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范文(共7篇)

时间:2023-12-07 09:18:20 作者:admin

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范文 第1篇

【关键词】房屋维修基金;合理利用;探讨分析

1、房屋维修基金概述

房屋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其中,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房屋维修基金是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而产生相当于给城市群体住房建立的“医疗保险金”。它关系到群体住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与全体业主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中小城市人口不断增多,城市建设规模不断增大,房屋维修基金的重要性也不断凸显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2、房屋维修基金合理利用探讨和分析

当前房屋维修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物业管理产业越来越规范。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相对要规范有序和有效。但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及很多中小城市,物业管理产业起步相对较晚,覆盖面较窄,规范化程度也不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使用申报程序繁琐。 根据当前政策法规,使用房屋维修资金,必须经过小区超过半数业主同意。有些涉及小区更新改造的重大项目还必须在征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即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才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目前在一部分中小城市,尤其是经济不算发达的地区,小区物业管理不平衡,且很多小区的业主公众意识不强,业主大会很难组织召开,业主无法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表达利益、形成决策,对于住房公共部位的维修,有的人甚至认为事不关己,不想动用自己所属的那份的维修资金。同时,由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程序比较繁琐,整个过程需要准备10余项材料,且大部分还需要业主签字同意,让很多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嫌麻烦,而对那些既没有物业管理又没有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业主来说,组织更加不易。此外,在很多中小城市广大业主对住房维修资金的知情面很窄,仅限于“住房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而该项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结存情况,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以及业主分户账中住房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住房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业主则很难知情,导致与维修无关的业主不愿参与决策,出现了物业公司积极,业主观望,业主委员会尴尬的局面。

(2)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不规范。由于财政体制和管理的原因,目前在大部分中小城市,财政部门没有明确指定和开设房屋维修基金银行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而是将房屋维修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一起管理,与预算外资金混存使用,存在被挪用的可能性。为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财政和房管部门应将暂不需动用的房屋维修基金以组合存款的方式存放在银行专户里对维修资金产生的利息,每年均按规定分摊至业主的个人账户,其中当年缴存的按银行活期利息结算,上年缴存的按一年定期利息结算。而在一些中小城市,房屋维修基金往往被转成了财政或房管部门的一笔额外收入或用作管理费用。

(3)房屋维修基金使用中存在“惜用和滥用”的误区。根据规定业委会掌握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批权利,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业委会片面考虑为维修资金增值而惜金如命,以避免任期内可能产生的维修资金续筹的难题的矛盾。对物业公司提出的必须对公共设备、公共设施的维护更新项目往往给予否定。而有些业委会则不认真履行对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管,对维修项目具体内容以及使用的合理性不管不问,如果再遇到有些业委会个别人为私利而滥用权利,造成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过大。同时有些物业管理单位为降低管理成本,听任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导致非正常的设备大修而增加维修资金额外支出。以上三种情况都会形成和加深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业主与业委会、物业公司与业委会之间的矛盾。

房屋维修资金合理利用方法探析

房屋维修基金的科学合理利用是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保证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需要做好房屋维修基金的合理利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房屋维修基金的宣传工作,提高业主加入的积极性。首先需要进一步完善房屋维修基金相关制度及规范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使业主家喻户晓、熟悉和了解相关政策、引导业主参与和调动自主管理的积极性,让业主也投入到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中来,以加强业委会及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其次要进一步提高业主对房屋维修资金的知情程度。明确房屋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如大、中、小修的维修内容和使用条件,了解房屋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的实际运作流程。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对维修资金的项目立项、审批、公示、验收、账目公布程序。主动接受业主和业委会的监督,提高业主对维修资金管理的信任度。

(2)建立强制性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制度。积极探索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的简易程序。可以设立应急使用渠道,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使用住房维修资金,再补办手续,能够使老旧危房以及突发损坏能及时妥善地得到维护和修缮,加快中小城市物业管理产业的发展速度,督促和指导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探索开展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模式。切实发挥住房“医疗保险金”便民利民的作用。

