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范文(40篇)

时间:2023-12-25 11:37:06 作者:admin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1篇

(一)案件发生频繁,且类型高度集中,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1、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因为具有支付功效、融资功效、担保和流通功效,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在当前的市场中。但是,由于我国《票据法》在立法上严重滞后,各项规定模糊,在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又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一个技术含量非常高的金融工具,所以,在实践中非常轻易出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不适格、票据填写不正确、没有真实原因关系和背书不正确的票据,也出现了大量承兑汇票诈骗等刑事犯罪。同时,伴随着信誉危机,也出现了大量的承兑汇票被拒付和不予贴现的情况。银行签发没有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是否有效,很多银行承兑汇票纠纷案件需解决的核心问题。

2、担保公司系统性风险

从案例上看,担保公司风险点有:投资的过度集中,特别是市场准入管治失效导致无序扩张时,将使信用担保公司的收益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从而引发系统性的经营风险。

(1)、我国还没有出台《信用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对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退出及其规范运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信用担保机构有无序发展的现象,进而导致无序经营,引发担保行业性经营风险,迫使政府行政干预整顿担保机构,形成机构去留风险。

(2)、资本金增值保值风险。由于信用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都是不能满足银行要求银行不愿放贷的企业,加上我国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担保公司在选择被保企业时难度很大,出于风险的考虑,大多数担保公司在业务发展中都很慎重。这样,资本金的保值增值成为问题,特别是有一定规模的担保公司。

(3)、当利率水平走高时,担保公司的投资者会减少,扩充资本规模的难度将会加大,资本金的补充能力受到限制,担保公司面临生存风险)

3、理财产品的风险

我国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处于发展的初期,受到金融市场自身发展水平、法律和政策、理财人才的形成和管理机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约束了银行理财的操作空间,使得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还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不过随着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重新修订,将为金融混业经营留下充分的空间。这将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

4、信用卡违约

进入2009年之后,信用卡欠费案件的大多数被告人从过去的恶意欠款人,变成了作为企业白领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持卡人,一人多卡欠费现象突出,而信用卡欠款数额也在增大。就拿上海来说,2008年及以前黄浦区法院和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普遍较小,诉讼标的额在2000元至5000元的占该类案件的95%,但该院2009年初至2月中旬,受理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欠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信用卡欠费案件的被告人从过去的恶意欠款人,变成了作为企业白领或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持卡人。这些被诉至法院的欠费持卡人的法律意识相对较高,只是由于受到失业、降薪客观环境影响,暂时无法偿还银行欠款,但大多数人能主动配合法院出庭应诉,这和以往恶意欠费人有很大不同。面对这种情况,银行方面也在通过加强沟通逐渐改变应对信用卡欠费的态度。

在加强沟通的同时,银行方面的防控风险意识也在加强。在法该院受理的信用卡案件中,已经有部分银行在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积极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以最大限度减少经营损失。这在以往的信用卡欠费案件中很少见到。

5、劳动争议:新劳动法实施后,引发劳资纠纷

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于制度相对完善的大中型企业来说较为容易,而对于餐饮、建筑、食品等劳动力流动频繁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说,有些条款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比如临时工、季节用工的养老保险缴纳不好操作,企业和员工均不愿意,特别是短期工人希望企业将买养老保险的资金,折合为现金在当月支付。

新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增加了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显性或隐性成本。短期内会造成劳动密集型产业成本的急剧增加,制约企业的稳定发展。另外,随着新劳动法的深入实施,广大职工逐步了解自身的权利,提高了维权意识,开始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由于过去部分企业欠账太多,有些企业一时无法解决欠债问题,必然带来劳资纠纷数量的增加。从而也增加了银行业债权清收的困难度。

6、各专业银行债权打包、处置,存在系列问题,客户利用债权中存在的瑕疵,要求银行全额退还

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一下几个问题: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2篇

原告: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___,身份证号码:___。

系个体户佛山市___区___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佛山市___区__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___佛山市___区___镇街道___工业区___号厂房,注册号:___。

被告一: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___,身份证号码:___。

被告二:___佛山市__区___工程有限公司,住所:___佛山市___,注册号:___。

法定代表人:___。

案由:

诉讼请求:___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___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___(利息以___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__年__月__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__月__日,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处承包的佛山市___有限公司在___工业园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以佛山市___区___金属制品厂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承揽责任书》,约定原告承包佛山市___有限公司在___工业园的车间b、c的金属钢结构工程。

《工程承揽责任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20__年__月__日。20__年__月__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一张,确认其仍欠原告工程款___元。后来被告一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原告认为,因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所欠原告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__月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3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_______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xxx_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xxx_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xxx_的`一个司机,后被xxx_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xxx_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律师:

_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4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____室,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梅,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元;以上两项共计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__年8月15日,逾期支付,则以元为基数,按每日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5篇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系个体户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经营者,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佛山市XX区XX镇街道XX工业区XX号厂房,注册号:XXXXXXXXXXXX。

被告一: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二:佛山市XX区X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XXXX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XXXXXX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XXXX(利息以XXXXXX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XX年XX月XX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将其从被告二处承包的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部分土建工程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以佛山市XX区XX金属制品厂的名义与被告一签订《工程承揽责任书》,约定原告承包佛山市XXXX有限公司在XX工业园的车间B、C的金属钢结构工程。

