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1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原因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目前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渐增多,并且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广而散、背景复杂,近几年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增大。值得引起社会关注的是,已经接受过社区矫正的人员重新犯罪后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也高于初次犯罪人员所造成的危害。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身主观原因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有多个方面的原因,但社区矫正人员的自身主观原因起着主导性的作用,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主观自身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我心理问题严重,人格不健全。很多社区矫正人员虽然接受了社区矫正,但其仍不能很好地认识自身所犯的错误,对自己的身份认识不足,并且缺乏基础的法律意识。而且,社区矫正人元是在社区中接受矫正教育,仍然面临着社会中的诸多不良诱惑,再加上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可能未从根本上得到矫正,缺乏一定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对社会中的不良行为仍抱有侥幸心理,因此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完毕后仍有重新犯罪的可能。此外,很多社区矫正人员自身心理存在缺陷,自卑、自弃的心态较多,认为自己犯了罪就罪不可恕,将自己排斥在正常人生活圈之外,对生活丧失信心,这样的情绪多了,一旦发生不如意的事情他们便会将怨恨发泄到社会,将错误推脱到社会上,在这种负面情绪影响下,社区矫正人员一旦走出社会,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二)恶习成癖、违法犯罪思想根深蒂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重新犯罪者普遍是文化水平低、辨别是非能力弱,价值观混乱。许多重新犯罪的人都是集恶习于一身:诈骗、、盗窃、涉毒等,经过改造之后,犯罪心理非但没有消除,反而学会了其他领域的犯罪手段,对社会的逆反心理更加强烈,犯罪手段更趋于成熟,对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形成了的人格,这也是导致再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自身能力不足,生存技能差。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满后遇到的最大的问题是就业问题。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前,被矫正人员大多是文化程度低,学习能力差,不能满足社会生产需求。其中,大多数人没有一门专业技术,矫正期满后很难找到适合的工作,大多数只能从事体力劳动,收入低,无法保障生活需求,而且工作稳定性也很差。因此,这些人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得不到想要的生活,迫于生计需要,社区矫正人员可能会重新走向犯罪的道路。此外,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就业率的下降,更加缩小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择业范围,失业率增加,也为他们重新犯罪提供了可能。
二、家庭方面原因
(一)家庭经济条件。大部分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条件较差,而社区矫正人员本身缺乏一定的工作能力,基本上处于无业状态,没有稳定的收入,再加上迫于家庭的经济压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改善家庭经济环境,从而仍有可能抱着侥幸的心理再次以身试法。
(二)家庭成员矛盾。部分家庭成员对于社区矫正人员存在着偏见,很难再次接纳社区矫正人员,将其当做败类来对待,未能重新正视改造后的亲人,认为其犯法丢了自己的面子,给家里人抹黑,从而不接纳社区矫正人员,任由其自生自灭。未得到家庭的温暖,甚至被打击、伤害,让社区矫正人员丧失对生活的信心,一方面容易产生自杀倾向,另一方面可能会激发其报复社会的心理,进而做出极端事件。由此引起的家庭矛盾影响着社区矫正人员的重返社会。家庭成员因为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经历经常争吵,同时这种偏见也影响着社会其他成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态度,很容易造成社区矫正人员的自暴自弃,使其“重操旧业”,重新犯罪。
(三)家庭结构缺陷和教育失调。这一点在青少年重新犯罪问题上尤为突出。社区矫正当中存在着这样的情况,一些单亲家庭的孩子或者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的孩子,很容易走向犯罪之路。这是家庭结构的缺陷所致。父母没有在孩子成长的时期尽到教育子女的义务,未给子女灌输正确的社会观念,对子女不当的行为未能及时告诫制止,任由其自然发展,最终导致子女走向犯罪之路。与此同时,溺爱子女、爱面子,将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看做是对于子女的有意刁难,甚至帮助子女抵制、对抗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这种家庭环境导致子女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三、社会方面原因
(一)社会的控制政策。在我国,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非正式的和发货的社会控制,它其实是一种资格刑,是自由刑的延续。其合法性已经遭到了专家的质疑。
(二)社会的集体歧视。一方面是他们的职业身份不可能提供太多的机会;另一方面,活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不愿意接纳他们,在社会的集体孤立下,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技能进一步丧失,自然会生成了他们就业困难,职业范围狭窄,工资水平低的社会事实,造成了控制罪犯的目的制造了产生犯罪的结果的悖论。
四、社会矫正制度方面的原因
(一)社区矫正缺失直接的强制性措施,矫正效果打折。由于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到的矫正手段多采用警告、扣分等形式,教育手段偏软,为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使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对刑法的错觉和误解,甚至因对后果的误判而重新犯罪。
(二)被矫正人员外出务工易造成管理漏洞。在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表现的调研中,很大比例罪犯的人员是以“外出务工”为由不按时报到,甚至造成脱管,影响了教育效果,从而使社区矫正的应有功能弱化。
(三)社会资源力量发挥的不足。实践中,基层矫正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在村和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率还不高,同时与村、社区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协调配合还有待加强,未形成一个开展社区矫正预防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舆论氛围。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2篇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接触不同的居民,可能会碰到各种情况,遇到情绪激动的居民,首先如何处理好自己的情绪是关键,因此情绪管理的课程对我们的工作很实用,给我留下了较为深刻的印象。情绪是个体对外界刺激的主观的有意识的体验和感受,具有心理和生理反应的特征。我们无法直接观测内在的感受,但是我们能够通过其外显的行为或生理变化来进行推断。情绪不可能被完全消灭,但可以进行有效疏导、有效管理、适度控制。情绪无好坏之分,一般只划分为积极情绪、消极情绪。由情绪引发的行为则有好坏之分、行为的后果有好坏之分,所以说,情绪管理并非是消灭情绪,也没有必要消灭,而是疏导情绪、并合理化之后的信念与行为。这就是情绪管理的基本范畴。情绪管理,就是用对的方法,用正确的方式,探索自己的情绪,然后调整自己的情绪,理解自己的.情绪,放松自己的情绪。情绪的管理不是要去除或压制情绪,而是在觉察情绪后,调整情绪的表达方式。有心理学家认为情绪调节是个体管理和改变自己或他人情绪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策略和机制,使情绪在生理活动、主观体验、表情行为等方面发生一定的变化。这样说,情绪固然有正面有负面,但真正的关键不在于情绪本身,而是情绪的表达方式。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情境表达适当的情绪,就是健康的情绪管理之道。
情绪如四xxx自然地发生,一旦情绪产生波动时,个人会表现愉快、气愤、悲伤、焦虑或失望等各种不同的内在感受,假如负面情绪常出现而且持续不断,就会对个人产生负面的影响,如影响身心健康、人际关系或日常生活等。每个人都有情绪,但人们大都对情绪缺乏必要的了解和关注。消极情绪若不适时疏导,轻则败坏情致,重则使人走向崩溃;而积极的情绪则会激发人们工作的热情和潜力——各种情绪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只有了解了情绪,才能管理并控制情绪,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情绪管理要求我们要辨认情绪、分析情绪和管理情绪。工作并快乐着,这是情绪管理的目标。
人际关系取决于一个人情绪表达是否恰当。倘若常在他人面前任由负面情绪决堤,丝毫不加控制,如乱发脾气,久而久之,别人会视我们为难以相处之人,甚至将我们列为拒绝往来户。反之,若常面带微笑、多赞美他人,以亲切态度与别人和谐相处,人际关系自然会逐渐改善,从此人生也变得较不寂寞、孤独,而且处处有人相伴共度人生岁月。情绪管理的基本范畴还包括处理人际关系的协调能力,这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它是指善于调节与控制他人情绪反应,并能够使他人产生自己所期待的反应的能力。一般来说,能否处理好人际关系是一个人是否被社会接纳与受欢迎的基础。在处理人际关系过程中,重要的是能否正确地向他人展示自己的情绪情感,因为,一个人的情绪表现会对接受者即刻产生影响。如果你发出的情绪信息能够感染和影响对方的话,那么,人际交往就会顺利进行并且深入发展。当然,在交往过程中,自己要能够很好地调节与控制住情绪,所有这些都需要人际交往的技能。
学习了情绪管理相关知识,我们初步了解了情绪及情绪管理的概念、特点,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不仅要管理、疏导好自己的情绪,也要做好同事、居民的情绪管理工作,这需要我们继续深入学习情绪管理的相关知识,不能浅尝辄止。要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真正地让情绪管理成为我们生活工作的润滑剂。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3篇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的进行及其效果需要有制度保障。在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制度建设极为重要。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包括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制度建设两个方面。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中心的社区矫正官制度和严格规范的社区矫正操作规程制度。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⑴我国自2003年7月起,开始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现已扩大到25个省市自治区,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棘手急需解决的是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问题,包括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组织制度,即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制度;所谓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即社区矫正的操作规范和规程制度。我国目前缺乏一套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规范社区矫正组织系统和工作规程的专门制度,这一问题的存在已经影响到了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从而妨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本文将以上海市的社区矫正试点为范例,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提出自己的构想和评价。
一、我国社区矫正组织制度的建设——建立社区矫正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在组织制度上的不足
1;司法行政机关参与领导和管理社区矫正无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监外执行等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考察;而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来看,社区矫正却是由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在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进行。虽然并没有排除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但无论是从《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还是从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看,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不是起主要作用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已经取得主导地位。近年来,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几个省市的开展,我国逐渐又形成了一种由地方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各个部门联合办公的管理社区矫正的模式。但这一管理模式仅仅只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一种探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并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中,具体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具有执法者身份(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刑罚,是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机关及其人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非常明确,这就把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推入了一个无所适从的境地,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推行带来了不利影响。
从目前上海市正在实施的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来看,主要是通过两条组织体系、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⑵具体到直接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街道、社区,主要实施矫正工作的主要是三类人员,分别是街道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社工服务人员以及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的民警。具有执法主体身份的派出所基本上已经脱离了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的规定,参与一些与执法相关的法律程序上的事务。而没有执法主体身份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人员却在管理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这种状态常常会导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无法全方位的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矫正工作效率的低下,影响矫正工作的效果。
在社区矫正试点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对社区矫正规程中不同性质工作的分工负责来保证既能使工作主体开展工作,又能维护现有法律中执法主体的执法地位⑶。但这样一来,对社区矫正工作主体的工作形成了诸多不必要的限制,对其性质定位非常尴尬,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社区矫正组织职能的发挥,给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及审批机关与社区矫正组织在其它环节的衔接上造成不便。
3、社区矫正机构多头管理
目前上海试点的社区矫正管理机关是一种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政法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社区矫正组织和工作体系。由于各个机构对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视,所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就要接受地区政法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社工组织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向上述领导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汇报。不同的管理机构往往又会从自己的角度对社区矫正的基层机构提出不同的工作建议和要求。对于社区矫正的基层工作机构和人员来说,本来应该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对罪犯的矫治工作上,但是因为这种多头管理的存在,常常造成他们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心的偏离,不仅xxx矫正质量的提高,同时也xxx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提高。同时,这一综合治理的管理模式也出现了一些诸如落实不到位、“综合管理,谁也不理”、配合大于摩擦、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社区矫正官制度的特点
