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基地工作成效报告范文(合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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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基地工作成效报告xxx 第1篇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石两创示范办发〔2017〕25号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根据《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石党办综)〔2017〕65号)文件安排,为推进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了《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

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管理办法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7月24日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年7月24日印发 — 2 —

石嘴山市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改革试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制度环境,依据新修订的《_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办发〔2016〕4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第三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四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

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70%。

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允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3—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和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第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适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管理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自治区内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其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 4 —

成果转化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鼓励高校允许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研究生)休学在自治区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

第八条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试点改革,对首批列入试点的单位,将在各级科技项目申报中予以重点支持。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每年应将本单位上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科技部门报告。

第十条

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取得的业绩,可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创业基地工作成效报告xxx 第2篇

昆明市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城市示范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_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打造昆明经济发展新引擎,深入推进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根据《_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精神,结合《昆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2016-2018)》,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激活创业创新主体

(一)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划入公益类事业单位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满5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单位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办、创办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在3 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职称及人事劳动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并享有参加职称晋升的权利。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到园区创办企业或到园区提供服务,其收入在依法纳税后归个人所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负责)

(二)激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入选昆明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创业类技术领先项目、技术先进项目、技术进步项目

分别给予150万、100万元、60万元创业扶持资助;对入选昆明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的创新类技术领先项目、技术先进项目、技术进步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创新研发启动资金;对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后市场前景广阔的重点项目,评审后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产业化资金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支持在昆明地区登记注册经营的大学生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创业创新大赛支持,获得国家级大赛奖项的,奖励资金10万元;获得省级大赛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金资助;对毕业5年内,在昆明市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个人或团体,与城乡劳动者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带动就业情况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到5000元;对毕业5年内首次创业失败的大学生个人或团队再次创业的,按企业实际货币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二次创业补贴;对毕业5年内,未享受创业园区免费孵化服务的,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租补贴。对市级授牌的小微企业校园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结合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需求,加大创业项目征集、推介工作力度,对开发项目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项目开发者1500元、项目实施者3000元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评定为“农业创业示范村(社区)”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被评定为返乡“创业之星” 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认定为“优秀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及农业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返乡农民工在本乡镇创办经济实体,且办理营业执照,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当地3人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和一次性场租补贴1万元;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创办“一村一品”、“一品一园”或创业一条街的创业者,根据带动当地贫困人员就业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至5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拓展创业创新空间

(六)加大众创空间建设力度。加大众创空间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昆明市众创空间,采取后补助方式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补;获得云南省、国家新认定的,采取后补助方式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补15万元、20万元。对众创空间对创业者和企业使用空间费用进行减免的,按不超过其实际减免空间使用费用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众创空间在同一内获补助的上限为15万元。(市科技局负责)

(七)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通过省级、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50万元。鼓励科技企业服务器积极为在孵化企业提供孵化服务,当孵化器毕业企业累计每超过20家时,给予10万元的奖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在孵企业给予的空间使用费用减免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减免空间使用费用的30%;同一孵化器在同一年内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市科技局负责)

(八)大力推进创业园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示范园(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的,给予园区举办方一次性资金补助20万元;认定为市级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的,给予园区举办方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认定为市级青年(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或新型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园区满1年的,根据园区孵化企业和企业带动就业情况,给予园区举办方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园区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且园区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免费孵化区域面积不少于10%,各类公用设施配套齐全,能为300家以上的企业(实体)提供孵化服务,入驻免费孵化创业企业(实体)不少于50家,孵化时间不低于1年,整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的重点创业创新孵化服务平台,给予一

次性资金补助200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加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和扶持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健康发展,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提供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具有组织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代理、咨询等服务能力的基地运作主体为“昆明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资金补助30-5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打造一批文化创意园区、商贸聚集区、特色街区。引导现有文创园区建设小微文化企业创业基地,提升服务小微文化企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支持利用闲置厂房建设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的小微文化企业孵化基地,对小微文化企业孵化运作规范、业绩突出,并认定为市级、省级文创园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50万元的资金补助。鼓励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智慧社区、专业市场、物流基地、楼宇等商贸集聚区,通过减免空间费用、提供创业场地、加强营销推广、提升服务质量等吸引小微企业入驻,根据入驻小微企业数量、营业额、带动就业人数等,给予集聚区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市商务局、市文产办等部门负责)