《工程承揽责任书》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工程项目也已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一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最后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工程款欠条》一张,确认其仍欠原告工程款XXXXXX元。后来被告一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款。

原告认为,因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存在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这种关系直接导致原告的合法债权难以实现。根据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对所欠原告工程款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二)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6篇

原告:__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送达地址:

被告:__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__,联系方式:

住所地:

经营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_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7日,原告__市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__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_项目,被告按照约定进度向原告支付总价款_元,并应于一年内付清,即应xxx__年4月7日之前付清。原告已xxx__年7月4日安装完毕,7月11日与被告共同进行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被告截止20__年6月27日,尚有_元迟迟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另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从20__年4月7日至20__年6月27日,被告共计迟延447天,应当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总额的20%,即_元。

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催讨无望,维权在即,故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月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7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_xxx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xxx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8篇

2015年2月,作为丈夫xxx的委托人,妻子xxx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领取了136万元案款后,忐忑许久的心终于平静下来。

纠纷源起

xxx与xxx英结婚30余年,一直在老家过着安稳的日子。2012年2月,因企业改制,不到60岁的xxx提前退休。退休后,有外孙女陪伴左右,夫妻俩的生活倒也充实。这一年的中秋节,全家人欢聚一堂,xxx突然觉得腰间疼痛剧烈、双腿麻木,甚至无法站立。xxx的这一突发状况吓坏了家人,xxx英急忙叫救护车将xxx送到了当地的一家医院。医院给予xxx物理治疗后,疼痛并无明显缓解。一周后,xxx英和女儿xxx商量让xxx到北京的医院治疗。

2012年10月,经过对比,xxx和家人选择了北京一家三甲医院,家人陪同xxx来到这家医院。经过初步诊断,医生发现xxx患有颈椎后纵韧带骨化、慢性不完全性痉挛性四肢瘫、腰椎管狭窄等病症。经过会诊,医生选择对xxx进行颈椎手术。但术后,xxx却觉得自己的病症反而加重了,无法活动。xxx对医院的治疗效果很不满意。他认为自己到医院是来做腰椎手术的,医院却给他做了颈椎手术。术前自己还能行走、骑自行车,但是术后他却肌肉萎缩、双腿不能伸直分开。

看到丈夫的身体状况日益糟糕,xxx英与医院进行沟通,要求医院给个解释。医院回复称,对xxx的诊断明确,具有手术指征,术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术后xxx出现的一系列症状属于手术并发症,医院也及时给予了治疗,xxx也正在恢复过程中。因此,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对于医院给出的答复,xxx一家并不认可。双方陷入僵局。

矛盾升级

2012年年底,医院向xxx出具出院告知书,要求其结算医疗费、办理出院手续,但xxx一家认为医院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病情加重,因此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和腾退病房。

占据病房近一年后,经过医院多次劝说,2013年年底,xxx同意与医院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鉴定报告认为,xxx既有椎管扩大成行手术指征,也有腰椎管狭窄需扩大成行手术指征,医院术前讨论拟分期手术,并先选择颈椎手术方式正确。但是,对颈椎管扩大成形减压手术不充分,未达到脊髓减压目的,是导致临床症状较手术前加重的主要原因。在出现术后合并症后给予营养神经、止痛、功能锻炼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但未及时给予核磁共振复查找出原因,也未能及早告知患者减压不充分的原因、再次手术减压的利弊。因此。医院客观上存在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考虑xxx的颈椎病属脊髓型,病程长,可发展成不可逆的神经损伤,而脊髓的内在变化也会妨碍其恢复,最终认定xxx构成一级伤残,医院的诊疗行为与xxx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为50%,参与度系数为40%~ 60%。

鉴定报告出来后,xxx及家人对医院更是充满了敌对情绪,而医院也因此开始与xxx商量具体赔偿事宜,但医院无法接受xxx提出的巨额赔偿要求。此后近一年的时间里,这场医患矛盾越发尖锐起来。

妥善化解

僵持近一年后,xxx在2014年年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该院2014年1月1日开始试行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案件便民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立案当天,案件就被移送至审判庭。经及时与医院联系后得知其有调解意向,在医院放弃答辩期的情况下,法院于三天内安排了第一次开庭。

庭审中,xxx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00余万元。医院提出反诉,要求xxx立即出院并腾退病房,同时支付拖欠的医疗费10万元。双方各持己见、互不让步,但均表示只是想解决问题,愿意与对方协商。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方案:xxx同意10天内腾退病房,这家医院同意免除其拖欠的医疗费,并在其出院后一次性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36万元。收到调解书后,双方最担忧的是调解书的履行问题。按照以往,审判法官并不负责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当事人应持生效法律文书去执行庭申请执行。

《实施办法》试行后,医疗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的督促履行成了承办法官的职责所在。因此,在送达民事调解书后,法官就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和履行期限,几乎每天都与双方联系一次,一方面,督促xxx尽快联系好老家医院并尽快腾退病房;另一方面,由于案款数额巨大,审批烦琐,法官又与医院多个部门负责人多番联系沟通,督促其尽快审批完案款并交纳至法院。最终,xxx如期腾退病房,医院也将全部赔偿款交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医患双方均应合法、理性维权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达成调解的制作民事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三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调解解决;四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包括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不管诉讼时效为几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而是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遭受损害的一方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以侵权为案由,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患者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9篇