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4篇
关键词:法理依据;矫正人员权利;权利保护
2011年2月25日,_常委会审议通过《_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在加强现实社会中对刑罚执行的同时,不可忽视对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社区矫正人员权利能否实现不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之一,更关系到社区矫正的功能能否实现。
一、社区矫正人员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一)刑罚“人道”、“轻缓”、“文明”理念的基本要求
从历史角度分析,当前发达国家的刑罚执行模式,一般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以死刑、肉刑、流放刑为主的阶段。二是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三是以非监禁刑为主要执行方式的阶段。在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成为刑罚人道化、轻缓化和文明化的具体体现。而我国的刑罚执行模式,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从奴隶社会到清末,以死刑、肉刑和流放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二是从清末修法至今,刑罚的方式主要以监禁刑为主。现阶段,我国刑罚的适用和执行仍然以监禁刑为主。从世界及我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历史发展来看,刑罚的人道、轻缓、文明是一个历史趋势,符合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潮流,代表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方向。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加强保障矫正人员权利,顺应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进程,是刑罚执行理念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二)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自20世纪中期以来全球不断加强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同时罪犯人权的保障也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1990 年,在古巴哈瓦那举行的第 8 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非监禁制裁研究的原则和指南》,为非监禁刑的发展和适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准则。国际法律从原则和制度上为建立社区矫正制度,保障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提供了理论和法律依据。2004 年,我国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这一条款的入宪,意味着立法、执法、司法等公共权力的运作应当践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理念,同时作为公民的社区矫正人员,他们的尊严和权利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因而,社区矫正是一种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双重取向的改造罪犯的良策。
(三)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法治对权力的制约主要是通过权利的保障来实现的。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民间组织进行配合,对矫正人员进行矫治和帮教的行刑方式,司法行政机关拥有当然的行刑权。行刑权作为国家的公权力的一部分,和罪犯所享有的权利有着不可避免的冲突,可以说,正是国家行使行刑权,剥夺或限制了罪犯的某些权利。但正如所有的权力都可能被滥用一样,正义、正当、权威的行刑权在面对受刑人这一特殊的群体行使时,更是有随时被滥用的可能性。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一个探索阶段,工作人员更加侧重于对罪犯的监管,而忽视对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是制约社区刑罚行刑权,并使其一直运行在正义、正当的轨道的最好方式,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
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_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作为公民的社区矫正人员,除了根据法律和生效刑事判决被明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外,在其他权利的行使上同普通公民是平等的。
(一)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法定权利
目前,关于我国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内容,只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36条具体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权利:“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通过此条款可以概括出我国法律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但应该清楚: 一方面,上述列举的矫正人员的法定权利并不是矫正人员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凡是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都是矫正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而法定权利只是把所享有权利中基本的或重要的权利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下来; 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各不相同,对其进行监管的措施和力度也不同,致使对待不同的矫正人员可能附加不同的权利限制。因此,上述法定权利也因矫正人员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剥夺或限制。
(二)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区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应当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
目前,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各种权利我国法律已经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如何保护这些权利一直不容乐观。司法行政机关在很多方面拥有自主处决权,工作带有较大主观性,不可避免地出现侵犯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情况。虽然规定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救济,但是这些规定还是不全面,可提起申诉事项范围及具体程序不明确。如今,很多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人员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对于矫正人员合法权利不依法定程序予以剥夺或侵犯,根本不顾及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权利的保护,应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一)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5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全面试行;问卷调查
到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推行已有八年,从广东、北京、上海等一些省市先头部队的试点,到全国部分地区社区矫正服务站的建立,社区矫正已经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阶段。课题组针对社区矫正全面实行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对全国社区矫正服务站试点的其中两个(广东省和安徽省某区两个社区矫正服务站)进行了走访调查,对两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喜忧参半。课题组成员对两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先后经过了问卷调查、收集数据、整理材料等程序。笔者从社区服刑人员(50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0名)及社区公众(100名)三个角度对社区矫正一线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一些解决对策。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效果 从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顺利回归社会。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服刑人员自我人权保护意识较强,且对工作人员的认同度较高。
(一)社区服刑人员自我人权的保护意识较强。从收回的50份问卷来分析,其中200/0的人员觉得服刑期间几乎_;70%的人员觉得有一定的人权,比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10%的认为_,犯罪了就应受惩罚。由此可以看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强。在矫正期间内,服刑人员在主观上能认识到自己应有的权利,加上大多数社区工作人员也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在客观上也增强了服刑人员的人权意识。
(二)对社区工作人员的认同度较高。调查问卷表明,大部分服刑人员抱着一种改过自新的心理,认同社区改造的工作方法。其中36人没有产生过抵触心理;11人基本上没有抵触心理,认同并接受改造;2人偶尔抵触工作人员;1人曾和矫正人员发生冲突 。从总体来看,服刑人员在心理上还是很认同工作人员,认为他们方法得当策略适合,而且在朝夕相处中渐渐地增强这种认同感,从而形成一种自在的关系。服刑人员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一种良好的价值观。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
从社区工作人员的角度看,他们对矫正工作的认识不同于服刑人员的。大多数工作人员能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优势,但认为对社区矫正的资源利用度不够。
(一)普遍认同社区矫正的优势效果。调查问卷中,对社区矫正所具有的优势,6名工作人员认为更人性化,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发展观;2名认为充分利用了社会的有限资源;2名觉得缓解了监刑的负面压力(详见表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人权,启迪了服刑人员关注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一直以来,_、看守所、劳教所等占主流地位,社区矫正服务的新型方式的试行未尝不是我国司法制度人性化的一个方向,因为它更加注重“人”的概念和更关心“人”的想法。
对社区矫正前途的看法,收回的问卷显示,80%的工作人员认为很好,能够减少监禁刑的判决;20%非常支持,认为本不是很大的罪名,改正就好。因此大部分工作人员还是比较看好社区矫正的前景,只是认为有关个人待遇、集体关注等方面存在被冷落和忽视的现象。
三、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看法
两地区100名被走访社区民众年龄跨度较大:15岁以下有11名,15—25岁的43名,15—25岁的25名,35。45岁的12名,45 ~55岁的5名,55。65岁的3名,65岁以上的1名。调查对象从事各个领域的不同工作。就社区民众而言,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新制度,对其了解和接纳还处于低层次的阶段,社区矫正试点的推行开始将这种新型矫正观念植入到社区民众心中。
(一)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了解程度。问卷显示,将近一半的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比较陌生;30%的民众只是曾经听说“社区矫正”;只有10%还有点了解。可见,社区矫正制度从试验点推广到其他各省市的宣传力度上还存在许多疏忽和漏洞。而任何一种制度的实行,必须先让民众了解才能深入民心。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6篇
转眼到社区工作已两年多了,在这段时间,无论是在待人接物上,还是在处理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上,东安社区的前辈们做出了好的榜样,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影响着我。随着时间的推移,我的认识在改变,我的感受在加深,我的工作能力也在增强。我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社区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做好社区工作的不容易。这两年里,我对社区工作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学到了不少知识,做到了真正静下心来踏踏实实地扎根于基层为群众服好务。那么在新时期新形式下,我们怎样做好社区工作,怎样才能给居民带来便利,让群众更满意呢?我总结出了以下三点,概括为对上、对下、对自己三方面。
一、对上: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自己的职责范围,熟悉社区安全、民政、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各项政策法规,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同时分清是非,正确认识各种社会现象,让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新的政策下生活得更好,让他们也能随时了解新的政策,跟随党和社会发展的步伐一起进步。我们深入了解和学习掌握各种方针政策精神,对我们今后工作的开展为我们更好地服务于居民群众,都具有着及其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其次,做好社区基层调研工作,为各部门提供基本信息和决策依据。社区作为基层组织,是联系党委政府与广大居民群众的桥梁,承担着许多部门的各项上承下传工作。我们只有充分领会各部门的政策,领导的意图,对上级安排的工作及时地完成,对上级的指示及时地向居民群众传达,对居民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不能隐瞒或者不报,更没有任何借口的不完成或不按期完成。针对社区工作的方方面面要形成充分的调研,才能扎扎实实地为居民群众服好务。
二、对下:
对下是指面对我们所服务的居民、群众,我们应该抱以一种怎样的态度,一种怎样的工作信念,以一种怎样的办事效率来为居民服务,让他们感到满意,做到真正的.服务xxx,造福xxx?
首先,我们应该把自己的位置摆正,我们只是为群众服务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所以我们对待每一位来办事的居民都应该热情地接待,耐心地讲解,要有奉献精神,真诚、耐心地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件事。要把居民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他们生气了,我们不能不耐烦,要耐心、仔细地向他们讲解,直到他们明白为止,满意为止。即使是一件小事也要及时地去处理,要时刻把他们放在心上。
其次,要多下小组,深入群众,关心他们的方方面面,随时了解社区每一位居民的生活情况,哪一户生活上有困难,哪一户是孤寡老人,哪些是申请低保的,哪些是下岗失业人员等等,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多和居民交流,正确的引导他们的思想,关心他们的点点滴滴。
三、对自己:
作为一名社区志愿者,我们更要坚定政治信念,明确服务宗旨,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服从组织的安排,重视理论学习,积极对待身边的每一件事,不断的加强自身的学习,加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应对工作中的每一件事。只有不断的学习,正确贯彻党的政策和方针,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忠实地做好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我们还应该虚心向周围的同志学习,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不足,不断完善自身。在工作上,我积极加强与办公室工作人员互相协作,虚心请教,更有利于工作的顺利完成。
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剖析自己,在实际的工作中找到自己的不足,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我坚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伴随着社区共同成长。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7篇
