊市建设局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正在办理过程中,并于xx年7月8日办妥相关手续。对于被告的答辩原告不能予以认同。被告于xx年7月8日仅仅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扩大至包括房地产开发,并未从其所属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获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所以仍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被告明知此情况却故意隐瞒,符合《民通意见》第68条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保持沉默者)”,构成欺诈行为。
二、即使被告没有欺诈的故意,被告的行为也已经违约。
合作协议中约定,“有关该项目前期筹备发生的费用需经双方确认同意,方可计入该项目公司成本。”原告已经分期向xx公司汇入款项200万元,但在xx年9月25日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查明被告及xx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只有2940元(见原告提交的证据3)。但是在此期间原告未对xx公司任何支出成本签字确认费用。所以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使用投入款项,并且有骗取出资的嫌疑。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已不再具有xx公司股东身份的事实,并且在明知xx公司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房地产开发合作协议,构成欺诈行为。原告向xx公司投入的资本没能实现预期的收益,还丧失了与他人合作的机会,其利益受到了损害,根据《_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双方合作协议,判令第三人xx公司返还原告的出资,并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受损失。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代理人: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6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进行仔细的调查,现在又参加了本案的审理活动,根据法庭调查的内容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的权利,是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的范畴。地役权中的“地”并不限于土地,也包括其他的地上建筑物等。地役权一般涉及两块土地,且这两块土地分别属于两个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便利。依据《_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依据《_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原告通过和被告成都依依制衣厂签定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生效执行,因此,原告依法取得了对成都依依制衣厂所在土地的地役权。
二、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地役权设立后,地役权人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同时,依据《_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本案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地役权对被告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
依据《_物权法》第159条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四、本案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地役权,应停止侵害,并赔偿违约金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7篇
委托单位: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 话:
受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电 话: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谈判、调查取证、代为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代为起诉、出庭,代为陈述事实、参加辩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署、送达法律文书等。
代理人 的代理权限为: 同上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原告授权委托书范文】
委托单位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地址: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8篇
在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对答辩状的书写感到十分困难,不知要写什么,怎样写。
有时答辩状写的文不符题,没有针对性,使法院无法正确判断事实争执的焦点和答辩人的主要意见。
起诉答辩是法院审理案件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诉讼行为。
根据民诉法规定,答辩状应如期(收到诉状副本十五日内)递交。
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中进行陈述和答辩。
写答辩状时,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针对起诉的'内容进行书写。
如双方的姓名、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原告已经在起诉状上写清无误,被告在答辩状中可以从简书写。
叙述事实和理由是答辩状中的重要部分。
被告在答辩状中应对原告在起诉中所提出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对原告无理之处,被告可以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以及具体要求和有关法律依据。
如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而起诉无理时,被告在答辩状中有权提出反诉,即被告反告原告,以起诉的方式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答辩状的最后由被告签名盖章,写明年月日。
书写答辩状,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篇幅不宜过长,要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哪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裁决。
答辩状的格式及要求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9篇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 与我方的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方代理人:
(1)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别: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的关系:
(2)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性别:
职务: 电话:
与委托人的关系:
代理权限为下列第 2 项:
1.一般代理:有权代为提起仲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签收法律文书,参加仲裁活动。
2.特别授权:除有一般代理权限外,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申请等。
3.代理权限:
委托人 (签章)
受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10篇
高中三年结束,这标志着我的人生又向前近了一步,对于我来说需要更加的全力以赴,这三年的高中生涯磨练了我,我的心智也更加的坚定,对于未来我很有信心,三年已过,在x中留下的都是美好回忆,三年的成长一幕幕闪过,在早上晨读,在晚上彻夜的学习,这样的情景也已经过去了,即将结束的高中三年让我不禁想起的在这里的点点滴滴,回忆无限的美好,但是这样的美好终究是会有结尾,现在就是毕业之际,到了结束的时候。
高中三年是一个很漫长的学习过程,但是现在却觉得时过得很快,可能是即将毕业的那种不舍吧,三年来在学习上我很端正,每一门功课我都很用心的在学习,三年来我一直是班上的学习委员,我知道自己的学习态度是很重要的,作为学习委员,我明白自己的使命,带头梳理一个好的学校态度,在上课的时候我每一堂课都会用心的去听,重要的是做好笔记,老师讲的知识我牢记于心,这也是作为学习委员应有的态度,这三年来我本着优良的学习态度,在上好没一谈课,过好自己每一天高中生活,学习是没有尽头的,高中虽然结束,学习并没有结束,以后会有更多的事情等着我们去学习。
生活当中我一直正确看待自己的优缺点,三年一路走来,老师对我有过评价,同学对我也有过建议我一直都是积极的听取,不会因为自己是学学习委员,就不听取他人的意见,我觉得这三年来我最大的缺点就是交际能力不强,一直让我很郁闷,太多的时间花在了学习上面,平时跟同学们交谈的时间不是很多,性格有点孤僻,总是喜欢一个人,对于团体的交流不深,这是我三年来一只存在的问题,也是很不好的一个缺点,我知道自己在交际方面需要加强,我会改变自己的。
日常跟同学相处我不存在问题,三年来跟同学们和睦相处,不轻易的去跟他人发生矛盾,有什么事情我都会乐观的去看待,高中的学习是比较紧张的,很多的时候会有比较大的压力,我能够正确的去对待这些,我心态很好,不会因为学习的压力让自己喘不过气来,我知道那样会适得其反,所以我在生活中是比较乐观的,微笑是我面对压力的方式之一,多笑一笑是好的,遇到事情能够保持良好的心态。
最后回顾这三年高中学习生涯,我没有一点后悔,我自己该做的事情都已经做了,剩下的就是继续开始前进的脚步。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11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_律师法》的规定,西桥区修文律师事务所受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的委托,指派刘烁、王琰律师代理原告西安东方大市场诉被告xx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前,我们听取了被代理人陈述,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对本案做了细致、全面的了解并进行了相关调查。我们结合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一)被告xx无权通过签订合同处分属于我方当事人的房屋。东方明珠商务小区系我方当事人开发建设,其所有权属于我方当事人。被告xx原系东方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主任,未经我方当事人授权,因此没有代理权,所以不得自行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但被告xx却于私自仿制刻造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与被告x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被告xx无权处分我方当事人房屋的行为,有些已被人民法院以其无处分权为由予以撤销,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为证。
(二)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_合同法》第52条第3款和第5款的规定,所以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首先,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目的是以我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出卖我方当事人的房屋,其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_合同法》第52条第3款的规定,故二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次,被告xx私刻我方当事人合同专用章的行为因触犯《_刑法》第280条第2款于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根据《_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对此我们有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一份佐证。
二、被告xx属于恶意第三人,理由如下:
根据《_物权法》第106条,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是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而被告xx皆不满足此三要件。理由如下:
(一)被告xx在订立合同是存在过失。
xx私刻东方大市场合同专用章,被告作为一般公民虽无法辨别真伪,但其对xx的代表身份具有审查义务,即应当确定被告xx是以什么身份来与自己签订合同的,而不是仅凭一个章子便相信对方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处分权。而且作为买房人,从社会常理来说,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检查房屋的有关产权证明及相关文件。而被告xx在订立合同时并未做相关审查,所以其行为存在相当过失。
(二)被告xx购买的房屋价格显然不合理。
根据我方调查,xx年西安市市场平均房价为2546元每平方米,按此价计算,平方米的房屋价值应该为元人民币,被告xx仅以6万多元购买此房屋,显然与一般市场价格相差甚大,对此有合同为证。对此被告xx辩称是因为我方当事人房屋存在设施、环境等问题,所以才会如此低价,我方不同意其观点。因为房屋主要价格在于房屋本身,至于其他方面的因素可能会对房屋价格有所影响,但不会导致如此悬殊的价格。
(三)被告xx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_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被告xx并未对此房屋进行依法登记,所以并未取得该房屋房屋的所有权,既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就更不能说被告xx是善意取得,所以被告xx不是善意第三人。
恶意与善意在实质上都属于主观的心理状态。但在法律必须以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加以判断。我方以上所列举的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提出的。综合原告以低价购买房屋的事实、以及其并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事实,我方认定被告xx为恶意第三人且不能合法取得我方当事人的房屋。