一、当前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

由于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的劳资纠纷仍不容忽视。当前我市劳资纠纷的主要特点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2、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_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

3、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4、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地域差异大,且更加集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山区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

5、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增多且处理难度大。我市目前尚存在着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的几人,多则100多人,劳动用工极为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激化矛盾的源头之一。

6、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表现形式:

1、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截留劳动者工资,压低计件工价引发劳动争议。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月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每月只预借生活费甚至只发给餐菜票代生活费;有的用人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未公布计价单价就立即安排生产,在完成订单生产任务后也不公布计价单价,而在年终结算工资时压低计件工资;有的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截留一个月工资待春节过后劳动者回来工作才发放,以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部分建筑企业因工程款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劳务层层转包分包,导致班组长侵吞工人工资后携款外逃,引发劳动者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有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不景气,亏损严重,时常拖欠职工工资,个别企业主则采取携款逃匿的做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

2、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建立了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无故辞退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擅自“跳槽”不支付违约金等情况屡有发生。

3、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医疗、理赔而发生的争议案件也是目前劳动争议的焦点之一。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劳动保护设施,直接导致了职工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死者亲属或伤者为补偿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

4、企业超时加班加点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职工超时加班加点现象较多,有的每天加班少则2、3小时,多则6、7小时,一些企业一个月只让工人休息1、2天。不少企业没有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很多企业加班,事先没有征求工会和工人的意见,带有强制性要求,如不愿意加班就罚款、扣发工资和奖金,有的甚至按旷工处理导致矛盾激化。

5、企业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很多企业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少报、瞒报、漏报或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有的企业从工人工资中扣取本应由企业承担的保费。部分企业则是经营困难的局面长期没有改观,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社会稳定产生的影响

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

(二)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低,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此外,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家族制管理,许多重要岗位由企业主的亲友担任,一般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

(三)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外来员工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抱着临时就业和流动就业的思想,劳动纪律观念差,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别人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引发治安刑事案件。

(四)企业内部劳动纠纷处理的调解机制不完善。由于企业内部的协商调解机制未建立完善起来,劳动纠纷处理和沟通渠道较为不畅。而有些企业内部虽然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企业职工对该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调委会作用没能得到发挥,劳资纠纷不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工资引发各类刑事案件。从发案环节看,该类犯罪集中发生在建筑、装修、工艺、针织等劳动力密集、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或承包单位;从案件类型看,主要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从作案形式看,犯罪一般是在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引发纷争,冲动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

其他如怠工罢工、毁坏劳动设备等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如涉及范围较大则会影响当地经济的发展和投资环境。对企业主进行人身攻击、群体性暴力事件、游行示威、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会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或社会波动,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建议与对策

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法机关和劳动监督维权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平安泉州建设的深入开展。

(一)党政领导重视,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劳动纠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认清形势,把这项事关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为营造良好用工环境提供保障。劳动保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特殊工种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责令企业完善职工的岗前培训教育制度。消防、工商部门应及时清理“三合一”厂房,卫生、安监、劳动保障、工商、公安、工会、妇联等部门应密切配合,责令企业切实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组织的优势,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10篇

【关键词】工程款拖欠原因 现状分析与探讨途径和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款拖欠原因

分析一定时期的拖欠工程款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因素,也有其自身特点:

(一)建设单位: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是工程款拖欠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生产领域广阔,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成为吸纳大量就业人员的重要行业。因此,建筑市场存在供求失衡,导致了过度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许多建设单位利用市场优势,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附加某些不平等条款。致使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初期即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也是导致建筑工程款拖欠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施工单位:一是施工单位内部清理欠款工作职责不清,力度不够,对债权的认识不足,简单的以为只要从财务的角度实现了收入就是盈利,而货币资金的回收工作往往被放在次要位置,忽视了工程欠款的回收,为工程款的回收埋下了隐患。

二是有很多施工单位缺乏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债务纠纷的意识,因诉讼要经历一个漫长的时间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高成本使许多企业放弃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勇气。

三是施工企业转包、分包占据了整个建筑市场的部分工程,因此,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根据惯例,无效建设施工合同都必须对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委托鉴定,发包方借机提出质量问题以及其他专业专业性问题,工程质量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在这方面也制定了许多法规,但偷工减料问题时有发生,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由于工程质量不过关,有相当一部分欠款都是跟质量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施工企业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想从发包方讨回工程款就难上加难了,无法实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

三是建筑业市场的畸形竞争方式也是导致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筑业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施工单位不断增加,据统计截至2011年7月宁波市建筑业产业工人约有45万人,市场供过于求。施工单位垫资能力、资金实力是其是否承揽到工程的重要因素。许多工程承接的前提是垫资,而且数额越来越大,施工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收苛刻的垫资条件。

二、工程款拖欠的现状

分析一定时期的拖欠工程款情况,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拖欠工程款的规模,用建筑业企业期末被拖欠工程款指标反映;二是拖欠工程款对建筑业企业影响的深度,用期末被拖欠工程款与报告期建筑业总产值的比值反映。拖欠工程款规模的大小和深度的强弱,直接反映拖欠工程款对建筑业企业的负面影响程度。