201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开始实施。社区矫正,是指对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内,由专门的政府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的期限内,矫正这些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更好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检察监督职能,2012年上半年,新浦区检察院与当地司法局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对近三年来被判处非监禁刑的部分罪犯进行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目前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经费严重缺乏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经费支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社区矫正走访等都需要经费,经费问题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在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方面,以矫正对象基数测算的执行专项经费已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但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经费尚未建立稳定的保障机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有些矫正对象是聋哑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跟他们进行交流非常困难,聘请手语翻译又缺少经费。
(二)专职人员数量不足、素质得不到保障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专业的矫正人员,如何增强和充实专业矫正人员,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来看,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是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根据规定,要求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而在实践中司法人员编制短缺,个别基层司法所包括所长也仅有两名司法人员,并且这些人员还要承担街办(乡镇)安排的任务,人手少、任务重,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社区矫正工作。
(三)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支撑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针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罪犯。根据相关规定,这些罪犯的行刑机关都应是公安机关。但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而现行的法律又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权和主体资格,这不仅与公安机关的执法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统一,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在实践中,由于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的矫正对象或在矫正中表现不良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组织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公安机关也往往不予配合;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的,也因程序过于繁琐等因素,不能及时给予奖励,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四)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矫正对象被释放后的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人不接受他,有些矫正对象身体有残疾,甚至是聋哑人,他们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_污点_,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
二、在实践中需要完善的几个方面
(一)严格按照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特别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本质上就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公、检、法、司四单位应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
(二)政府应加大投入,保证经费来源
各级政府专门用于社区矫正的经费太少,要解决经费问题,首先政府要重视;其次要有统一的执法机构与管理机构;最后还要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金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8篇
一、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知识知晓度不高
基层领导干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不足。社区矫正是需要执法机关,服刑人员和社会群体的三方配合,由国家机关借助社会综合资源的帮助而对服刑人员进行的开放式行刑方式。社区矫正如果得不到基层政府领导的重视,工作就很难开展,但现在的状况是基层领导干部更换频繁,部分领导干部不了解社区矫正究竟为何物,更不用说很好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村(居)群众对社区矫正知识的了解不够、认同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农村群众普遍认为要控制和打击罪犯,监禁刑是最好的选择。大多数农村老百姓认为一个人犯了罪不用“坐牢”,接受其应得的惩罚,却仍然可以在其生活的社区中服刑,是公众所不能接受的事实,认为这难以体现社会公平。并且群众担心实行了开放式的社区矫正,一旦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过松或者矫正不得当,则会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一些农村群众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不理解,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重帮教轻管理的思想。在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司法行政部门是工作主体但无执行权,而公安派出所又无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这样就导致了对社区服刑人员重帮教、轻矫治的现象出现,以至于使个别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形同于安置帮教。
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法院宣判了,_释放了,就没事了,什么社区矫正,国家也没有法律规定,我不参加公益劳动、思想教育也无所谓。
2、社区矫正队伍力量薄弱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主要由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两部分组成。
矫正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他们为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目前群众参与志愿者活动的意识还较为淡薄,自愿来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数很少。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接收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只能发展各村(居)的两委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志愿者,不可避免地造成有些志愿者的参与并不是完全出于其本人意愿,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也只是马虎了事,起不到日常监督管理作用。
3、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困难
首先,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由于撤乡并镇,我县部分大镇如盘龙镇目前幅员面积达126平方公
里,加之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少,这些都给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其次,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与城市有较大区别。在城市社区服刑人员中,职务和未成年人犯罪较多;而在农村社区服刑人员中,侵财型犯罪和伤害类犯罪较多。从而使得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易重新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农村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流动性较大。我县度前三季度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达73人次,对这部分迫于生活需要外出打工的社区服刑人员如何实施矫正,在实践中,司法所多是采取委托管理和要求社区服刑人员采用定期通电话的方式掌握一下信息,然而目前委托管理并没有实现全国覆盖,加之这部分人流动性较强,场所不固定,有的过一段时间就没了音信,而另一部分人即使保证定期都能够电话联系,但也都是全凭社区服刑人员自己说了算,是真是假,难以考证,实际上等于是让这部分人处于放任脱管的状态。
最后,由于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对社区矫正方式存在一定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不愿意回到社区执行刑罚,不愿意让亲戚朋友知道自己犯事。对于集中的学习和义务劳动感到耻辱。同时希望司法机关不要做定期的家访,以免打扰自己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
4、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
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两高两部的通知中对此没有规定。《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渝司办[]91号)也只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并没有说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使得经费保障问题在实践中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5、农村基层社区建设步伐迟缓
社区矫正是一种立足社区、依靠社区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加强社区建设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意义重大。当前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因社会转型导致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削弱,同时,现代意义的社区发育缓慢,社会自治机制很不健全,这使得一些社区矫正措施因社会支持不够而影响了实施效果。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
6、社区矫正缺乏相应法律支撑
社区矫正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活动,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现行社区矫正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成为社区矫正发展的最大障碍。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是相分离的,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然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认为只要将社区服刑人员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就“一交了事”,后面的事跟自己没有关系,加之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缺少相应的考核机制,从而导致了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时,往往缺少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这样在工作中就会显得力不从心或者陷入管理不当等尴尬境况。另外,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目前社区矫正的奖惩依据主要是重庆市法、检、公、司等12部门的联合行文《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暂行办法》,其处罚效力值得商榷。
二、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探讨
1、加大社区矫正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
首先要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结合“六五”普法开局契机,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的作用,向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内容、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等内容,从而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9篇
第二,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责任重于泰山,无为则殆。”做而不学等于蛮干,学而不做等于白学。这次培训,使我更清楚地感到自己肩上的责任。社区工作是基层工作,我们要从小事做起,把小事做好,只有自己做好了,群众才会信任你,更好的开展工作。
第三,要有团队合作精神。在社区里很多工作都是大家共同协作完成的,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同志之间讲信任、讲理解、讲谅解,要本着对工作、对事业、对群众负责的精神,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这一点我有着深刻的体会。
第四,要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水平。努力学习与工作相关的各种知识,使自己在工作中不掉队、不落伍,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10篇
作为一名乡镇司法员,社区矫正是我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几个月的工作实践中,我不断学习、实践、改进,循序渐进、周而复始地不断摸索、提高和完善,使自己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通过这些宝贵的工作经验,我对目前洞坪乡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如何开展好此项工作有了自己的一些浅显认识。
存在问题一: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缺乏正确理解,产生主观上的错误认知。我所在的乡就有这样一名矫正对象,他现年37岁,离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缓刑两年。他第一次来司法所报到时,说了一句话让我至今记忆犹新,他说:“这每个月来报到学习都只是形式而已,笔记、资料那些你帮我写就是,我不一定有时间来。”他的这种认知态度,给刚开始接触这项工作的我当头一棒,我才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远不像我以为的那般可以从容应对。
存在问题二: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不了解,群众评议工作开展困难。今年3月底司法所开展了第一季度的社区矫正人员群众评议活动,当我拿着评议表到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组时,很多人一听是关于给某人进行评价打分就直接拒绝了,有些人会听你说完这项活动的主要目的,但要他们签字打分时就犹豫了,似乎觉得这是在给自己招惹是非……这一认识的偏差远远出乎了我的意料,一份份沉甸甸的评议表握在手中,更是压在我的心上。
存在问题三:专业技巧掌握不够,工作方式方法单一。在实习期间更多的是学习如何做好相关档案台账资料,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经验,缺乏与矫正人员直接面对面的交流,这就导致我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产生的问题不能有效运用专业技巧去解决,理论与实际操作出现脱节现象,单一的工作方式方法更是让工作的顺利开展步履维艰。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必须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开展好社区矫正这项工作: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正确认识。社区矫正蕴涵的惩罚性和恢复性考验着社会的人道主义和法治建设,教育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依法监管,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创新监督管理机制方法,通过正确的宣传引导人们对社区矫正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古语有云:“木受绳则直,人学法则慎。”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教育,通过扎实的组织矫正人员学习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使其从思想上摆正态度、找准定位、积极服从监管;另一方面,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时将社区矫正的有关解释和规定纳入普法的内容当中,全面提高本乡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准确理解,避免出现认知误区。