例如北京住建委根据《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为解决当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规定可以在不征求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情况下,先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房屋维修,此种危急情况共有六种。六大紧急情况是指:

a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包括屋面防水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b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c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d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e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f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同时为规范应急使用制度,既要严格审批,又要简化程序。而应急使用的申请程序应避免重复申请。出现紧急情况后,先由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小区业委会认证后即可组织施工,维修完成后再进行验收、审核、结算。事实证明实行了应急维修制度后,大大减少业主的有效投诉,减少业主与物业公司、业委会之间的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各地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纷纷制定应急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

(3)规范和强化对房屋维修基金的专户专账专项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房屋维修基金管理体系。认真研究制定房屋维修基金的增值方式,确保房屋维修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并严格将房屋维修基金增值收益转入房屋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同时,对未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缴办法。例如在二手房进行交易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房屋维修基金或者所缴存的房屋维修基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交易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房屋维修基金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挪用房屋维修资金的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随着政府监督房屋维修基金去向力度的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完善以及业主对于自身应享受权利的提高,房屋维修基金所存在的问题将会逐步迎刃而解。

3、结束语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物业行业发展越来越科学化和规范化。物业公司需要做好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其科学化的利用将最大程度上保证业主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_,财政部颁布.2008

[2]深圳市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圳市住建局颁布.2012

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范文 第2篇

申请大修基金需要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2、建设单位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证;

3、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4、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5、建审平面图;

6、物业管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

7、房屋测量报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分户实测、房屋面积分丘测量报告)。

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范文 第3篇

一、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1日起纳入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一)。

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二)。

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予以约定。

五、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区、县中心确认后,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详见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银行交款。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中的房屋交接书或出售合同时,应按交接书或出售合同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购房人应交纳的维修基金金额,并按规定代房地产管理部门向购房人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购房人专用)》(详见附件五),购房人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银行交款。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提交经专户银行盖章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或房地产变更登记。

在区、县房地局核准业主委员会登记的同时,区、县中心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尚未出售商品住宅中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银行盖章的交款凭证向区、县中心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交纳的,由区、县房地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按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交纳维修基金的规定程序办理交款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六、第八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检查和公布区、县中心每月应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每年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公布维修基金交存情况。

区、县中心应当定期按规定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市中心。

七、第十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本条所称的开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与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并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七)。

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帐户开立后,应将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县中心备案。

八、第十一条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本条所指的开户申请书,是指由开户银行提供的《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详见附件八)。

本条所指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是指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批复(详见附件九)和业主委员会证书(详见附件十)。

本条所指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委托书,其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十一。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未出售房屋分户清册,专户银行应持交款业主清册,分别报区、县中心核对;区、县中心在核对后将业主分户清册提供给业主委员会。

九、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划转区、县中心经与专户银行对维修基金交存情况及本息数额核对无误后,区、县房地局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维修基金移交协议(详见附件十二),并持支付凭证、维修基金移交协议和业主分户清册,通知专户银行将维修基金专户下的相应资金本息划入该业主委员会帐户。

业主委员会帐户开立后的帐务管理,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负责。

十、第十三条纳入维修基金的收益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收取的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发生的管理成本可以在该费用中列支,但具体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十一、第十五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本条所称的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房屋急修项目。

十二、第十八条维修基金的支取和分摊物业管理企业从维修基金中暂借备用金的,应当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费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支付凭证;

2.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盖章的费用分摊汇总表;

3.按幢立帐、按户分摊的电脑数据。

其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活动经费备用金的,另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和正、副主任印鉴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支付住宅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预付款的,另需提交施工承包合同;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另需提交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的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汇总表。

本条所称的维修基金支付凭证是指银行贷记凭证。

十三、第十九条维修基金帐目的核对和公布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情况的,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和帐号。

业主向开户银行柜面查询其分户帐情况的,需提供业主代码和地址。

开户银行应当免费提供电话或柜面等形式的帐户查询服务业务。

开户银行应当定期按规定将维修基金存取情况报市和区、县中心。

十四、第二十条维修基金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再次筹集的标准,应在业主公约中作出约定。