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6年末,我市建筑业企业应收款为亿元,同比增长39%,其中竣工工程应收款亿元,同比增长,应收款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的上升为。在我市所有684家建筑业企业中,有68%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应收工程款,其中被拖欠工程款超过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共有13家,合计欠款达亿元。

近几年在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下,经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治理整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从总体上看,拖欠工程款规模逐步受到控制,并出现逐步好转的迹象。

三、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加快企业改革步伐、调整产业结构;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的工程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能力。

(二)企业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不落实或可能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强合同管理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并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质量、工期纠纷而造成工程款拖欠。

(三)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强化建设资金监管。对项目资本金不足,且后续资金来源没有立项,不能报建、不能招投标、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工程未竣工、未办理工程决算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企业,一律不批准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工程要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量力而行。

(四)加强过程控制及时结算工程款,如果由于建设单位不能及时付款而造成停工或工期延误,需要收集书面证据,其损失要及时向甲方提出索赔;由于甲方设计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一定要等甲方出具有效签证后方可施工,相应的工程价款也应及时到位;工程分部完工后,要抓紧完工结算工作,最好在完工工程交付之前把工程决算书做好并递交给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工程结算书并支付工程结算款。若建设单位有意拖延或无理拒付,施工企业可按合同规定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或行使留置权不予交付完工工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结束语

我们应该认识到,防范建筑工程款拖欠的风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应常抓不懈,为企业筑起一道防范经营风险的铜墙铁壁。

总而言之,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以及为避免因资金缺口问题给工程本身,乃至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应深刻领会国家的方针、政策,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建设资金的不到位,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浙江建筑行业协会xxx2005年4月

2、浅谈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 商场现代化鹿亚芹2007年2月

3、《违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x利明1996年

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合同法解释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11篇

因此,本文将通过劳资纠纷的特点,分析造成我国企业劳资纠纷的种种原因及总结出解决我国企业劳资纠纷的对策。

关键词:劳资纠纷特点原因对策

一、劳资纠纷具有的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xxx不下,每年皆有上升趋势。纵观近几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绝大多数,且多以用人单位败诉为主(劳动者一方申诉比例大,且申诉案件数以年均%的增幅增长,同时劳动者胜诉率也较高)。从劳动争议发生的用人单位类型看,自1993年_颁布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来,国有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例直线下降,非公有制企业案件明显上升,主要是私营、三资、乡镇企业和个体户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引发劳资纠纷,当中不少老板为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而引发集体停工、罢工、上访等突发事件越来越多,这说明由于《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和劳动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价格不断健全,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资矛盾的激化必然导致劳资关系的失衡,致使劳资纠纷的数量逐年都有着明显上升趋势。

2、当前非公有制企业劳资矛盾纠纷形式已从单一形式向多样化形式转化。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资的争端中,过去纠纷主要表现在企业拖欠工资,员工追讨工资这一形式上,而现在的纠纷不仅表现在员工追讨工资,还表现在员工为争取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权利等形式上,而且后者争纷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

3、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4、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动争议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5、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6、劳动争议案件发生量地域差异大,且更加集中。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在沿海县(市、区),山区县劳动争议数量较少。

7、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资纠纷不断增多。大量无证无照的家庭作坊,雇工人数少则几人,多则20几人,用工不规范,劳动管理混乱,是劳动争议产生和矛盾激化的多发地。

8、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不自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封堵政府机关,甚至有集体堵塞道路交通的行为发生。

二、劳资纠纷产生的原因:

1、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又不能适时合理解决,这是引发劳资纠纷的直接原因。

这种侵害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劳动工资和劳动条件。在国有企业出现的劳资冲突,主要是由于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和裁员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受损所致。在非公企业,主要是劳动条件恶劣和就业条件恶劣,特别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成为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目前企业缺乏合理的劳动力价格标准,往往先行确定应得利润,再将剩余毛利分摊到产品中,计算人工成本,据此制定生产定额标准和工人工资。职工只有通过超时加班才能获得多一点的工资,只好“自愿加班”甚至“要求加班”。劳动条件差所导致的职业病也是劳资纠纷的直接原因。

2、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多、小、散、杂”,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家庭作坊式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用工制度不规范,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资纠纷乃至劳资冲突的发生,有的企业主以尽可能少的劳动力成本,驱动劳动者尽可能多地创造剩余价值,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以获取丰厚利润,甚至减少劳动者正常的社会保障支出,不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恶意拖欠克扣工人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尽量节省企业支出,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日趋严重,引发的劳资纠纷不容忽视。

3、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是劳资双方的社会地位不同。广大的农民工和外来工,文化层次较,社会地位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很小。二是劳资双方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非公有制企业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虽然一些企业建立了党支部、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但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甚小。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尚未建立工会、党支部等组织,企业内尚未建立完善的劳资关系调整机制。此外,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家族制管理,许多重要岗位由企业主的亲友担任,一般劳动者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地位。另外,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组建调委会的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对阻挠建立调委会的企业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趁机钻法律的空子,并以种种借口抵制建立调委会。由于企业没有调委会组织,一旦发生劳资纠纷时,职工在企业中便往往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由于企业内部的协商调解机制未建立完善起来,劳动纠纷处理和沟通渠道较为不畅。而有些企业内部虽然成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由于企业职工对该组织不了解不信任、企业领导不重视、调解员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调委会作用没能得到发挥,劳资纠纷不能在萌芽状态得到化解。