二、丰富工作方式方法,“帮”“教”并重。社区矫正人员是社会上的特殊群体,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面对一些不服从监管的矫正人员,我们要灵活工作方式方法,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刚柔并济”。首先,在日常监管中必须严格管理、奖惩结合,通过法制教育学习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其次,采取打电话“拉家常”的形式更好地了解其近期生活情况以及内心观念、思想状况的变化;最后,可以通过发送有关法律法规的短信来促使其加强法律学习,不断改进工作方法,逐渐形成长效机制。对于一些积极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我们在规范日常监管的同时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通过加强交流、传递关怀,促使他们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并逐步养成一种习惯劳动、要求劳动的态度,利用法制教育学习和参加公益劳动相结合的方式让他们多与人交流,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及时与矫正人员家人朋友进行沟通衔接,严格落实监管制度。家是港湾,亲人可以依靠,朋友懂得倾听。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矫正人员家人和周围朋友的支持和配合。家是无论你受了多大的伤害,你都可以依靠的避风港,亲人一句关心的话语,一个关怀的眼神都会给予我们无穷的力量。对待社区矫正人员这样“特殊的家人”,亲人更应该给予他们更多的鼓励和关心。同时,作为他们的朋友要懂得倾听,委婉的语言和关爱的态度会给他们更大的心里安慰,让他们感觉不再孤独,不再是被排斥的对象。这样将有利于他们更好地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规范自己的行为,早日以崭新的面貌、阳光心态回归社会大家庭。
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我深感自己身上背负的责任,同时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这份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其特殊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在实践中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11篇
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已一年有余,现就将工作以来发现的问题和经验体会总结如下:
一、人性化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我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分等级、分时段”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有些规定不能生搬硬套。矫正对象xxx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多为临时外派,且期间较短,无法根据外出请假制度及时完成请假审批、发放请假证明等系列手续,故我所采取电话请销假措施,要求其在外出前和回来后进行电话汇报,外出期间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这样既方便了该矫正对象的工作,也降低了其对抗情绪,达到矫正的直接目的。
二、重视奖惩宣告
剥权矫正对象xxx,接受社区矫正以来,无视相关矫正规定,经常更换手机号码,并以多种借口不报到、不参加公益劳动,今年4月份以来更是未向司法所申请便擅自前往上海打工。鉴于对剥权矫正对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我所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分别于4月、6月通过对其警告处分的审批。6月底我所和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该矫正对象家中,郑重向其家人宣读警告通知书,并发放“奖惩条例摘录”,要求xxx家人通知其必须于近日前往我所报到。出于对黑字红章的震慑和一定程度的“制服崇拜”,该矫正对象主动和我所进行了联系,并到我所报到,现矫正态度已大有好转。虽说社区矫正是以教育、监督为主要手段,但在必要时候对于一些顽固分子仍需要采取一定的威慑措施,正规奖惩宣告书发放形式有利于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震慑力。
三、注意谈话技巧
刚接触工作时我的谈话技巧比较拙劣,只会照搬法律文书和相关规定,这样无疑拉远了和矫正对象的距离,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我个人总结出一些可行方法:入矫谈话需严肃认真,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中期可以朋友口气交流,谈话内容主要围绕生活、工作等情况;假释和剥权对象要淡化可行使处罚权力,以鼓励和表扬为主,防止产生“破罐子破摔”情绪;缓刑对象因没有接受过监禁矫正,可提高其在刑意识,适当进行反面题材教育;要求矫正对象和家人沟通比要求其与工作人员沟通效果好,可以通过询问其家人间接了解矫正群众思想动态;多询问矫正对象家庭情况可增强其家庭责任感。我所大多数矫正对象年龄都要比我大,前期沟通难免被轻视,但不能以管理者的身份去压迫他们,只能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比奖励和处罚都更为重要。
四、认真解决矫正对象诉求
大多数矫正对象并不愿意将自己真实的想法说出来,更多的人是一种应付的态度,如果有矫正对象提出帮困申请一定要认真处理。矫正对象xxx(现已解矫)曾向我所咨询村庄整体搬迁政策,因正好也属我所工作范围内,故立即对其进行了政策讲解,并给其发放相关法律宣传品,同时安排其和搬迁工作人员直接进行沟通。事后xxx对我所处理措施表示满意,更加配合矫正管理。
五、工作中存在困难
1、各类矫正对象矫正要求单一无变化,体现不出不同类矫正对象管理上的差异性,尤其剥权矫正对象应单独分类管理。
2、社区矫正宣传力度不够,甚至一些业务相关部门,如民政办、劳动所,都不清楚社区矫正的工作性质和内容,导致协调处理问题时沟通有困难和发生不理解。
3、文书下达和矫正对象入矫衔接上有漏洞,如在和检察院核对数据时发现一人未来报到,经查法院因该犯罚金未交全而不发执行通知书,但检方已有记录。现该犯已被我所找到,但仍无法进行接管。
4、部分人户分离矫正对象按户籍所在地管理则容易造成人员信息掌握不及时,按常住地管理则在和当地矫正机构沟通衔接上存在困难。
5、奖惩实效有待提高。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停留在文书和档案中并不能给予矫正对象足够警戒,而治安处罚审批过程太过繁琐且不易得到_门配合。表扬、记功奖励只与减刑挂钩难起积极引导作用,且不说减刑审批程序的严格和现在表扬奖励的过多。
星期二进修学校组织了全市识字划片教学研究会,听了临江建国小学两位老师的教研课后使我受益匪浅。两位老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更值得我学习。通过多年的教学习与实践,谈谈我在识字教学中的一些体会:
在识字教学当中,如果让学生被动地记,机械地抄,学生会马上厌倦。只有调动学生的识字愿望,在识字过程当中让学生逐步掌握识字的方法,形成独立识字的本领,去主动识字,体会成功的快乐,才能让学生的兴趣持之以恒,让单纯的兴趣变成学生的一种学习的乐趣。
1、在丰富多彩的游戏中识字,激发识字兴趣。
低年级学生都喜欢游戏,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游戏中识字,寓教于乐,让学生真正喜欢汉字,对识字产生浓厚的兴趣。xxx说过:“学习的最大兴趣,乃是对学习材料的兴趣。”汉字是最古老又最富有生命力的文字,是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在教学中我经常开展以下一些游戏,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猜字谜:教师根据字形特点创编谜面“一口咬掉牛尾巴。人在那云上走。”等字谜,让学生猜谜底,学生猜谜的过程实际上是识记字形的过程,这种识记不同于机械识记,是在积极的思维活动中记忆,印象深刻。然后再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观察字谜,展开联想,和同学合作或者独自创编字谜,让大家来猜,学生看到同学猜出或者猜不出自己的字谜都会开心地大笑,因为他感受到了一种成功的喜悦。
另外还有编儿歌,编故事,做动作,反义词大比拼等游戏。
2、教给学生自主识字的方法
一学期认识400个汉字是个繁重而艰巨的任务,除了激发学生识字的兴趣外,还必须大力培养学生识字的能力。第斯xxx说:“知识是不应该传授给学生的,而应引导学生去发现它们,独立地掌握它们。”汉字本身有一定的规律可循,识字教学要充分利用。教学中,要授之以“渔”,抓住汉字音、形、义的联系,教给学生识字的方法及规律,使学生具有分析字形、自主识字的能力。例如在学《咏鹅》这一课时我特意把“波浮清池”这些带有氵旁的生字放在一起进行集中识字,并问学生这几个字有什么特点,学生自己通过观察发现这些汉字都有氵旁。为什么都有氵呢?学生通过思考,发现这些字都和水有关。然后再让学生找一找我们还学过那些带有氵的字。学生很容易就能记住了许多字,逐渐能根据形旁去推测字义。例如:学习“休”引导学生观察字和图片,在对比中发现规律,汉字和图很相象。学生不仅很容易记住生字,而且从图中就明白休的含义一个人靠在大树旁休息。
另外,还有会意法、联想法、比较法等等,结合课文,自然渗透这些方法,学生通过自主的识字逐渐领悟,老师鼓励学生在学习中大胆地运用这些方法学习,学生识字的能力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兴趣也越来越浓,感受到了创造的快乐。
3、让学生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识字
通过调查,我发现孩子在学前教育上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孩子已经认识了一些字,多的到200左右,有的孩子却是一张白纸,而且孩子先天智力发育也有不同。因此我鼓励孩子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识字。有的孩子学前有基础,表现欲强,就让他当小老师,教大家识字,小学生都兴趣盎然;有的孩子喜欢找小伙伴一起识字,在交流中提高口语交际能力;有的喜欢读儿歌、讲故事就在语言环境中巩固字词;有的喜欢抄写;有的善于联想……只要学生能够尽快地记住汉字,方法不求统一。学生干自己喜欢干的事就不会觉得厌倦,而是一种乐趣,一种心里需求的满足。
4、在语言环境中识字
小学生记忆的特点是无意识记强与有意识记,记得快,忘得也快。脱离语言环境,学生所学字词容易忘记。教材中的儿歌、韵文朗朗上口,学生很快就能背下来,但是那些方块字并不见得都认得了。因此,我结合课文选择了一些课外读物,并且摘录了一些儿歌、韵文引导学生阅读,使学过的字反复出现,让学生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和这些字打照面,久而久之,在语言环境中,通过语言实践,学生提高了理解能力,所学的字也深深地印在脑子里,达到了温故而知新的效果,并且从小培养了学生爱读书的习惯,同时学生也会在无意中识更多的字。
5、让生活成为识字的舞台
语文是母语学习,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应把识字教学置于生活的大背景中,在生活中识字是很方便,很重要的识字途径。
在学校里创设良好的识字氛围。开学时,每个学生把自己的名字写在一个漂亮的卡片上放在桌子上,大家课间休息时,互相认识,互相介绍自己的名字,会记住不少字。在旁边的“学习园地”中,学生把自己在课外会认的字写贴在上面,互相交流,学生有一种成就感,劲头很足。还有学校的标语牌等为学生创设了识字的良好环境。
在社会上引导学生养成随时随处识字的良好习惯。结合课文让学生在生活中进行识字的比赛,如食品包装袋、广告牌、街标、路标、电视、等等都成了学生识字的活生生的教材,学生识字也就变得兴致勃勃,乐此不疲了。
以上是我在识字教学中的一些想法和做法,有很多方法许多教师也一直在用,在今后的教学中,我将不断地进行努力研究,掌握识字教学的特点,从而提高自己的.语文教学水平。
面对孩子,有爱才会有责任感,有责任感才会始终付出爱的行动。让我走进孩子们的世界,和他们一起快乐成长。将快乐传递给每一个孩子,让他们的世界变得更加美丽精彩。
每个孩子都是一块尚未雕琢的璞玉,将来都有可能成为这个世界上的“杰出人物”,而这块玉是放出光芒还是失去光彩,就得看我们如何进行雕琢,如何进行教育!
—— 我的教育格言
从古至今,在人们心目中,似乎很难找出比教师更受敬重的职业。
只要用真诚的心去感化学生,用真诚的爱去引导学生,只有真的爱学生才能当之无愧地说爱教育事业。著名教育家xxx曾经说过:“要使学生的品德高尚,教师自己首先应该是一个品德高尚的人。”教师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言谈举止,为人处世,衣着穿戴……都是学生私下议论的话题。为人师表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应严以律己,言行一致,表里xxx,成为学生的表率。爱是教师最美丽的语言。要当好一名教师,就要爱岗敬业,热爱学生,爱的专心致志,爱的无私无畏!
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更困难。因为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著名的教育家xxx林斯基曾经这样说过:“没有也不可能有抽象的学生,每个孩子都是一个世界——完全特殊的,独一无二的世界。”
在工作中我逐渐领悟到这句话的深刻含义。孩子之间是有差异的,他们性格、气质不同,特长、爱好不同,在各方面的能力不同,因此,对孩子的教育方法也不同。一年级的孩子自己意识不成熟的孩子,自己行为的调控能力还较弱,更需要别人的理解和尊重,需要不断地变换教育方式加以指导,使学生乐于接受,那么作为一名一年级的班主任必须具有一颗爱心。爱学生就要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要从点滴小事入手关心他们。一年级孩子年龄较小,有时课间贪玩忘记喝水、上厕所。下课时我总是提醒他们先上厕所,洗手后回来喝点水准备好下节课用具再出去玩。渐渐的学生们养成了习惯,不但自己注意,还经常提醒自己的小同伴。天气渐凉,室内外温差大,上操时我不忘提醒学生穿上外衣。有时同学之间还互相提醒:外边凉,穿上外衣,要不该感冒了。
让每个孩子都感受到来自老师的爱,孩子们也就学会了去传递爱。班里有个孩子叫刘家,长得又高又大,白白胖胖,如果不说,你肯定不会以为他是一年级的孩子,可能是这特殊的身材给他带来了自卑感,他不喜欢或者是不敢和别的小朋友们交流,上课的时候总是我行我素想说就说坐没坐相,习惯太差——这是我对他的初步印象。后来开始和他的爸爸妈妈交流了解他的性格和平时表现,一起制定改善计划,每天上课时都对他额外关注,偷偷的告诉他能让同学喜欢他的小秘密,有一点小进步就在班里大肆表扬……或许是他感受到了我对他的在乎,或许是渐渐喜欢上了课堂上和大家一起互动的感觉,或许是周围同学对他的热心帮助不歧视。有一天,我惊奇的发现,这孩子变了,课堂上听不到那怪异的尖叫了,教室角落里也找不到那个蹲着玩儿纸片的小孩儿了,他去哪儿了? 他正端坐在自己的座位上认真思考老师的问题,他正举着小手等着发言呢!
然而这些还不够,教师要把自己的学生培养成为有用的人才,就必须把书教好。教师是学生灵魂的塑造者,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科学知识、文化知识,培养其能力,而且还要按照一定的世界观塑造学生的灵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因此,教师必须加强道德修养,用健康的心理、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对待工作,对待学生。在知识的海洋里,宇宙间的任何事物都只有其中的一朵浪花,一粒泥沙,而教师如同一叶扁舟,常年累月航行于其中,将一批又一批渴望成才的求知者送达理想的彼岸,风雨无阻,无怨无悔。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通过教学活动在学生心灵上精心施工的“工程师”。
这就要求教师有坦荡的胸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学生中间有威信的教师肯定有较丰富的知识,是守纪律、讲文明、尊重人、有道德的典范,因而在师生情感交流与合作上具有亲和力,但是在学生中间有威信的教师并不是没有一点错误、缺点的完人。要身教重于言教。常规评比是我校的一项重点日常工作,包括文明礼貌、升旗等内容,虽然这些都是细微的小事,但每一项都是在培养学生的良好习惯。我结合低年级的年龄特点和本班的具体情况,给同学们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制定了互相监督的措施。在这些日常工作中,我以身作则,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一定做到。升旗过程中我严肃认真,同学们自然也就不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看到教室地上有纸了,我主动捡起来扔在纸篓里,久而久之,不等我弯腰,只要看到教室里有废弃物,同学们都会主动捡起来。
教师是“辛勤的园丁”,是“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蜡烛”,所以,教师所从事的职业是圣洁光荣而艰巨的。教师要用自己的汗水、心血和智慧,去精心浇灌祖国的幼苗和花朵,要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崇高风范,求真知、做“真人”,不断加强道德修养,自尊、自重、自强,用自己的无限忠诚,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奋力托起明天的太阳。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12篇
表2 当前我国教育矫正研究的主题
虽然上述研究主题的重点不同, 但还是不能准确探索和界定其概念本质。教育矫正是中国社区矫正的三大任务之一, 因此, 青少年社区矫正中教育矫正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教育社区青少年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增强法律和文化意识, 提高社会实践能力。
(三) 社区矫正中青少年的教育矫正研究
司法部《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 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是采取各种形式, 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 纠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 使其成为守法公民。因此, 对社区矫正中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矫正, 一是使青少年安心改造, 成为守法公民, 二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将负面因素最大化作为积极因素, 维护社会稳定。
1. 青少年的教育矫正理论研究
2. 青少年的教育矫正实践研究
从目前社区矫正中青少年的教育实践来看, 分阶段教育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文件解读) :
(1) 入矫教育。入矫教育是指司法机构在接收青少年社区矫正之后, 为适应社区矫正生活而开展的专项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教育、认罪悔罪教育、在刑意识教育。两院两部《实施办法》第11条和第36条分别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权利和义务, 开展权利义务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青少年们明确身份, 强化规范养成, 这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根据2007年司法部印发的《教育改造罪犯刚要》 (司法通[2007]46号) 的精神, 开展认罪悔罪教育坚持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策略;在刑意识教育中可坚持法制教育和政策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 对社区矫正的青少年开展入矫教育有利于消除顾虑, 稳定心理, 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三、社区矫正中青少年的教育矫正发展趋势及展望