(十一)鼓励企业入驻园区标准厂房。对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的小微企业提供租金补助,补助标准按照每个小微企业租金补助不高于10万元,且不超过年租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工

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三、完善创业创新服务

(十二)构建小微企业服务体系。支持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新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对已成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县(市)区,服务企业200户以上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给予50万元的奖补,用于服务中心的服务场地环境改造、设备采购、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等。加快昆明市小微企业云服务综合平台的建设,帮助小微企业整合信息资源,打通信息渠道、便捷办事效率、提高投融资及企业发展与经营能力。支持小微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工业和信息化小微企业采购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产品及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

创业基地工作成效报告xxx 第3篇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石两创示范办发〔2017〕26号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根据《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石党办综)〔2017〕65号)文件安排,为做好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特制定了《石嘴山市科技型企

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暂行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7月24日

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年7月24日印发 — 2 —

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

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石嘴山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进一步调动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宁夏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和《石嘴山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补充事项》(石党办发〔2017〕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石嘴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2015—2017年)工作目标,抢抓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机遇,积极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石嘴山转型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全力推行。市两创示范办统一领导全市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非公经济服务中

心、国地税、市场监管、工信等部门及各县区全力配合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激励创新。积极抢抓我市列入国家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和宁夏沿黄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发挥自身优势,用好用足政策,建立长效、多元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扩大效应。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扩大试点影响,放大示范效应,大力提升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吸引力,促使更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成果聚集。

规范操作。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推进节奏,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先行先试。借鉴先进经验,结合石嘴山市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第三条 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计划辅导培训30家以上企业列入试点名单,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完成3-5家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第二章

试点范围与激励对象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以下企业: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其他科技创新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第五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六条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意见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企业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_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自治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计划、自治区领军人才培养计划,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自治区创新团队主要技

术负责人,享受自治区特殊津贴专家,石嘴山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参与企业股权激励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限制。

第三章

激励方式

第七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土地转让增值形成的利润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下同)。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40%。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 — 6 —

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第八条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4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以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7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

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起,在3~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九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按照科技成果投资、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的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进行专户核算。第十条 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分别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且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企业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20%,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

第十一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的企业,对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即予停止分红激励。

第四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第十三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拟订。激励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近3年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二)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三)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五)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六)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七)实施股权出售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八)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

(九)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十)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企业未来3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十二)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本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三)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四)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包括评估报告、内部决策文件、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意见等)。

第十四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国有产权主要持有单位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一)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二)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

(三)私营企业应报送市科技局、市非公经济服务中心备案。第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

(二)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

(三)激励方案对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四)激励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激励方案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

激励。对已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小微两创示范办公室负责全市试点工作,市科技局具体承担备案受理、审核、会商等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立石嘴山市股权与分红激励基金,采取借款和低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帮助科研人员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需支付高额的个人所得税困难。

第二十三条 试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各有关单位应密切配合、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共同推进。各级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五条 拟参加试点的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提出试点申请,报送相关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六条 试点企业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采用规xxx本,制订激励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并严格履行本意见第四章规定的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的激励方案获批后,企业应及时组织实施,并依法办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纳税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企业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和调整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于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市科技局。

第七章 政策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为了提高企业股权分置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首批列入全市试点的企业,按照企业资产总额,一次性给予5%~15%的补助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八章

第三十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以上但不高于7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第三十一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可按有关规定和本暂行办法实施分红激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私营企业参照本暂行办法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三条 驻石国有企业、院校、科研单位实施股权和分

红激励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创业基地工作成效报告xxx 第4篇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xxx

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开,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十分迅猛,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方面.尽管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充满生机,但是也常常面临发展的困难局面,下面来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xxx。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服务工作总结1

今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提升工程,紧紧围绕全年工作目标,加强平台建设,加强引导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中小企业服务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本年度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1.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建立例会、企业家座谈会、年度工作总结会、年度表彰会等制度,完善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形成争先进位的工作氛围和奖惩分明的考核导向。