4、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

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一些劳动者守法意识差,不认真履行合同,擅自离职违约“跳槽”。有的外来员工缺乏长期就业的准备,抱着临时就业和流动就业的思想,劳动纪律观念差,在其权益受侵犯时,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个别人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引发治安刑事案件。

5、劳动关系的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劳动制度的改革,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特别是劳动合同的普遍推广,使得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一方的劳动组织,已从过去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至不同所有制的多种经济组织,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也因劳动合同制的推广,逐渐转变成为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因企业经营自的不断扩大而发生较大变化。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用工制度,企业和职工双方还不太适应这种变化,而劳动关系一直处于一种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关系的矛盾表现比较突出,导致劳动争议纠纷不断增多。

三、解决劳资纠纷的对策

正确处理好劳资纠纷,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且对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当前劳资纠纷的新变化,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考虑其发展趋势,政法机关和劳动监督维权部门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因劳资矛盾引发的纠纷和,真正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加强管理: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

在全社会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促使雇员摒弃只有正规就业或端“铁饭碗”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树立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灵活形式工作也是就业的观念,树立职业平等和劳动光荣的观念,使雇员的个人观念和意识与时代进步的步伐保持一致。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2、关口前移,健全完善协调机制。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便捷、高效优势的主渠道作用,对于符合条件而又没有建立调委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在各镇有关部门的协助下,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这些企业尽快组建调委会。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小企业,可设立调解小组和调解员,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由当地调委会向企业派驻专业调委会干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把协调劳动关系的支点放在村企,充分发挥村企“近”(离企业近)、xxx”(对企业情况明)、“快”(就地解决问题快)的特点,及时就近妥善处理劳资纠纷。

3、建立欠薪保障制度。

针对目前一些中小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状况,特别在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建立职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要求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_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欠薪保障金,缴费比例标准应与过去和现在企业支付职工工资的有关指标挂钩。如果受保企业职工出现拖欠工资问题,可用该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向职工支付拖欠的工资,不足部分可通过变现企业资产来筹集。

4、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当前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点,并要求这些企业将合同文本送到_门鉴证,以便及时检查和纠正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5、加强对企业的劳动保障监察。

对劳资纠纷发生较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保障_门要予以建档和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这些企业中检查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特别是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和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工时制度、劳动标准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督促企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必要的处罚。

6、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

加强民主协商,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中的作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雇主组织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共同促进劳动关系长期和谐稳定,不仅有助于发生在产业或社会区域内的一些较大规模的争议事端能够通过劳动关系双方代表组织的积极介入得以理性化解,也有助于雇主的行为在其代表组织影响及约束下能够得以自律和更加理智。当前,应加快三方机制建设,逐步向市、县延伸,并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格局。

7、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惩处用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纠纷发生时,劳动者经济十分困难,个别的甚至连衣食都难以保证,如不能及时处理,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从而影响社会安定。因此,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法院要积级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并申请缓减免的劳动者,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及时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手续费,保证有理有据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要坚持公正裁判,强化效率意识,充分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法律手段,及时解决劳动者的生活困难和后顾之忧,确保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对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法院要提前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工作,受理后尽快判决,判决后及时移送执行,执行庭采取拍卖等措施筹集资金,并优先发放工资款。

8、建立高效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

我国劳资纠纷在整体上明显呈现逐年攀升、显现化、不断扩展甚至加剧的趋势,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迫在眉睫。

(1),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体化建设,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效率和质量。

(2),扩大劳动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所有的劳资纠纷均应列入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形成全方位受理劳资纠纷的格局。

(3),完善劳动仲裁监督程序。明确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监督下级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赋予市以上各级仲裁委员会在行使仲裁监督职能时的责令改正权、直接处理权和建议处理权。另外,还应发挥仲裁机构自身监督作用,严格办案程序,加大劳资纠纷处理工作的法制宣传,增加劳资纠纷处理工作的透明度,拓宽仲裁监督的多种渠道。

9、完善《劳动法》体系,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处理有法可依

随着加入WTO后,《劳动法》的修改首先应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接轨,将我国已批准或应批准的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在《劳动法》中体现出来,把以不当解雇和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权的保护问题作为修改的核心内容,增强《劳动法》的强制性和适用性。同时还应尽早形成《劳动法》体系,在立法层面解决诸如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等新出现的问题,使劳动关系协调和劳资纠纷的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有法可依。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我国企业的劳资纠纷日益突显,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越来越大,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劳资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将对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工资引发各类刑事案件,对企业主进行人身攻击、群体性暴力事件、游行示威、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会引起一定范围的社会恐慌或社会波动,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要高度重视劳资纠纷对社会的影响,加强社会各方面的协力作用,为解决我国企业的劳资纠纷献计献策,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企业劳资关系。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协调,既要对企业实行有效的监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有效解决劳动纠纷,又要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

参考文献:

1、xxx夏、余坪,《外来工期盼劳资和谐》,南方月刊,2007,9。

2、国家_人口和就业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2-2006。

3、xxx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版。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12篇

原告:xxx

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货款2,561,元,利息336,元,两项合计2,898,元。

2. 判令被告为原告开具与已收货物等值的增值税发票。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xx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吨 16, 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了17,100,元货款,但是被告只向原告交付了吨产品,货物总值仅为14,538,元。发现此情况后,原告xxxxx年12月15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致函被告,要求返还多支付的2,561,元货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没有返还。

此外,被告未按照向原告实际交付货物的金额,足额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目前尚有价值1,444,元的货物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原告在20xx年度多缴纳了209,元的增值税。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13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__xxx________(xxx和xxx的女儿),女,__________岁,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xxx__________,女,__________岁,住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xxx________,男,__________岁,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的父母离婚,法院判决被告每年支付给原告抚养费1000元,但是判决至今,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__________元,望贵院判如所请。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14篇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反诉人认为,合同目的已经基本完成,由于被反诉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进度放缓,xxx察明案情,依法裁判,依法维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__年8月31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15篇

关键词:律师函;合同纠纷;货物买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7—113 —02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蔓延,中国的进出口企业不仅利润会大幅下滑,面临的风险也将增加。企业在积极扩大业务,寻求生存空间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遇到纠纷时,xxx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要企业在业务操作中注意保存证据、遇到纠纷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选择合适的境外律师处理案件,仅仅利用律师函也可以成功解决纠纷,下面一则国内一家大型进出口公司(下文简称“A公司”)与香港一家进出口公司(下文简称“S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真实案例就是例证。

一、事件的起因

2007年,A公司与S公司签订了一笔货物买卖合同,S公司开立了信用证,明确了交期、海运为运输方式。A公司开始组织工厂生产。因时近春节,工人要放假,未能及时交货。A公司与S公司商议后决定更改交期,并空运部分货物。空运费用由A公司与S公司各半承担。货物出运后,S公司支付了海运部分的货款,却迟迟未支付空运部分的货款和一半的空运费用,并找出种种理由逃避付款责任,拖欠费用达20多万美元。不仅如此,对方的业务经理干脆不接A公司的电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的处理过程

(一)保存完善的证据为案件成功解决打下坚实基础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研究了A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令人欣喜的是,相对很多业务员在发生纠纷时拿出的薄薄几页纸张,负责该笔交易的业务经理A女士保留的材料中不仅包括订单、售货确认书、货物装箱单、发票、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还有分门别类加以归纳的往来电子邮件,这些保留的详细全面的案件材料为整个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的结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经过分析,我们认为尽管A公司未能按照双方最初的约定如期交付货物,但S公司已经在之后的邮件中确认了新的交期,并承诺承担一半的空运费用,也就是说双方实际上已经对先前的协议作了变更,达成新的协议。因此,A公司要求S公司支付空运部分的货款和一半的空运费用是有很大胜算的。

考虑到S公司位于香港,我们果断建议,委托香港律师打这场官司。同时,我们和A公司商定,公司将不再就此事与S公司直接联系,一切交给律师处理。事实证明这一方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仅便于对外统一口径,也可以避免业务人员由于不懂相关法律随意陈述导致权益丧失的风险。

(二)选择专业律师是关键

律师业务是非常广泛的,从律师事务所到具体承办律师,都有各自的专业方向和精通的领域,国内这种趋势已是日渐明显,国外更是如此。因此,选择专业的国/境外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不仅要专业对口,更要值得信赖。

由于我们的专业正是国际贸易、海事海商、合资企业等涉外领域,并且与境外多家专业律师事务所保持着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因此,我们与香港的合作律师事务所联系,找到该所国际贸易纠纷方面的专业律师Z。Z律师研究案件材料后,给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并表示愿意接受委托追回欠款。

(三)准备委托手续

准备委托手续是前期的工作,这在国内比较简单,国/境外的手续则复杂许多,不仅需要签订合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还要确定指示人,并根据香港律师协会的新规定填写问卷调查。我们将需要的全部资料做成清单形式,并明确具体要求,起草了有关决议,交A公司盖章,并经律师签字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后,将资料寄给了Z律师。

(四)研讨案情确定处理思路

Z律师一直与我们保持良好的合作,在听取A公司介绍基本案情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自己的思路和想法,Z律师也与我们交换了意见,尤其针对性地就香港法律的一些特殊规定提出了宝贵的意见。考虑到:1、A公司保留的资料比较完整,各部分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证据链,2、对方可能会提出的抗辩理由,我们针对国/境外的信用制度完善,国/境外公司害怕败诉的特点,确定了本案的处理思路:即先发律师函催收,如不奏效再向申请法院传讯令状。

(五)发函催收

之前A公司的法律顾问也发过一封律师函,催收欠款,但没能得到回应。对于香港律师发函能否有成效,A公司也有疑虑。对此,我们在律师函中直接切中要害,明确要求S公司限期支付货款和空运费用,否则就将提讼。

第一封律师函我们即限定对方于两个星期之内支付货款和空运费用。时间很快过去,直到期满前的最后一天,A公司接到S公司业务经理的电话,希望能够不通过律师,私下解决。A公司表示不能同意,需要通过律师解决纠纷。