2017年8月1920日, 首届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国际研讨会在xxx大学召开。来自中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比利时、韩国、日本、印度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1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1]。
社区矫正中的青少年教育改造, 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重要手段, 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作, 除了需要从刑事和社会等大的层面制定更加合理的政策之外, 还需要制定针对入矫青少年个体的教育矫正措施, 研究青少年的教育矫正问题, 对正在处于社区矫正起步阶段的中国来说, 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从目前学术研究情况来看, 针对青少年的教育矫正研究还比较少, 由于社区矫正有其自身特征和规律, 对入矫青少年的教育矫正工作不像监管管理工作仅需要规范操作程序, 投入技术设备和相关措施手段短期内便可取得监管成效, 也不是普通人群的教育, 它是针对特殊人群的思想、行为、心理教育工作, 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专业性强的工作, 学术研究需要进一步将教育矫正的理论实践结合, 不断完善对入矫青少年的教育矫正理论, 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提升社区矫正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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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13篇
进行了一周的社会实践工作,本人感想颇多。
(一) 对社会工作专业的认识。
原来都只是从书中,电影中知晓社会工作是一项助人的活动。实习过后也终于体会到了助人的真正含义,其中不免也有些无奈和遗憾。也深深体会到了帮助别人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五天的实习或多或少让我对社会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体会,感悟。我觉得社会工作不同于别的专业,他比较广泛也需要很多的技巧知识,但这些技巧又不具备太多的技术含量,也不需要太深入的去挖掘,根底也比较浅。普通的人只要学了一样能很容易掌握。
居委会的站长,主任,阿姨们虽然没有学过社会工作专业,但她们通过亲身实践与案例的参与,懂得的知识远远比我们多,懂得的理论与运用理论,技巧的能力远远比专业更专业。
这让我觉得社会工作这个专业缺乏了专业的深度和根基,把它作为大学的一门专业投入四年时间去学是不是有点浪费了呢?社会工作是职业,是实践性的职业,只要开设专门的培训班培训相关的人员足以。
(二)宣传工作的体会
我们在宣传社会工作活动时更是深有体会,也发现了几个特有味道的现象;
① 我们宣传的对象全是中老年人,因为年轻人几乎对此不感兴趣,也不想知道。
② 中老年的大爷大妈根本一点也不知道什么是社会工作,什么是社工,我们解释一番后他们索性直接把社工和义工,志愿者画上了等号,更不会去相信自己如果请个社工帮自己解决了问题居然不用掏钱。
③ 有的人不相信社工能为他们解决什么实质性的问题,认为社工就像某些甚至大多数的政府官员一样,拿着皇粮俸禄,纳税人的钱却不为老百姓办实事。在办公室里喝着茶,看着报纸,耍着电脑度过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直到退休又能领到更多的皇粮俸禄。
这几点让我认识到了开展社会工作的艰难,也足以深知国家对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还远远不够,没有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不得不说是一种失职。有些百姓就直接向我们痛诉政府的无作为,做无为,没有替老百姓办好实事。社工就是政府的雇员,政府是雇主如果雇主都得不到百姓的认可,他们还会去认可,信任雇员吗?这也不得不说是社会工作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这次实习给我最大的感悟就是让我真正明白了对一个事物的了解不是从书上就能搞定的,要去真真正正的融入到实际生活当中,参与其中。只有这样得到的认识才是最真实,最有权威最实际的`。
社会工作的开展,不是政府,社工,群众的单方面的工作。他需要各个方面的共同配合才能很好的去开展,落实。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社会共工作如火如荼的开展,社工能真正的融入到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家庭中去。一遇到问题首先找社工的思想能在百姓脑中根深蒂固。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14篇
[关键词]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制度刑罚执行
社区矫正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目前在英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经比较成熟。这种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内容包括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是一种有效的、彻底的社会防卫方法。
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社区矫正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只是一种执行刑罚的理念及方式的变革。现代刑法学的理念认为,监禁矫正造成犯人缺乏自由、物品和服务、异性关系、自主性、安全感,特别是对青少年犯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社区矫正就作为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产物而出现了。社区矫正是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精神的具体实践,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任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犯罪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制度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符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
另外,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有利于降低行刑成本,节省国家资源。相关数据表明,国家每监禁一名犯人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关押一个犯人,国家每年要负担管理成本近万元,几乎和培养一个大学生的费用相当。如此巨大的监禁成本,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的负担,而社区矫正能大大减少关押在_的罪犯人数,有利于节省国家资源。而且国外相关国家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社区矫正是最经济的行刑方式。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推行的过程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宣传过程,通过在社区内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及法制宣传,可以促进知法、守法型法治社区的建立,对维护社区的稳定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在农村地区开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在城市开展,社区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群众基础机构,人们对于社区的理解似乎就将其定义为城市的社区,而由于社区成员的法律意识、思维以及齐全的配套措施这些综合的因素使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在城市开展的相当顺利,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就中国目前的社会发展阶段来讲,所谓的社区应该是小区或是村落,正确的理解是:在城市应当是街道居委会的辖区;在农村,应当是乡、镇的辖区。
理论上,社区矫正需要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有可以提供福利、医疗、心理、法律等矫正力量的社区,有非政府组织(包括志愿者组织)等。因此,社区矫正在城市实施的条件相对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要成熟的多。在农村地区施行社区矫正,不能不考虑农村社区不同于城市社区的特征。
我们国家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大部分的农村地区较之城市而言,在经济、文化等诸方面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另外,农村社会由于人口的因素,基本上还是一个熟人社会,彼此之间相对来说走动频繁,基本上相互了解,都有着较为朴素的善恶观、报应观。在加上农村地区面积较大、居住人口较分散,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力资源的配备不够充足,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的整合能力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在农村社会中,对一些虽然违背了国家正式的法律制度,但却并未违背民间通行的规范与观念的犯罪,适用社区矫正的空间是相当大的。在农村地区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就必须充分了解他们的地方性知识,至少在当前,还需要努力理解和尊重他们的一些秩序观念。
成熟的社区矫正需要一些基础条件:首先,是人的因素。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人员;其次,是物质条件。需要一系列相应的技术支撑和政府财政的投入、办公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等等。这些条件在城市社区相对来说比较成熟,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就显得相对较差。
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传统的地域文化和朴素的善恶观念,落后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条件等因素制约着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突出的就是政府的财政投入无法到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备相应素质的执行人员缺乏。目前,矫正工作人员与矫正对象的人数比例为1:30,在地域广阔、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每一名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都很大。而且不少矫正对象有不良生活习惯,社会关系复杂,一旦缺乏必要监管,就很容易重新踏上犯罪道路。而农村工作人员没有统一着装、工作证和相应的标志标识,不少乡镇缺乏独立的矫正办公室,电脑、文件柜等配备设施不到位,给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
农村地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建议
首先,要做好对社区矫正制度的普法宣传。我国是一个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家,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和轻视个性权利的价值观念对现今中国仍然影响很深。长期以来,中国人对犯罪一直有一种排斥的心理,在大部分社会公众的认识中,法律只是作为惩戒的工具而存在的。他们更关心罪犯是否被隔离出自己的生活,而不是罪犯是否能得到改造。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属于非常典型的熟人社会,大多数人对犯了罪并判了刑的罪犯不关押在_的社区矫正行刑方式心存疑惑,所以要想在农村地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广泛的普法宣传,如开展以“讲法律、讲政策”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让大多数群众了解这种新型的行刑方式的主要内容、制度价值和优越性,在了解的基础上对该制度产生一定的认同感。这是首要也是最为重要的工作,观念上接受新鲜事物的程度直接决定着社区矫正以及相关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展开。
其次,要加强农村社区建设,为社区矫正在农村的建立和完善营造适宜的氛围。社区矫正是一种立足社区、依靠社区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熟的社区环境是社区矫正赖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结构合理、功能良好的社区就不可能有效果显著的社区矫正。我国不少农村地区,因社会转型、城镇化进程、人员等因素导致一些基层组织涣散无力,传统的社会整合机制削弱,现代意义的社区发育缓慢,社会自治机制很不健全,这使得一些社区矫正措施因得不到相应支持而影响了实施效果,,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15篇
一切工作脱离群众都是错误的,不可取的。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就无从谈社区工作,就无法容入社区,更没有归属感。做任何工作都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原则。
第二,要有责任意识。
第三,激发居民的参与意识。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服务第一的观念。
第五,搞好团结,加强大局意识。
我深刻体会到,在社区工作中团结同事致关重要。做到讲团结、讲大局,做到不该说话的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不搞小动作,不犯自由主义。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同志之间讲信任、讲理解、讲谅解,在研究问题时,要本着对工作、对事业、对群众负责的精神,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
我们进入社区工作有优势,也有劣势。我们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又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优势是可以为社区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创新意识,劣势是经验还不够丰富,还进一步锻炼提高。因此,进入社区后,我们仍需努力学习,向社居委的前辈们虚心请教,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创建和谐社区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16篇
2021社区年度优秀工作总结一20__年山嘴子镇社区矫正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在县司法局强有力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狠抓措施落实,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全镇现有矫正服刑人员八名,缓刑七人,管制一人。接管的矫正对象未出现一例漏管,脱管现象。现总结如下:
一、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构建健全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完善领导组织机构、落实经费保障。
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由镇政法委书记xxx新任组长,和山嘴子派出所副所长xxx及司法所所长xxx为副组长。经费保障构入财政预算,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2、建交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
山嘴子司法所召开了社区矫正会议,在会议上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并要8个村委会中,各村(居)委会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为社区矫正联络员,负责处理涉及本村的社区矫正相关事宜。各成员单位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积极发挥职能优势,有效促进社区矫正的开展。
(二)构建平台,严格管理,确保试点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1、山嘴子镇司法所设置了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室,为矫正对象开展学习、谈心、汇报思想情况等活动提供了固定的场所,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进一步贯彻工作制度。
统一贯彻了社区办公室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管理制度、培训制度、会议制度、档案管理、手机使用制度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依法矫正。在此基础上,又重点加强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行为,建立了请示报告制度。二是建立了信息宣传、统计手机使用管理等制度,并定期向县矫正办上报各项信息和数据。三是建立了请销假、谈话制度,对请销假的矫正人员要求到县司法局矫正办报到请、销假。
3、规范工作流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矫正工作基础。我司法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抓落实。
(二)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监管教育和帮扶工作。我司法所加大衔接管控体系建设,完善解除矫正与落实安置帮教相衔接等工作机制,及时转发县、镇有关矫正对象教育管理工作规定,镇领导小组与村委会负责成员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教育帮扶工作,严格执行周报告、月汇报、每月一走访和外出请销假等制度。