2.加强基地建设。依托市内14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在已建成基地及园区的基础上,加强企业及人才引进,做好企业培训,增强手续代办的能力,帮助企业融资贷款,不断优化“一站式”入驻服务水平。基地运营商县为无为电子商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分别获得省级民营经济政策奖补资金110万元。各县区对于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亦是高度重视,如经济开发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成功申报市级返乡创业园并获得补助资金100万元;电商产业获得省小微企业基地奖补50万元、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万元;衡山众创园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00万元等。

3.吸引企业入驻。2019年相继印发了《2019年全市工业经济工作要点》《_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市返乡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2019年返乡创业主攻行动重点任务》等,开展返乡创业工程年度考核,严格落实“一把手”工作职责。全市返乡创业平台达49个,总建筑面积逾400万平方米,带动就业万人。其中,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12家,入驻企业729家,开展服务活动2834次,服务中小企业3480次,累计毕业企业101家。

4.注重政策实效。一是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开展国家、省各类扶持政策研究,加强对申报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2019年,我市有119个项目获得省“制造强省、民营经济”奖补资金万元,获得国家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2177万元,有力支持了全市民营经济的发展。2019年,市财政专项资金规模进一步扩大,支持企业力度进一步加强。全年共有316个工业项目获得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亿元,切实提高民营企业获得感。

二、重点服务开展情况

1、鼓励园区积极吸引层次高、能力强的中介机构入驻,建立健全精品中介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立竞争淘汰机制,每年签订合作协议,做到“好的留、差的走”,不断补充新的力量,逐步提升中介服务功能和效率。同时为中介机构营造良好的、有利于开展业务的办公环境。保证创业者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效率、最低的成本创办企业。

2、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及时通过工作群和定点推送向企业宣传政策,开展“四送一服”走访,为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对园区政策申报进行指导。在全市开展为期半年的“千名干部进万企”“四送一服”专项行动,聚焦当前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为企业服务解难题。组织了市四大班子领导、市直正处职干部、县(区)正科职以上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共计3035人,走访联系7438家企业,每位领导(干部)与企业都实现一对一帮扶联系。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在“千名干部进万企”行动中,办结诉求(问题)1662个,办结率,其中:市本级办结201个,办结率。

3、整合产学研资源。加强与皖西学院、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合肥工业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实现产学研结合创造机会。其中皖西学院与企业交流收效显著,已有多家企业接受该校学生参与企业管理;组织学生与企业老总畅谈创业感受;召开企业引进人才开放日活动,组织有人才需求的企业与皖西学院等七所高校的毕业生进行现场交流。

4、整合技术平台资源。创业基地的技术资源条件有限,如何利用园内外的专业技术平台来为企业服务,是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经过沟通和洽谈,已与上海市软件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瀚海科技园区海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多家机构签订了共享软件和生物医药技术平台的合作协议,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搭建推动高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服务体系。

5.大力开展企业家培训,推动企业家视野开拓。2019年以来,全市经信系统共举办企业家培训34场,培训4263人次。其中赴浙江大学、深圳大学等研学培训5期,培训245人次;市经信局直接组织的专题培训主要有:8月21日-23日,2019年中小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题培训班在市委党校成功举办,全市规模以上120名企业负责人参加了培训。9月25日-29日,市“新生代”青年企业家培训班在浙江xxx峰培训城举办,50余家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10月31日至11月1日2019年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题培训班在市委党校成功举办。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负责人,市级“专精特新”培育库中小企业负责人120余人参加了培训。12月9日-11日2019年市制造型企业市场维护与销售拓展专题培训班将在市委党校举办,培训规模120人。

三、存在问题

1.中小企业规模不大,质量不优。一是企业创新意识不强。大部分中小企业处在产业链的中下游,多数为普通加工配套型企业,没有自主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不强。大多企业观念守旧、小富即安,中长期发展定位不明确,创新意识,品牌意识不强。二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部分企业仍采用作坊式、家族式管理方式,缺乏现代企业管理机制,技术、管理人才缺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2.政策门槛高,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不够。制造强省、科技大省、三重一创、技工大省等省级政策,支持方向偏向于较大企业,鼓励做大做强,对于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不够。

3.中小企业服务水平仍需提高。虽然我市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办公环境,提升手续代办、服务管理等保障水平,但是离企业家的心中期盼、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要求,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服务水平和保障发展的能力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强服务基地建设。继续加强对我市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硬件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宣传推介,发挥平台在集聚吸引人才、创新驱动发展的优势,提升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