三、我方始终坚持被告xx与被告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追不追认的问题,更不能通过追认而使本来无效的合同归于有效。对于二被告提出我方已追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并没有法律意义,我方不对此展开详细论述。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xx与被告xx恶意侵犯了我方当事人房屋所有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我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予以赔偿。我们请求法院秉承“依法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偿我方当事人经济损失1万元。
xx区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x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12篇
1、原告有权要求看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修正)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精选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13篇
高中三年生活即将随着我的成长而慢慢逝去,回顾这丰富多彩的三年学习生活,我已在老师的辛勤培育下成长为一名品学兼优的合格中学生了,这些日子将永远铭记在我心中。
我热爱我们的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觉悟高,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学习小组,努力要求进步。在校,我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组织纪律性强,连续担任班学习委员等职务。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同学,发挥友爱互助的精神,多次被评为校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高二年还被评为市三好生。
天资聪颖,学习认真自觉,理解和自学能力强,善于质疑、析疑、解疑。积极探索,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思维敏捷,懂得举一反三,学以致用,不断巩固已掌握的知识。高中三年以来学习成绩优异,名列年段前茅。积极参加各种兴趣小组,丰富自己的知识。在全国中学生生物奥林匹克竞赛中或市一等奖、省二等奖。
我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锻达标,还曾经代表班级参加校运会,并在接力项目为班争光。虽然高中三年来,我在各方面都有显著进步,但我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钻研精神还不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我相信我一定能克服这个缺点,以自己的所学所长更好地报效祖国。
尽管这三年已经远离我了,而接下来我将面临的是四年的磨砺。但是我坚信因为这前面三年的。打磨,又因为这三年的坚持与不放弃,即便是面对接下来的四年,我也一定不会害怕。说实话,这三年带给我的很多,有感动也有难过,但是这都是高中三年所给我的馈赠。这些馈赠都是宝贵的,正如这三年也是宝贵的,希望今后的'日子,我也能是像熬过这三年一样,不会有丝毫的松懈,也不会有丝毫的气馁。我想我已经准备好了,迎接接下来的挑战。毕竟这三年也不是白白的熬过的。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14篇
北安律 字第 号
甲 方:周佳佳,女,*族,19**年*月*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身份证号 ,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15号115室
甲方因其与 龙泳 关于黄牛所有权争议纠纷 一案,现委托乙方律师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于岳律师、郝曼丽律师 为甲方的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案件的和解、调解、诉讼、执行。
二、乙方律师应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三、如遇特殊情况,乙方指派的律师不能履行职责时,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
四、甲方应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
五、如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办案费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代理。已收的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索未付的'费用及损失。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六、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七、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律师费贰仟元;案件终结后甲方另交律师费壹仟元,
甲方必须听从乙方的安排去处理本纠纷同时甲方的任何调解处理方案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壹万贰仟元。
在代理期间,案件以非诉讼方式终结的,或以和解、调解、撤诉方式终结的,不影响本条前款关于收费的约定。
八、本案的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九、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 案件终结 为止。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诉讼有风险,乙方及其办案律师对案件结果和诉讼时间不作任何承诺。
十二、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 方: 乙 方: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法庭原告最后陈述范文 第15篇
高中三年的日子就像是一阵风一样,一恍惚间,便吹了过去。再回首过去三年时,我发觉自己成长良多,也有了很多改变的方面。这总的来说都是一些有所进步的地方,也给人非常大的启迪和觉醒。
高中是一个奋斗的时间段,我能够通往高中这个阶段也凭借着自己的努力所获得的。我在初中的时候成绩开始不是很好,但后来我明白了,我要去读一个自己想读的高中,我不能浪费自己的青春。所以后来我在学习上更加努力了,之后我也取得了一个不错的中考成绩。这才来到了我们这所县内最好的高中。
刚开始进来的时候给我的冲击很大,因为能够进这所学校的都是成绩很优异的,而原本自信的我在此刻也变得有些自卑起来,那个时间段我的确处于低谷之中,但渐渐的,自己也有所醒悟了。其实我们要更多的去看远方,而不是过去。现在大家来到一个新的环境,那就是一个新的起点,在这个新起点上,我们都在同一起跑线,所以只要你愿意努力,幸运就不会不眷顾你。
后来我也渐渐的开始调整好了心态了,保持一个积极向上的态度去探索学习,这样一来,自己的成长也加快了一些,成绩也开始提高了。这是我高中阶段转变最大的一点,也是我印象中最为深刻的一点,这次转变让我开始知道学习的重要性,也让我明白了学习并不是说去蛮力的学习,是需要我们自我思考的,有节奏的去学习,这样才会让我们有所进步,成绩上也会有所突破。
不管怎么说,这三年告诉了我很多的道理,不管是学习上还是生活上、人际交往上,自己都收获许多,我也有了对理想更准确的概括。虽然高中即将完结,但是对于我来说,真正的人生或许才刚刚开启。我愿意拿出自己百分之百的勇气和欲望去追寻那一道光,我也愿意在接下来的路上继续努力,去找寻自己的方向,去实现自己的`目标。我会逐渐明晰自己心中最热烈的欲望,我也会为自己的明天做一番争取。非常感谢老师三年里对我的关心和照顾,感谢您的陪伴和指导,我会继续努力,为您争光,也为自己争夺一份荣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