(三)加强管控,力促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无缝对接。为使社区矫正工作与安置帮教工作顺利衔接,保证矫正对象解矫后不脱管、不漏管,我司法所积极探索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有效结合新思路,实现社区矫正向安置帮教的无缝对接。一是解除矫正与签订帮教协议同步。矫正期满之日,即由司法所长向解矫人员当面宣读《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在办理解矫手续同时,与解矫对象签订《帮教协议书》,直接纳入安置帮教体系管理。二是个人档案材料移交同步。解矫后,矫正对象身份转变,原有的一套基本材料随之移交,重新建立归正人员一人一卡一档,经过社区矫正后,这部分人员底子清、情况明,建档工作非常顺畅。三是管控教育与帮扶救济同步。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有相互借鉴之处,“管控、教育、帮扶、感化”是两者在管理上共通的四部曲,有效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4、实施人性化改造,提高矫正质量。
为了让矫正对象感受到自由和不自由之间的差距,我们今年要采取电话交谈、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挽救。
三、对社区矫正工作下一步打算: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17篇
社区民警是实施农村和社区警务战略的主体,但由于长时间放松了基础工作或同时承担大量非社区工作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一些地方社区民警工作水平不高,成效不好。下面,从社区民警应处理好的“五个关系”着手,谈一些个人对于提高社区民警工作水平的粗浅认识。
一、处理好社区工作与其他警务工作的关系
众所周知,社区民警确实很辛苦,虽然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同程度上采取了为基层民警减负的各种措施,使社区民警相对单一地承担基础工作任务,专业性有所增强,但社区民警专属社区警务工作是绝大多数单位难以办到的。所以,社区民警要正确处理干好社区工作与完成非社区工作任务的关系,正确定位,找好角色,将主要精力用在社区工作上,轻视自己的主业。同时,派出所的领导要科学整合警力,合理部署任务,最大限度地把社区民警从非社区工作任务中解放出来,使社区民警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下社区工作,真正解决好社区民警“下不去”的问题。
二、处理好下社区与上平台的关系
在与群众的接触中,要注意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运用能力,注重锻炼自己的口才,特别是在宣传党和公安机关的方针政策、开展教育动员活动时,注意提高自己说话的政治和法律水平。要多说心里话,多说实在话。要根据社区的特点和居民的心声,集中精力、开动脑筋做几件有影响的事情,如千方百计把当前案件高发的势头降下来;将侵犯群众利益的不法人员及时予以处理;把邻里之间的各种矛矛盾纠纷依法调解好等,并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遇事或接报案件能够随机应变,有效控制、妥善处置;再次要塑形。即平时在社区开展工作中着装要严整,举止要端庄,行为要规范,言语要文明,既能与群众打成一片,又不失自己的身份,向群众展示一个威武雄壮、文明强干、一身正气,信得过、靠得住的人民警察良好姿态,在群众心中塑造起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的形象,使群众有情况愿意向民警反映、有问题乐意对民警倾诉,有矛盾愿意找民警化解。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18篇
[摘要]:在一些国家,社区矫正的管理是由法院系统来承担,我国也出现了由法院监督管理缓刑、假释人员的探索,这说明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分析法院对社区矫正管理的优势,探索设立由法院管理的模式,对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院;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管理模式
我国目前正大力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但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设置存在很多问题,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五种非监禁的刑罚措施的执行,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_、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基本确立了“两个主体”的试点方针,即根据现行法律,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由司法行政部门担当日常“工作主体”。这种所谓的“两个主体”的运作模式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执行效率,本文试从法院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角度,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分析国内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探索,探讨在我国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设想,以供讨论。
一、国外由法院系统管理社区矫正的实践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社区矫正的执行一般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法院系统执行,如德国、法国等,一种是由行政机关执行,如英国、日本等,有的国家同时存在两种方式,如美国。对于社区矫正的最主要形式——缓刑来说,目前在大多数国家都在刑法中规定由法院系统来负责监督执行,负责缓刑考察工作的法院多数是原审法院,有的国家规定也可以是被告人居住地初审法院。[1]
1、德国。德国社区矫正形式主要是缓刑和假释。德国的缓刑、假释由缓刑官、假释官负责监督执行。缓刑假释官的主要任务包括:(1)为被缓刑假释人的就业、救济、与公共机构打交道等提供咨询、照顾和帮助;(2)对被缓刑假释人进行监督;(3)促使被缓刑假释人重新社会化;(4)完成司法部委托的相关工作;(5)向法院汇报被缓刑假释人的各方面状况等。缓刑假释官发现被缓刑假释人未遵守缓刑、假释条件的,可进行训诫,训诫无效的应向法院报告,由法官视违规程度决定延长缓刑假释期限或者重新收监执行。约有35%左右的被缓刑假释人重新入狱服刑。缓刑假释官是由法院聘任,接受法院的指示,向法院负责,属于司法部的公务人员。[2]笔者不认同德国的社区矫正是由司法部管理的结论观点。[3]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德国的国家机构设置与我国不同,德国的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司法部的下设机构,而在我国,法院与司法部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准确的说,德国的缓刑和假释是由司法部下设的法院通过聘任缓刑、假释官来具体负责缓刑假释人员的监督、救济,而不能笼统的说德国的缓刑假释是由司法部管理,因此我们不能盲目的照搬、模仿德国的做法。
2、法国。法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有缓刑、假释、公益劳动、剥夺权利等方式,法国各类社区矫正形式都是由被判决人惯常居住地区的刑罚执行法官负责执行。每一个大审法院应有一名或数名法官专门负责裁判的执行。负责判决执行的执行法官是在征求了最高司法会议的意见之后,以法令形式指定的,任期三年。缓刑考验期内,被缓刑人应履行的特殊要求以及有罪判决本身的要求可在任何时候由刑罚执行法官作出裁决,刑罚执行法官在缓刑考验期内也可以随时作出决定变更或取消被缓刑人应履行的特定义务。如果被缓刑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刑罚执行法官可以作出附具理由的裁定,将被缓刑人立即关押至最近的监禁场所。[4]由于假释人员应遵守的义务大部分与缓刑人员所规定的义务相类似,假释也是由执行法官负责监督执行。[5]
二、国内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探索
在我国,根据刑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社区中的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承担。其实在建国初期,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在当时的司法实务界曾出现过对于缓刑——这一最重要的社区矫正形式,究竟是由法院负责执行还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选择问题。最高法院在与_共同研究之后,决定对于一般缓刑犯由当地_门负责监督执行。[7]建国初期,管制的适用和制度也都比较混乱,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刑罚方式适用,公安机关可以将其作为行政处罚适用,有的地方,区乡人民政府也承担执行管制的任务。1956年11月16日《全国_常务委员会关于_分子的管制一律由民法院判决的决定》公布之后,管制也正式开始由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8]
但是,几十年的实践表明,由公安机关执行非监禁刑刑罚措施效果并不理想,很多服刑人员处于无人管的状态。在实践中,有的法院迫于无奈,为了不使非监禁刑服刑人员脱管,只能自己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如2004年无锡市开发区法院实行“新政”,首次对17名缓刑犯建档考察,缓刑判决生效后,法院在每月初向缓刑犯发送《思想汇报表》,缓刑犯必须作出书面的工作、生活汇报,由当地公安机关认可后在月底反馈到法院。法院还会定期向缓刑犯寄送法律学习资料,缓刑人员也要写出学习心得。有业内人士认为,法院注重和加大对非监禁刑人员的管理,有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化、制度化。[9]贵阳市中级法院在对一起假释案件的审理中,为确保服刑人员在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法院特别对假释条件进行延伸,包括假释人员出监后有无生活来源等,还将征求服刑人员家庭成员及原所在社区的意见,查明其是否愿意接纳。在服刑人员获得假释后,法院将不定期对其回访,一旦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表现不佳,要立即取消假释。有人认为,法院这样加强假释人员的监督有越俎代庖之嫌,因为监督假释罪犯是公安机关而非法院的职责和权能,[10]但是,设想如果公安机关真正切实做好了假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法院不会多此一举,这一做法虽然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但是法院的初衷是好的,也是为了维护刑罚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切实保证刑罚的顺利实现,预防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近几年,法院系统还出现了一些我们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社区矫正形式,如社会服务令制度和暂缓判决制度。这两种制度在国外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很具代表意义,在国内进行相关探索实践能够大力推动我国社区矫正与国际接轨。社会服务令,是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已构成犯罪的未成年涉罪对象,责令其至某一场所,完成一定期限且为无偿社会服务劳动的非刑罚化的矫治措施。适用范围包括:试行暂缓判决的,判处管制的,单处罚金的,判处免刑的,宣告缓刑的。[11]这种社会服务令制度自2002年在上海长宁法院首次试行之后,国内许多省市的基层法院相继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尝试探索社会服务令,取得了较好的教育矫正效果。社会服务在法院指定或者法院同意的劳动场所内进行,劳动场所须有必要的帮教组织和反馈机制,及时向法院反映信息,因此社会服务令的全程运作都是由法院进行监督。同时,法院与劳动场所密切合作,可以开展多种有效的矫正项目和教育活动,积极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改恶从善,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实践证明,由法院负责社会服务令——这一社区矫正形式的监督和矫正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通过以上实践表明,在我国,法院有能力胜任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和矫正任务。
三、由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可行性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比较混乱,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刑罚措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而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_、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执行,具体来说是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开展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和矫正工作。现在国内学术界也是普遍倾向于由司法行政机关取代公安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执行。但是,基层司法所是否有能力胜任这项工作值得怀疑。有学者指出,由于当前基层司法所不具有刑事执法性,不适应对社区矫正进行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而且还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以及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的问题,因此,基层司法所难以胜任社区矫正工作。[12]既然公安机关和基层司法所都难以胜任社区矫正的工作,在我国应当如何构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这是我国社区矫正进一步深入开展之前应当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构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既要参考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现有体制情况,不能因循守旧,更不能盲目照搬。历史证明公安机关已不适合作为非监禁刑的监管和矫治工作,基层司法所的现有体制和资源也难以胜任。国外很多国家是存在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先例,但是在我国“两高两部”在确定社区矫正试点的管理体制时缺乏深入的调研和充分的论证。[13]我们应当看到,国外也存在不少由法院系统管理社区矫正的经验,而国内司法实务界又自发出现了由基层法院负责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这也反映了我国实践中的发展方向和实践需要。任何真理都是从实践中来,我们有必要对法院的这些探索加以重视,并进一步研究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实际的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19篇
为创新我区社会管理,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工作,8月8日,区局副局长xxxxxx一行5人,赴浙江余杭区考察学习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听取介绍、实地观看、会议座谈等形式,对余杭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了解与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体制机制全。区里建立矫正工作例会制度、联系会议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公、检、法、司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基层镇街均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专职专人负责矫正工作,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载体。
二、管理模式新。实行三色管理法,根据矫正类别、期限、犯罪成因、个人经历等因素,将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实行心里矫正与行为矫正相结合,使对象能够真正回归社会,确保矫正质量。
四、财政投入大。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按照矫正对象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拨付工作经费。参与矫正的社工工资报酬、福利保险待遇也一律由财政负担。每开展一例社会调查,财政补贴200元。各镇街对社区矫正工作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20篇
据xxx介绍,自2009年8月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缓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假释人员及拘役人员被分配到社区矫正培训中心进行矫正教育。矫正教育的方式是首先全面开展矫正人员心理测量,建立和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咨询制度、心理档案,再进行一定的心理咨询,最后根据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提出社区矫正意见,设计矫正实施方案。
兴庆区社区矫正培训中心对矫正人员采用科技化管理。社区矫正培训中心给矫正人员配发定位手机,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司法局给手机及局内社区矫正管理系统设置矫正人员的活动区域,通过定位手机随时了解查看其所处位置,若想离开设定活动区域需请假,若未经允许私自出此区域,则在矫正人员手机和管理系统中均有报警信息自动生成。报警后首先要进行核实,若报警情况属实,则要对擅自离开设定活动区域的矫正人员进行一定的处罚。
社区矫正的工作方式多种多样。定期开展教育工作集中教育学习,开设一些有关于法律常识、时事政治、政策以及就业方面的课程,也会根据服刑人员所犯罪行开一些针对性的课程;同时将公益劳动、基地劳动与社区定期劳动相结合,围绕政府创建文明城市、植树造林、农田设施等中心工作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落实公益劳动;还组织矫正人员参与玉树赈灾捐款,到烈士陵园参与悼念活动,去_劳教场所开展警示教育等富有特殊教育意义的体验式教育。
“其实,对于多数矫正人员来说,他们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家人,尤其是家庭有困难的人员。”xxx说,“所以我们还做了一些工作,去安抚家庭困难矫正人员及其家属,让他们安心进行社区矫正教育。”说到这里,她讲起了矫正人员xxx的故事。