A公司跟我们商量后,决定再宽限对方一个星期,于是我们又发出第二封措辞更为严厉的律师函,宽限对方一个星期,并明确A公司的目前要求就是货款和空运费用,但如对方不能按期支付欠款,我们将追讨包括利息、汇率损失、退税损失及诉讼、律师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S公司在期限内回复了一封律师函,不再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货款,表示S公司愿意支付90%的货款,但不同意支付空运费用。

Z律师找我们商量,询问A公司意见,我们几乎异口同声表示,不能接受,请准备诉讼,随即发出了最后一封律师函。在该律师函中重提了我们的底线,并请对方准备应诉。S公司接函后立即打电话联系A公司,A公司不接电话。第二天,S公司律师函到,表示愿意支付全额货款,不付空运费用。当天下午,我们到A公司开会,商讨下一步如何处理,最后一致决定“打”!没想到就在我们就Z律师撰写的状进行修改时,S公司业务经理的电话不期而至,请我们不要提讼,称S公司已准备支付全额货款和空运费用,并且正在办理相关手续,估计这两天可以到账。我们和A女士相视而笑,这场仗我们胜了!

(六)顺利拿到货款和空运费用

第二天,欠款到账,我们给Z律师发函表示感谢,并决定不再追究S公司其他责任。至此,通过三封律师函,A公司顺利拿回了拖欠的全部货款和空运费。

三、本案的借鉴意义

从案情上看,本案并不复杂,但也不乏借鉴之处。从货物出运到委托律师将近半年的时间,A公司做了很多努力,写信、打电话,请国内律师发函,都未能成功的追回欠款。而为什么三封简单的律师函却产生这么大的效力,令对方在限期内履行义务呢?我们总结,主要有三点原因:

(一)书面证据完备

在贸易过程中注重自我保护,协议变更要采用书面形式,对外商口头提出的要求应当用电子邮件确认。纠纷发生后,切忌为了拿回货款轻易承诺可以少付、延期支付,或对质量、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同约定进行确认。

(二)善加利用国/境外的信用制度

在国/境外,资本的融通是普遍的,既有银行,也有投行、风险投资基金等。企业一旦涉讼,尤其是败诉时,将面临信用等级降级的风险,出现融资困难,甚至被提高贷款利率,或要求提前还款,这对企业而言是致命的。因此,很多企业不愿意诉讼。国内企业在面临外商恶意拖欠货款或其他违约行为时,可以有针对性的利用这一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委托律师处理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专业。常言道,术业有专攻,国际贸易合同纠纷专业化程度较高,更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来处理。本案中,正是专业的涉外律师,在A公司保留的完整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有效地利用国/境外完善的信用制度,追回了欠款。

第二个意义是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律师会从法律角度及对诉讼结果的预判上综合考虑如何处理案件,沟通会更有效率。尽管从信函中没有表现出来,但我们相信对方律师一定给S公司分析过案情,并提出建议,正如我们对待A公司一样。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16篇

[关键词] 农村小微企业;调解组织;诉讼;纠纷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B

一、一次农村小微企业访谈引发的思考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了解到学校附近创业园区内的小微企业对合同、知识产权,甚至是诉讼等相关法律服务的需求后,笔者试图了解农村的小微企业是否也有一样的法律服务需求。在走访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内部分村镇的小微企业的过程中,大多小微企业经营者表示他们并不需要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类的,其中一位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回复使人印象深刻:“我们这种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如果我们双方之间无法谈妥,那么法律介入就更不能解决了,除非我们以后都不想合作了。其实只有我们双方最清楚什么样的方案最适合处理我们之间的纠纷。”

xxx小微企业经营者看似不懂法,因此政府一直在大力开展“送法下乡”、“普法进企业”等活动,但进一步深入思考后不难发现,这并非简单的一个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农村小微企业之间可以很快达成协议,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理所当然。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作指引,解决纠纷的手段必将五花八门,而他们之间的协议也将难以达成。他们之间总是能达成协议,是基于双方对于国家法律都存在一定的了解,依赖着法律起的指引作用。正是法律的指引作用,使得双方认为他们所达成的协议是相对合理、双方可以接受的。

既然法律的指引作用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为什么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还是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呢?

二、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懂法却不用法的原因

(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效率低

第一,时间成本高。诉讼程序从当事人至最终审判,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会耗费大量的时间。而对于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而言,根本没有多余的精力,更没有多余的员工可以花大把时间去准备诉讼所需材料、走诉讼程序。第二,金钱成本高。诉讼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支付律师费以及旅差费等,同时,因为企业涉诉,经营者本应专注于发展企业的时间精力受到分散,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无法估量的。第三,诉讼成效不理想。正如被采访的小微企业经营者所说:“我们自己都解决不了,法律介入更加无法解决。”农村小微企业的纠纷主要有如下两种:①一方实在已经没有能力满足对方要求,例如濒临破产;②一方利用对方需要与自己长期合作盈利,向对方提出过高的要求。第①种情形下,通过诉讼程序,得到的判决是没有执行力的判决,反而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财力。第②种情形下,通过诉讼程序,虽然从短期来看,可以维护正义,但是这个判决也意味着双方今后的合作可能性大大降低。而农村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合作伙伴相对固定,失去一个固定的合作伙伴对其未来发展的不利性可想而知。