维修基金再次筹集时,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应向再次筹集的对象发出书面交款通知(详见附件十三)。业主应当依据交款通知的要求,向开户银行交款。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首期维修基金是指购房人所交的维修基金金额。

十五、第二十一条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的处理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证明,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六、第二十二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变更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基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时,除按开户银行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须提交区、县房地局核准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十四)。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还须提交相应的电脑数据。

2.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须提交经区、县房地局备案的新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十七、第二十三条维修基金帐户的注销因拆迁等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其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可以证明房屋灭失的文件。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灭失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商品住宅灭失退款申请书”(详见附件十五)向区、县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区、县房地局的支付凭证及上述资料向专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人持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区、县中心备案。

十八、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维修基金本条所称的公共建筑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公共建筑设施产权或使用权接收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共建筑设施移交前已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公共建筑设施接收单位办理设施移交手续时,可按规定与设施接收单位办理维修基金结算手续。

凡单独确权的车库等物业所有人应按《办法》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十九、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和执行事项本《办法》施行前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筹集,按下列规定执行:

年6月10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商品住宅出售合同的约定或房屋买卖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年6月10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沪价房(1996)116号《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年12月1日前出售的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有限产权房、使用权房转为产权房的维修基金筹集,按当时有关规定、协议执行。

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范文 第4篇

关于进行出售已出租公有住房试点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转换机制、搞活存量,推进住房商品化,有计划按步骤地向本市居民出售已出租的公有住房,根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出售已出租的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整幢出售、维修自理的原则,并对购房人在售房价格和购房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二条 凡已出租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均可向该租住居民户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在试点阶段,由各区选择不同类型的独用成套、结构基本完好、已出租的多层和高层工房三至五幢进行出售。通过摸索经验并经批准后逐步扩大。

第三条 购买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对象为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

第四条 多层和高层工房类型住房的售价均以上一年的房屋综合造价的重置价为基准。试点时的售价为一九九二年的房屋综合造价的重置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67元。在房改起步阶段,综合造价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市政和公建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和小区配套费给予减免。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

住房成新折扣率每年为百分之二。

第五条 对在房改起步阶段购买已出租公有住房者,给予下列优惠:

(一)按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房价百分之一的优惠。工龄可以承租人和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但该工龄最长者再迁至他处时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为鼓励职工买房,并考虑职工的经济承受能力,给予房价百分之十的一次性优惠。

(三)购买现已租住的住房,给予房价百分之十的优惠。

(四)购房者仍享受住房补贴。

(五)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六)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

以上售房的各项优惠,在售价的基础上以连乘方式计算,每购房户只能享受一次。已出租公有住房的售价,连乘以各项增减系数、成新折给予优惠后,甲级地段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售价低于150元的,以150元计价;市区其他地段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实际售价低于120元的,以120元计价。

此外,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第六条 购买的已出租公有住房,在购房款未付清和购房后未住满五年的,不得出售、出租和转让;在此期间,购房者需要转让该住房的,可退还给原出售人,其购房款按重置价扣除房屋折旧后,由出售人退还购房人。购房款已付清并购房后住满五年者,其住房可进入房产市场出售、出租和转让,该住户今后的自住房需自己负责从房产市场上获得。

第七条 购买已出租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确定试点的范围内,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向住户宣传购房办法,征询住户购房意向。在整幢住户均同意购房的前提下,即可办理购房手续。

(二)由购房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购房款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购房人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给予房价百分之二十的优惠。但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除外。

第八条 房屋维修责任和费用按下列规定分摊:

(一)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自理;

(二)高层住房的水泵、电梯运行费,由整幢购房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三)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

(四)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五)住房建筑以外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路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暂按现行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继续负责维修、养护。

第九条 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规定筹集:

(一)多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售价的百分之一点五缴付房屋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售价的百分之六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二)高层住宅的购房人在购房时首期按售价的百分之一点五缴付房屋维修基金;出售人一次性从售房款中按售价的百分之十二缴付房屋维修基金。

高层住宅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和更新费用,原则上由住户自行负担。在房改起步阶段,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出售人应从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电梯和水泵等共用设备的大修或更新基金。