xxx的妻子没有工作,女儿离家出走多年杳无音讯,自己又因服刑而导致家里彻底没有了经济来源,而他的心脏病让家庭状况雪上加霜。解放西街司法所了解了他的情况后,首先对他进行了心理咨询,缓解他的心理问题,让他对社区矫正不要有抵触心理,然后通过多方努力给他的妻子找了一份环卫工作,这无疑解决了他家的燃眉之急,让家庭生活基本有了保障。不仅如此,逢年过节司法所都会给他家送去米面,争取方方面面的帮助。对此,他十分感激,也因此非常遵守管理规定,积极配合矫正工作。xxx曾向司法所的警官们表示感激,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更是因为所有矫正处的工作人员对他毫无歧视甚至特别的关心,这让他触动很大。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21篇
一、教育康复矫正职能是社区矫正的应有之意
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的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渐演进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从演进的历史趋势来看,刑罚明显呈现由重至轻的发展轨线,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刑,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刑过渡到罚金、缓刑等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之后,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等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刑罚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步、刑罚方法的人道和对刑罚效益的重视。随着人们对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_内部被关押人员的拥挤、监禁成本高昂等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应运而生。
直接催生社区矫正制度的是美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推行得退伍军人回归社会辅导制度。二战结束后,美国许多在战场拼杀已久的老兵退伍回国后遭受多种社会不适应症困扰,不能适应回归后的社会生活,宁愿重回部队服役。他们急需帮助使之从军队生活回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因此,有关政府部门便组织人员前往退伍军人住所,向他们提供咨询,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做好接受教育和重新就业的准备。这项活动的效果很好,遂被美国引进刑事司法系统中。经过逐步的演进和完善,现在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对被矫治对象进行教育康复,使得早日回归社会的职能。
我国从2003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2004年5月,司法部颁布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康复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重要职能之一。
二、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应刑罚执行与教育康复矫正并举
社区矫正实质上既是刑罚执行工作,又是运用专业的理论和技术解决矫正对象面临的思想观念、社会态度、心理、行为、社会交往、社会适应、家庭、社会支持、社会功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矫正对象的正当需要,促使其回归社会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既要重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又要重视社区矫正康复矫正工作,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提高社区矫正的水平和质量。
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了社区矫正刑罚基础制度,要求建立矫正对象一人一档;强化了定期汇报、及时汇报,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月见面制度;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变更居住地汇报、审批制度;要求社区矫正人员认真执行公益劳动制度、集中教育制度、思想汇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增强了矫正对象的在刑意识和守法遵纪观念。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奖惩制度,做到该表扬的加以表扬,该惩罚的一定要惩罚,有效强化了刑罚执行功能和效能。
强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功能,不仅有利于坚持社区矫正的威慑性、严肃性和规范性,落实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性质,而且可以深化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规范其行为,促使其走向主流社会。但是作为具有行为恶习和犯罪意识的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着众多复杂、多样的问题,同时也有多样的需求。仅仅靠加强对其严格规范的刑罚执行,并不能彻底实现促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根本目的。实际上,无论从刑罚执行角度,还是从康复矫正的角度看,社区矫正都是一个大预防的概念。《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应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的教育,培养社区矫正人员的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并要求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同时要求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目的要求我们应在深入认识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了解矫正对象的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康复矫正工作,与矫正对象一起解决面临的问题,加快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速度,成为守法公民。
三、强化社区教育康复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为守法公民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康复矫正工作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多措并举。目前,我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康复矫正仍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需要予以加强。
第二,应针对每个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和需求开展康复与矫正工作。每一个矫正对象面临的问题都不相同,所需要的帮助也不相同,因此,应广泛开展个案工作,有针对性进行一对一的康复和矫正,为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个性特征、悔罪表现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监管和帮助措施,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加强对矫正对象存在的共性问题的研究并开展工作。尽管被矫正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但是也有许多社会矫正人员共同存在的困扰,对这些共性问题,需要加强研究,在较高的层面上统一认识,制定相应有效的应对措施。如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问题,无论是假释人员,还是缓刑人员,在刚进入社区矫正系统时都存在社会适应问题,这成为他们进入社区矫正系统后最初一段时间内重新犯罪率高的一个基本原因,因此,有必要探索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刚进入社区矫正系统时的社会适应工作,帮助矫正对象快速适应社会。再如矫正人员的就业问题,心理调适问题等等共性问题,都需要加以重视和解决。
第四、充分发挥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促使矫正对象提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教育工作是一个相互沟通、情感双向交流的过程。要取得最大的效果,既需要教育者尽职尽责,也需要被教育者的积极配合,因此在社区矫正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比如可以组织有积极性的矫正对象,由他们现身说法进行法制宣传,还可以组织社矫人员集中进行讨论,让他们明确自己有那些优势,存在哪些问题,让他们对自己下一步教育矫正提出规划和建议等等,其目的就是提高矫正对象的积极性,促使其主动进行自我教育、加强自我管理、规划自我发展。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22篇
首先,我们应该把自己的位置摆正,我们只是为群众服务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所以我们对待每一位来办事的居民都应该热情地接待,耐心地讲解,要有奉献精神,真诚、耐心地对待每一个人,每一件事。要把居民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他们生气了,我们不能不耐烦,要耐心、仔细地向他们讲解,直到他们明白为止,满意为止。即使是一件小事也要及时地去处理,要时刻把他们放在心上。
其次,要多下小区,深入群众,关心他们的方方面面,随时了解社区每一位居民的生活情况,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要多和居民交流,正确的引导他们的思想,关心他们的点点滴滴。
现在我国的劳动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完成,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但是,目前的劳动行业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问题,例如,很多群众会反映说我们的劳动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没有实现真正的公开,一般只有在居民办理相关业务时,我们办理人员才会告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很多工作的办理还是存在不足。为了给群众解决更多的民生问题,为政府开展的各项工作赢得更多的掌声,我觉得应该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同时加强监督保险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大对社会劳动保障力度。
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地剖析自己,在实际的工作中找到自己的不足,通过不断地学习和积累,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我坚信,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伴随着社区共同成长。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23篇
20XX年上半年,双塔司法所在市司法所的正确领导下,在街道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立足职能、扎实工作,积极开展了“社区矫正基层组织队伍建设年”活动和强化帮扶队伍建设等工作,截止20XX年6月,本辖区社区矫正在册人员共44名,其中丰足片14名,县前片8名,赵家片7名,城北片6名,民声片5名,xxx青片4名;本年度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次数已达110次,走访教育次数207次,已承办审前社会调查案件14余起。
一、积极学习宣传20XX年3月新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时将其与现行制度规定相结合,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后,主要通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的机会,再进一步贯彻到社区服刑人员队伍中。
二、抓好抓实新增社矫对象的矫前教育工作。为加强新增社矫对象遵纪守法等意识,我司法所对每名拟纳矫对象均开展了必要的矫前教育。在矫前教育中,主要开展:相关社区矫正知识的宣讲,使其明白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积极配合街道社矫办开展工作;预留相关联系方式,便于街道社矫办能及时通知其劳动教育以及相关活动的开展;在平台录入《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了解相关罪错,加深其社会在服刑意识,并能在社矫期间切实约束言行,真正做到认罪服法。
三、逐步壮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不低于1:1的配置比例,逐步扩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规模并建立志愿者名册,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志愿者颁发聘书。通过“一帮一”、“多帮一”机制,利用社区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熟悉矫正对象生活环境的有利因素,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并有的放矢的开展日常帮教工作,帮助他们消除思想顾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五、整合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教育。确定社区(村)治调主任为辖区帮教工作第一责任人,书记为帮扶工作站站长,管片民警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联系人,家庭成员为监护责任人,形成多方互动实现全方位监督,实时控制社矫对象活动,协调了相关工作有序、规范的开展。
双塔司法所通过多项帮扶队伍建设工作,逐步完善本辖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体系,进一步防范了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再犯罪事件的发生,并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的建设。
20XX年下半年,我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在继续加强和完善现有制度和举措并逐渐形成日常工作的同时,也会积极寻找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予以改进,下半年我司法所计划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继续加强新增社矫对象的矫前教育工作,以正确掌握每名纳矫对象的动态心理反映以及社会表现,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矫正措施,使新入矫教育对社矫对象纳矫后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产生积极的影响;二、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严肃制度的同时,想社矫对象之所想,坚持人性矫正,保证相关制度能更好的落实。
我司法所将在下半年通过上述等一系列举措,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以人为本,不断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并不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争取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好更突出的成效。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24篇
9月8日下午,我有幸参加了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景明佳园社区参观学习。有限的时间里,不仅感受到了他们的热情,更重要的是吸取了很多有价值的经验,景明佳园社区管理的观念之新、思路之清、工作之实、措施之硬、发展之快等方面都在我的内心产生了很大的震撼,它的许多发展理念和工作措施很值得去认真学习和借鉴,让我开阔了眼界,解放了思想,拓宽了视野,更新了观念,真是受益良多。
一、提高了认识,增长了多方面见识。
在街道xxx领导的积极联络和精心部署下,采取听取讲座、实地参观、互动交流等形式,我们了解到景明佳园社区的经济发展、社区建设、党组织建设等各方面情况,也深深地体会到他们思想观念跨越式发展的成果。
作为南京市首个集中安置特困户、无房户的经济适用房小区,在市委的领导下和党委一班人的带动下,利用旧村改造时机,将夕日的_龙须沟_变成了今天的_新佳园_,道路宽敞平坦,小区绿化成荫,商贸区红红火火,居民们安居乐业……短短的几年里,已经彻底改变了过去的穷、破、难的状况,成为了社会主义新社区中的典范,值得我们认真的学习、借鉴、回味和反思。
二、看到了差距,增强了加快发展的紧迫感。
连续几年,景明佳园社区荣获_南京市青年文明社区_、_南京市和谐社区_、_江苏省绿色环保社区_、_江苏省商业示范社区_等荣誉称号,为全国、省、市的典型亮点社区。其间社区建设的成功离不开党组织的悉心关怀,也离不开广大群众的支持参与。
群众带头人是建设好新时期社区的关键。景明佳园社区党委书记xxx同志在担任社区负责人前已经是了一名公职干部,当党组织找到他,要求他担任负责人时,他二话没有说,放弃自己安逸的生活,挑起了这副重担,经过多年的艰苦拼搏,硬是带领大家闯出了一条_问题小区_蜕变_亮点典型_的实践道路。
在社区建设中学会发动群众,引导群众对社区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是一门很值得研究的学问。景明佳园社区善于分析社区实际,总结社区残疾低保多、下岗失业多、帮教安置对象多等特点,实实在在听民意、帮民困、解民忧,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采取_应保尽保、能帮就帮_等有效措施变劣势为优势,用以人为本服务理念为群众做好事、做实事,在民心工程上下功夫,让群众主动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低起点上做出新成绩。
由此认识到在思想观念、发展思路、政策运用、机制创新等诸多方面,我们也存在很大差距,面对这种现状,如果不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奋力赶超,就会使发展的`差距越拉越大。
三、启迪了思维,坚定了加快发展的信心。
在参观中,我切身体会到社区领导班子科学发展观的树立是一个地区发展的必备条件。试想一下,违章搭建多、破墙开店多、养狗养鸡多、毁绿种菜多、乱扔垃圾多、打架斗殴多的_六多_问题小区,如果没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多年一如既往地坚持,上下联动、因地制宜的科学发展思路,始终保持思想与行动上的与时俱进,执着信念多方合力的共筑和谐,哪里会有群众怡然自得、安居乐业的温馨场面?
