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工作报告范文 第1篇
通过对全国各地的预重整工作指引的综合整理与分析可以发现,对预重整涉及的一般性问题各地规定大体一致,仅在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别,如预重整启动方式、预重整管理人选聘、预重整程序是否具有中止诉讼、执行和解除保全效力、预重整的效果、预重整与重整制度的衔接等;针对预重整的特殊问题,多数地区未明确规定,而有规定其内容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预重整程序能否借入共益债、预重整程序是否成立债委会、如何成立债委会等。
近几年,预重整制度在全国各地广泛探索与实践,并逐渐形成一些区域性的惯例;然而在全国层面,并未有统一的规范与指引。这也造成实践中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管理人中介机构及相关监管机构对预重整制度的理解存在诸多差异,预重整制度在跨区域适用中容易引发矛盾与冲突,这也最终会影响该项制度的探索深度。为此,建议在最高院或相关监管机构层面,针对预重整制度形成全国性规范建议或工作指引。
预重整工作报告范文 第2篇
预重整申请方式主要分为三种,一是法院依职权决定预重整,即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法院依职权决定预重整;二是法院依申请决定预重整,即在重整申请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申请适用预重整程序,法院依申请决定预重整;三是“依职权+依申请”混合模式,法院既可以在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依职权决定预重整,也可以在申请人申请适用预重整程序后,依申请决定预重整。除上述三种之外,还有三种模式比较特殊,分别为庭外协商模式、“庭外重组+依职权”混合模式、政府主动启动的模式。
预重整申请人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特殊的包括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预重整申请人与重整程序的规定基本一致。
具体情况如下:
预重整工作报告范文 第3篇
在41份预重整工作指引中,除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河南省南阳市以及福建省厦门市并未对临时管理人的职责以单独的条款作出明确规定以外,多数地区针对预重整管理人职责作出了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2)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3)监督债务人,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4)组织各方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并征求各方对预重整方案的意见;(5)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6)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但个别地区仍存在特殊的规定。
具体情况如下:
预重整工作报告范文 第4篇
多数地区(25个地区)的预重整规则都规定了债委会事项,其中23个地区规定在债权人众多的大型企业重整案件中参考破产法的规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少数地区(5个地区)规定针对对于金融债权比重较大、金融债权人人数众多的企业,金融债权人可以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或自行发起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另外,广东省广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山东省淄博市同时规定了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和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事项。
具体情况如下:
预重整工作报告范文 第5篇
在全部17个省市41份预重整工作指引中,除浙江省温州市没有规定外,其余地区的预重整工作指引均要求预重整完成之后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预重整工作报告基本上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2)债务人出现经营或财务困境的原因;
(3)债务人的自行经营状况;
(4)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性的分析意见;
(5)是否形成预重整方案以及预重整方案的协商情况;
(6)进行重整的潜在风险及相关建议;
(7)其他与债务人进行重整有关的内容。
预重整工作报告范文 第6篇
预重整程序的终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预重整结束转入重整程序,预重整程序终止(这部分在本文第三部分详细论述);二是预重整无法继续进行的终止。不同地区预重整终止条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申请撤回预重整申请的;
2.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
3.债务人不具有重整价值;
4.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可能;
5.债务人具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6.债务人拒不履行本规范有关债务人的义务,导致预重整目的无法实现;
7.预重整方案草案、协议条款存在重大分歧或临时管理人有理由认为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形成预重整方案;
8.债务人与各债权人自行达成偿债方案,不需要进入重整程序的;
9.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权威机构已对债务人重整价值作出否定性评价的;
10.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必要费用,且无人垫付;
11.有证据证明继续进行预重整程序将会对债权人严重不利的;
12.其他应当终结预重整程序、并驳回预重整申请的情形。
预重整工作报告范文 第7篇
在预重整的实施阶段,应当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确定具体的操作流程,但大致顺序如下:
1 制定预重整工作方案。由债务企业和预重整管理人就预重整的工作事项、工作时间、工作方法以及具体要求等作出合理安排。为了预重整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的工作方案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查通过。
2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预重整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并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
3 招募战略投资人。与有意向的投资人商谈关于投资条件、投资方式等,在商谈一致后,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
4 拟定预重整计划方案。在初步拟定方案后,向债权人、出资人以及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5 处置部分资产,清偿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中关于重整的规定,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适当处置债务企业的部分资产,清偿部分债务,以减轻预重整的负担。
5 召开临时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中重整的表决规则,对预重整计划方案进行表决通过。
6 报告预重整工作状况。债务企业和管理人向决定预重整的法院或者政府报告预重整的相关工作情况。
7 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方案。
8 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认为重整计划方案合法的,裁定受理。预重整程序正式转入法定重整程序。
1 受理申请
由于预重整不同于法定重整,因此法院在接受预重整申请时,会对预重整案件编立“破预登”或编“立调”或“引调”案号。
2 举行听证
对于破产重整和预重整,我国破产法并未设置相应的听证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5条中指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据此,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的,法院在接受申请后裁定受理前可以进行听证。
3 决定预重整
债权人、债务人提出预重整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预重整的,可以作出预重整决定。
4 指定管理人
法院决定对债务企业进行预重整的,应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指定预重整管理人。
5 选任主导债权人或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并建立债权人联络与协商机制
6 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指导预重整的内容并制定方案
地方政府受理预重整的工作流程总体上参照法院介入的工作流程,但是政府受理预重整的工作流程相对比较灵活。具体如下:
1 政府负责预重整的部门在接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认为预重整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前召开听证会时,为了在预重整过程中使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可以吸收有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听证会,听取他们的意见。
2 为了使预重整与法定重整相衔接,负责预重整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在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前,通常都会与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联系与衔接。政府作出预重整决定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预重整案件进行诉前登记。
3 负责预重整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受理预重整案件后,认为企业符合重整的相关条件并具备拯救价值的,应当作出预重整的决定。
4 政府作出预重整决定的,可以参照破产管理人制度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或者抽调相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对预重整的工作负责。
在政府作出预重整的决定后,应将预重整中的相关事务交给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自行操作。
预重整工作报告范文 第8篇
对于预重整期间,是否具有中止执行、解除保全的效力,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规定,除未规定的地区及陕西省高院明确规定预重整不具有重整程序中止执行、解除保全效力外,其他地区预重整工作指引对于预重整期间中止执行、解除保全的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1.预重整期间具有中止执行、解除保全的效力,但大部分地区限定在本市辖区内;
2.未明确规定是否具有中止执行、解除保全的效力,但规定预重整管理人或债务人等可以与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或执行法院(部门)协商,争取暂缓或中止执行、解除保全,在必要时可由决定预重整的法院进行协调。比较特殊的是浙江省温州市预重整工作规定可由属地政府与相关法院协调,而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未规定协调主体。
具体情况如下:
预重整工作报告范文 第9篇
重整申请受理审查期间,申请人申请适用预重整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债务人
山东省淄博市、山东省济南市、山东省威海市
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四川省遂宁市
债务人、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陕西省高院
债务人、债权人
四川省资阳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山西省长治市、广东省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