上述维修基金由房屋自管组织负责专户存储,按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专项用于房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维修。以后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均由房屋所有人分摊。

第十条 在试点阶段,地区政府应帮助购房人成立自管组织或由购房人委托物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房屋出售后的资金由房管部门负责核收后,解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专项用于住宅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第十二条 系统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售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住房出售后的资金暂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核收,专项用于住宅建设、旧房更新改造和管理维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已出租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一、增减系数房屋出售基价的增减系数是根据出售房屋所处的地段、房屋的层次、朝向确定。具体标准为:

1、房屋地段等级按甲、乙、丙、丁、戊分为五个等级;地段等级增减率为:甲等130%,乙等115%,丙等100%,丁等85%,戊等70%。

甲级地段:南至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到徐家汇;西至徐家汇、华山路、江苏路,向东折入愚园路,再向北折入乌鲁木齐北路;北至新闸路,向北折入石门二路、恒丰路、天目西路,再过共和新路旱桥,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东至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虹口港至黄浦江边;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篮桥、老西门地段。

乙级地段:甲级地段向外,东至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北至走马塘、国康路,延伸到东体育会路(杨浦、虹口区与宝山区交界处),再沿东体育会路、大连西路、中山北路;西至中山西路,徐汇区与闵行区交界处;南至黄浦江边。

丙级地段:甲级、乙级地段向外的市区部分(闵行区、宝山区除外);已开辟和将开的住宅小区(如长风、田林等)。

丁级地段:闵行区、宝山区;卫星城镇(如金山、安亭等)。

戊级地段:郊县城镇。

2、房屋层次增减率为底层98%,顶层96%,二层100%,其他层次102%。

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范文 第5篇

问:我们小区2003年建成,2006年办理的房产证,维修基金业主均已缴纳,现该房产公司已不存在,小区也无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如今我们小区顶楼住户普遍出现漏雨现象,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如何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

3、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王平涉及小区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但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能使用维修基金。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基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范文 第6篇

去年年底,北京市有关部门根据_要求颁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买人应交纳公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具体内容如下:

1、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购房款的 2%足额交纳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买卖双方共同负担,其中售房单位出大头,要从售房款中按多层住宅 20%、高层住宅 30%的比例划拨维修基金;职工个人出小头,按购房款当年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 2%的比例交纳。

2、此项基金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3、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代管。住宅小区成立管委会后,市小区办便将住宅维修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或经管委会同意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存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待公有住房售后成立管委会,再将基金移交给管委会管理。

4、管委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房地局审核后划拨;管委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5、维修基金不足时,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市房地局批准,可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续筹。

6、如业主所住房屋因拆迁或意外失火无法居住,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交纳比例退还给业主。如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其结余维修基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北京居民交纳维修基金的具体程序目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已经开展了商品住宅公共维修基金的代收工作。

谁应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交纳人为 1999年 1月 1日以后签订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等)房屋预售契约或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

将商品住宅转为租赁、经营或自用的售房单位也应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不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维修基金使用方案范文 第7篇

自1992年1月1日《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之八《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试行)》以来,天津市公房出售工作已历经23年之久。为确保公房出售后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与养护,该方案提出“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为已售房屋的公用部位维修基金,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试行)》该资金暂由房屋所在区、县房管局管理和监督使用”。

1993年6月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1993年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的通知》(津房改〔1993〕2号)中提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由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购房人另交购房款1%的资金,建立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解决”。在该文件基础上,天津市房改领导小组又于1993年7月22日印发《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资金归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津房改〔1993〕4号),其中第三条规定:“出售公有住房款的90%建立城市或单位住房基金,10%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个人交纳售房价格的1%作为个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

1995年8月25日,天津市房改领导小组继续印发《关于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的意见》,其中涉及直管公房售房资金分配政策中继续保持10%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比例不变。

1998年7月21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直管公产住房售房收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房财〔1998〕222号),第一条第一款继续保留购房人交纳购房款中10%资金与购房人交纳购房款中1%的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出售高层住宅的单位,从售房款中按每建筑平方米提取100元,建立电梯和水泵更新改造基金。