通过交流,我们汲取到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对基层党组织建设、社区建设以及本职工作有了新的感受和想法,对今后工作的思路和发展有了很多新的思考和探索,对进一步更新发展思维空间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我们应该抓住_决战xx_的良好机遇,借鉴典型先进经验,进一步振奋精神,奋力拼搏,为全面建设和谐社区而努力。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经过这次向先进典型社区的实地参观学习,我个人的思想认识经历了一次全面洗礼,对工作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困绕心中许久的一些观点也都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决心在上级部门的坚强领导下,以强烈的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恪尽职守、勇于创新,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创造出色的工作业绩!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25篇
xx作为江苏省的社区矫正试点城市,于2003年12月24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其中鼓楼宁海、江宁东山两个街道先行。经过半年多努力,目前,试点工作进展良好----按照预定的内容执行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度,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公益劳动,定期分析工作形势,开展培训和心理咨询等。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必须予以注意并解决,否则将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推进和矫正工作效果。
一、注意和解决队伍、力量问题
社区矫正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因此组建统一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十分必要。但由于目前并没有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历史地落在了三只队伍和力量身上:一是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_、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三是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xx在试点工作中摒弃了以_、劳教警察为辅的专业辅助力量,只选择了以司法所为主的司法助理员专业主导力量和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形成了社区矫正工作由两支队伍实际实施和操作的局面。
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充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队伍。这支队伍主要由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社区居委会成员、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构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志愿人员的参与纯粹出于内心对某项事业的认同,因此其队伍的建设更需要摆脱计划经济的惯常模式。由于志愿者是一个颇具流动性的社会群体,因此稳定志愿者队伍的形成需要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这支社会志愿人员队伍的构成不但应当吸引热心人士参与,更应当以志愿人员能够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或承诺为前提条件,不能徒有虚名或流于形式。否则,社区矫正工作的措施和效果将难以得到落实和保证。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志愿参与某项活动的时间长短将志愿人员分类,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
二、注意和解决认识、定位问题
在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和规范状况下,社区矫正是什么性质?工作应如何定位?工作的核心是什么?如何处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与体现矫正工作的人性化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认识问题一直在困扰着试点的先行者们。
仅从分析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可以看出,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_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社会工作本质上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针对如此性质,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工作定位应该是一个目标、两个方面:一个目标就是促使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两个方面就是在非监禁状态下,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加强对犯罪人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应这一工作定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应主要放在“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避免其重新犯罪”上。
社区矫正虽然是行刑社会化和人性化的体现,但它毕竟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虽然惩罚的严厉性远远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它的惩罚功能。因此,在这种大背景下体现人性化,必须是根据犯罪人个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监督,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或承担必要经济责任,不能出现完全由着矫正对象的意愿行事或根本不考虑矫正对象实际的情况。
三、注意和解决手段、保障问题
当然,对于矫正对象来说,教育和感化并非万能,因此思想改造也不可能百分百绝对成功,必须要有足够的惩罚措施作为补充。实践中拉拢甚至腐蚀矫正人员、不服从矫正管理、拒绝做义工、拒不报告行踪的矫正对象已经出现,因此,除对严重违反矫正纪律和要求的矫正对象建议收监矫正外,对那些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还未重新犯罪的边缘对象,要及时制定惩罚措施。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26篇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生,在体现对人权保护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罪犯的心理与行为的矫治,强调社会力量在矫治罪犯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我国从20__年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到现在《社区矫正实施意见》的正式出台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定,社区矫正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和肯定。然而依托基层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运行中暴露出哪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是否有更合理的解决之道?笔者选定江南某市W区社区矫正情况为样本,就W区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工作人员情况、矫正措施及民众认可情况等多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并结合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意在查找不足,提出拙见,让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在顺应国情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分析
1、社区矫正概念的由来和发展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有的国家也称之为_社区矫治_,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社区矫正的种类可以多种多样,如缓刑、假释、社区服务、家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
社区矫正被称为刑罚制度中革命性的创新。龙勃罗梭、xxx、xxx等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是对犯罪人的报应和对一般人的威吓,而应是通过对犯罪能力的剥夺和对犯罪人的矫正以保卫社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有着监禁刑所无法比拟的诸多优势。一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执行刑罚的方式,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成本。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将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低的人置于社会大环境下,有效避免了监禁刑可能造成的与社会脱节和犯罪交叉感染等问题,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也更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权。
在社区矫正的模式上,各国有所不同。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是_公众保护模式_,矫正中将保护公众安全作为最重要的原则。英国_刑法执行模式_,现行的英国法律根据刑罚轻重,将刑罚分为三种:罚款、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社区矫正成为其刑罚的一个重要刑种。 社区矫正机构在日本称为_社区更生保护设施_,是一种具有更生保护法人资格的民间团体设立,在紧急更生保护的框架下,为更生保护对象提高食宿、生活指导等相关福利,_更生保护模式_,更加注重对出狱人的社会救济和帮扶。
2、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分析
20__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次对社区矫正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可见,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一种刑罚的行刑方式存在的,其本身并不是刑罚的种类。同时,在两院两部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上,也强调了社会团体及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的必要性。这也是社区矫正在由的题中之意。社区矫正的主要目的是矫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矫正过程应突出对于罪犯心理及行为的矫正,真正达到从心理上和行为上让罪犯真正得到矫治的效果。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及相关规定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试点兴起阶段。20__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_与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为社区矫正试点省市,至此社区矫正制度被正式启动。二是扩大试点阶段。20__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扩大到十八个省(区、市),试行区域既包含了中国经济最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欠发达的中部部分省份、又包括了不够发达的西部省(市、区),它的基本任务是全面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之路,为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三是全国试行阶段。20__年10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推行于整个中国大陆区域。第四个阶段是系统成熟阶段。标志为20__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__年2月亮5日《_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将社区矫正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在社区矫正对象上,根据20__年两院两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主要针对五类人,具体为: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 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刑诉法》20__年3月14日通过新的修正案,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刑法修正案(八)》也对管制、缓刑和假释增加了实行社区矫正的条款,而监外执行因为不涉及到刑罚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也不可能作规定,此类人员依然属于社区矫正的范围,实际上与之前相比,取消了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有所限缩。
20__年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意见》对社区矫正中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至20__年,全国258个地(市)、1998个县(市、区)、23430个乡镇(街道)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覆盖面达57%,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万人、解除矫正万人。
三、W区社区矫正现状统计及分析
(一)、W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社区矫正机构情况
1995年,W撤县建市,20__年撤市建区,现为江南某市的辖区,全区面积平方米,户籍人口近100万,常住人口160万,设有269个行政村,98个社区,分为17个乡镇,一个司法局,下设17个司法所。司法局成立专门的矫正办公室,矫正办公室总计4名工作人员。20__年,根据中央、省、市的布署,W区在全区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至20__年5月,W区共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013名,解除社区矫正人员为2330名,现有在册矫正人员683名。
(二)、W区社区矫正情况统计
1、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刑罚种类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刑罚种类情况 (单位:人)
在册人数
(至) 管制 假释 缓刑 监外执行 剥夺
政治权利
683 0 95 520 11 57
(表一 )
根据对在册矫正人员适用刑罚种类的分析,可以看出缓刑占社区矫正人员的比例最高,达76%。缓刑所占比例高,与现行刑法的适用有密切的关系,比如,根据笔者的了解,针对现下多发的交通肇事罪,凡是积极赔偿的,判缓刑的情况非常普遍,几乎成为约定俗成的通例。在贪污、受贿类犯罪中,缓刑的适用率也相当高。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适用缓刑条件的相关规定,_积极赔偿_并不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相关犯罪在量刑适用缓刑时还应当慎重。。
在册矫正人员中,假释人员为95名,占W区社区矫正人数的。假释是对在_服刑人员有条件地置入社区,是_服刑人员向自由生活的过渡阶段,有利于服刑人员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有学者认为,假释应当成为社区矫正的主要对象。,对此笔者也持赞同态度。一方面就目前我国假释的适用情况来看,假释适用率整体偏低。这种情况至少导致两个不利的后果,一是我国_系统面临巨大的人力、财力的压力。二是绝大多数的监禁人员缺乏由监禁转向自由的过渡,增加了他们刑释后适用社会的难度。另一方面,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其适用也已较为成熟。在经过一段时间监禁刑之后,有条件的进入社区,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重新踏入社会前的心理与行为的帮扶和矫治,恰恰就是社区矫正的目的与宗旨之所在。
目前,W区矫正人员中在册的管制人员为0。事实上社区矫正中管制类人员一直很少。据笔者从矫正机构了解,近几年来管制的人数基本为1-2人,最后一个管制的矫正人员在半年前解矫结束。这一情况于管制刑本身存在诸多问题不无关系。由于管制刑缺乏对被管制人员违规后有效的制裁措施,法院极少适用这一刑种。《刑法修正案(八)》对管理作了刑法禁止令的规定,即法院可在判决管制时对管制人员加以禁足的规定。禁止令的增加是否能够让管制刑得到更好的运用,目前尚难以确定。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排除在社区矫正对象之列。笔者通过对W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的了解,目前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基本上只保留相关材料,对其基本上没有管理上的要求。
就目前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过窄,是否应当扩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扩大 。但就笔者了解的现行司法所的人员及相关配套情况,矫正对象的扩大无疑将给基层司法所带来巨大挑战。在相关体制没有进行适当调整之前,社矫对象不宜扩大。对于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价值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挖掘,当社区矫正获得社会更多的认同,相应的矫正机构更加健全和完备,社会法治更加注重保护人权与改造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扩大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和选择。
2、W区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统计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
男性 女性 小于18周岁 18-45周岁 46-60周岁 61周岁以上 大专及以上 高中或中专 初中及以下
588 95 2 487 170 24 31 92 560
(表二)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
农村户籍 城市户籍 就业 就学 无业
291 392 614 14 55
(表三)
通过表二、表三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统计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对象中男性占绝大多数,达到矫正总人数86%。文化层次中,初中及以下占到矫正总人数的82%左右。文化层次偏低,给社区矫正中的心理及行为辅导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就业及就学情况上,只有55人为无业,就业就学率近92%。大多数矫正对象都有正当工作或正在学习,一方面这与缓刑本身不脱离社会有密切关系,另一方面W区经济较为发达,中小企业及工厂较多,就业环境相对较好。同时,W区司法局与相关的企业建立联系,在这些企业建立安置基地,对暂时无工作人员联系至这些企业工作。不过,据笔者了解,通过安置基地解决就业问题的矫正人员非常有限。
关于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必须xxx人分开进行矫正。W区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总计为2名。由于该2名未成年人都在上学,司法所针对该2名人员进行单独的管理与矫正,较好的保护了他们的隐私。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款是将此类人员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情形对待。在了解中,矫正机构基本上以矫正对象的实际年 龄确定是否为未成年。有的矫正对象入矫时未成年,矫正中成年,矫正机构即将其作为成年人对待。
3、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情况表 (单位:人)
数量 男性 女性 本科及以上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
41 21 20 16 16 1 6 2
(表四)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
笔者通过了解,虽然W区各司法所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41名,但基本上都是身兼数职。根据两院两部的规定,社区矫正以基层司法所为单位。而每个司法所人员数量非常有限,以W区为例,全区有17个乡镇,共17个司法所,基本上每个司法所的人员在3-4名,乡镇司法所要做公证、调解、法律援助、帮教安置等众多工作,基本上是一个人员做几项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定期汇报、不定期走访、行为监督等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使得诸多措施只能流于形式,很难保证矫正的效果。
另外,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还要对入矫人员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对解矫人员进行矫正期间的鉴定,还要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庭前风险调查。将于20__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第二款规定,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明确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出具假释前的调查评估意见。这些都使得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工作内容非常庞大,如果没有相关辅助人员及志愿者的有效协助,各项工作流于形式将是无法避免的事实。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高
社区矫正对象心得体会xxx 第27篇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人员的一个特殊群体,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特殊、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的特点,**司法所突出人性化管理,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帮扶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科学制定方案。在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即对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具体信息、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根据未成年矫正人员自身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根据情况变化所需,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内容。
二是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始终坚持把未成年矫正人员与成年矫正人员区分管理,在审前调查评估阶段,注重调查方式方法,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矫、解矫时不公开宣告;在未成年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始终做到与成年矫正人员教育、劳动、档案三分开。
三是关注环境影响,及时排除干扰。由于在社会上服刑,未成年人易受外界不良社会文化及以前不良生活圈子的影响。司法所注重发挥社区矫正机关、社区和家庭的作用,建立起“三位一体”的外界环境防控体系,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脱离或者克服xxx他们成长的外部环境。在部分案件审前调查评估阶段,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限制社区矫正人员进入一些娱乐场所,避免接触一些不良人员,起到了很好的矫治效果。
四是利用社会资源,进行联动矫治。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后,司法所为其明确由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监护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并积极利用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争取关工委、共青团、妇联及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共同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正工作,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是注重学习教育、加强思想矫正。首先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未成年矫正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用法律规范他们的行为;其次是进行认罪服法教育,通过组织学习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使未成年矫正人员明确自己身份,深刻认识到由于自己的犯罪给家庭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后果,提高遵章守纪、自省自律的能力,懂得社区服刑不等于无罪,是党和人民对他们的关心、爱护和希望,从内心深处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最后开展理想教育,采取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的办法,促进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六是加强情感关怀,实施心理矫治。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到每周与未成年矫正人员进行一次电话联系,每月进行一次次面对面会谈,及时了解其工作学习及生活情况,分析其思想动态。并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心理咨询室,定期邀请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未成年矫正人员解决心理问题和生活问题,给他们以关怀和温暖,使他们在心理矫治人员的关怀中进行情感体验,帮助他们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以便更快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