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天津市房改领导小组文件《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津房改〔2000〕9号)精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继续提取10%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高层住宅并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提取电梯、水泵更新改造基金),剩余资金中提出建立6%的售前维修资金和10%的售后主体结构维修资金。

2003年10月,天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当时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进行了梳理、整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津房委〔2003〕4号),该意见中重新整合公有出售收入实行基金制。其中,整合公有售后维修基金中规定:“维修资金”由原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转换,由开户银行和售房单位分别按户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资金”由原售前和售后主体结构维修基金(折合为售房款)和高层住宅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转换,由售房单位按幢建立明细台账,主要用于公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至此,11%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和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更新改造资金)定义完整出炉。截至2015年3月,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分配比例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5〕38号)精神,“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的资金,与个人按照购房款1%交纳的资金,建立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售后维修基金相关使用范围、使用报批程序基本保持不变。

二、沉睡的已售公房“养老金”

天津市自1992年实行房改以来,累计出售公有住房万套,3953万平方米,占公房总量的58%,回收售房资金亿元,使用亿元,余额亿元,其中住房基金亿元,维修基金亿元。

在参与公房出售管理工作中,笔者认为在售房资金的后续管理上存在突出的问题,尚待研究完善:售后房屋灭失后,其维修资金账户仍有11%的维修资金余额和的更新改造房屋资金余额。这部分资金多年处于“休眠”状态,无人“唤醒”,没能充分发挥货币资金的有效性和利用性;也未能实现利用售房资金完善公房售后维修机制,发挥其规范管理、保值增值,“安全、收益、流动”的初衷。

公房出售政策执行二十多年来,城市规划建设及基础设施的提升改造工作不断推进,城市拆迁与建设步伐紧锣密鼓,天津市内中心城区及_区等城市面貌日新月异。据不完全统计,自2004年至今,天津市已拆迁房屋3447万平方米,共计52万户居民。在这些拆除的房屋中,有一部分为公房出售后住房,这些灭失的住房账户剩余的10%维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数额具体有多少,目前没有现成资料可查,但查询这些数据也不是无从入手,它只是“沉睡”在售房资金专户上,待我们“唤醒”。

笔者在公房出售管理工作中,搜集了一些市内六区部分地段直管产公房出售后的拆迁数据,通过这些数据线索,借助银行的配合,可初步反映出灭失的公房存在售后维修资金余额的情况。

由于天津市各区拆迁建设力度不同,灭失房屋数量也存在差异。如和平区拆迁力度和范围不小,但大多数属于散片危陋房屋拆迁改造,涉及成套可售单元房屋拆迁的比较少,因而存留灭失房屋的维修资金余额较少。而河西、河北、南开区涉及成套可售单元房屋拆迁改造的比较多,存留的维修资金余额相对较多。

综观天津市房改售房工作,摸清存留灭失房屋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关键所在,只有摸清底数才能将这部分资金进行合理转移,让这些沉睡的资金发挥用途。

三、将沉睡资金进行合理转移和使用的可行性探讨

近年来,天津市居民住房因突发性火灾、爆炸、电梯与消防故障、阳台栏板脱落等,造成房屋及设备设施损坏时有发生,给居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加大了房屋管理单位应急解危资金的支出。

随着公房售房工作的持续推进,房管部门掌管房产资源持续减少。大多数房管职工除自然退休及减员外,仍服务于公房维修养护及管理工作,租金收入不断减少,而房屋维修养护及管理经费等刚性支出不断加大,收不抵支状况越来越严重,而进行抢修工作的应急解危资金来源很少。按照现行公房出售政策,仅按公房出售的比例提取,很难满足应急抢险解决突发性事故的支出。

鉴于此,笔者考虑将以上所述存留灭失住房的维修基金余额转移至应急解危资金,市区两级公司可以按规定统筹使用这部分盘活资金,继续充分发挥其服务业主,养护房屋的作用。对1%个人部分维修基金,建议按经办支行查询出的明细表转至各售房单位,依法进行公告,按法律规定时效告知权利人限时领取。同时各售房单位建立备查账簿,待权利人申领。

1.准确获取灭失公房的维修资金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