正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说:“我们在讨论审判的应有作用时,不能无视成本问题,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二)现有法律规定与农村小微企业需求不相符

正xxx平教授所说:“正式法在有些情况下,与乡土社会的处理规则不一致,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法律之于我国来说,是一种舶来品,国内很多法律的制定都是参考德国、日本xxx的立法,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虽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但大多从城市的角度考虑,鲜少涉及农村现实情况。由于城市与农村地区存在的明显差距,一部统一的法律有时很难以“全有”的方式全面实施。而在一个实行成文法、法官只能严格依法办案的国家,这种立法的超前与滞后都会对司_能发挥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来说,我国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该法律只规定了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且多为“喊口号”式的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各地政府也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条例。而今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虽然明确提出了微型企业的概念,在相关促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微企业倾斜,但仍旧以规定融资方面的扶持政策为主,对于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纠纷解决几乎没有提及,或者规定太空泛。

具体而言,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在经营过程中,农村小微企业被欠款是很常见的现象,这一条的规定关系到这些企业的生存问题。但该条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只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而事实上,中小企业相互之间也会拖欠款项;第二,只规定了中小企业在被欠款时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基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实现。该规定还是太过于宽泛与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违反规定的没有设置任何法律责任。

三、有助于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解决纠纷的措施

(一)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

1.专门调解组织的组成

组织成员应从退休的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等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取,这样既可以保证调解组织成员的专业性,又能保证其有充足的精力。

虽然大多数农村村委会均设置了村级调解委员会,但是这些调解组织多善于调解村民之间的婚姻、分家析产等人身关系,对于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则很难开展调解工作。究其原因,这些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多由村主任或者其他村干部兼任,其精力有限,而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往往需要双方多次协商;同时,这些兼任的调解委员会成员欠缺专业性,不是基于法律指导下的调解,很难同时使双方满意,只有熟知法律的调解员才能在双方的调解中快速找到平衡点;即使调解结果双方都满意,调解委员会也很难意识到将调解结果变得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性,例如,为双方起草一张形式与内容均合法、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或者协议,使双方的调解结果受法律的约束。

2.专门调解组织别的设置参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专门调解组织应设立为街道办事处及以上的政府组成部分,而非以村为单位设立。这一方面有利于保证经济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小微企业虽然地域性强,但是并非均集中于一个村,以某一个村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从而降低调解成功率和权威性。

对于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纠纷的管辖,各专门调解组织原则上只能管辖双方均为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从而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3.改变农村企业普法方式

应当适当减少目前十分流行的“送法下乡”、普法进企业等强调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的活动,而是在农村小微企业宣传中,引导经营者找上述调解委员会调解。

对于传统的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小微企业经营者都熟知,他们需要的是更加省时省力高效、友好的纠纷解决途径。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综合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农村的民间规则和习惯。一切脱离现实而制定的法律都将成为睡眠法条,大家即使了解也不会去适用它们。《_公司法》为小微企业的注册成立提供了极大便利,但事实上,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相关的纠纷才是他们发展的短板。银行出于利益考虑,只愿意贷款给有保障的中大型企业,小微企业一旦遇到被拖欠款项等资金纠纷,极有可能陷入困境。而《中小企业促进法》偏向政策支持,而政策由于其本身的宏观性,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小微企业。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更应该联系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小微企业债权债务担保方面的立法,放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等。

另一方面,针对与农村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中小企业法》及其修订草案,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法》的可操作性。例如,对于前述第53条,应当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或者其他任何企业拖欠小微企业款项的,应当处以什么幅度内的罚款,并且按拖欠款的比例对小微企业进行赔偿。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教育作用和预测作用,使小微企业经营者能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根据《中小企业法》的规定预测风险,提前制定防范措施,在纠纷发生后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方案。同时,该法应当更精准地瞄准小微企业,解决小微企业的问题,建议将本法改为小微企业促进法。在附则里面加上一句,“中型企业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的促进办法来执行”。

[参 考 文 献]

[1]xxx.关于化解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问题的思考[J].科技展望,2014(23)

[2]xxx男.“私了”现象的博弈逻辑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0(6)

[3]xxx.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J].中外法学,1993(6)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17篇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影响,我市许多中小企业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由此引发的民商事案件大幅度增量,能否妥善处理好这些案件,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市法院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大局,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紧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主线,树立“主动靠前服务”的工作理念,妥善审理和执行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纠纷、劳动争议等涉企案件,为企业实现健康平稳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以实际行动帮助企业提增发展信心,与企业共克时艰。

一是调整思路,强调一个“准”字。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特殊经济形势背景下有效发挥司法能动性的重要意义,明确提出“保稳促调”的工作思路和“主动靠前服务”的工作理念,深入基层开展调研,重点走访我市骨干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摸清国际金融危机对辖区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掌握企业的司法需求及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开展“服务大局”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确保审判工作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这一正确方向,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在为企业排忧解难,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方面的能动作用。

二是抢占先机,扣住一个“快”字。为切实加强对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纠纷的司法应对,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一把手挂帅的涉企案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一遇有重点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立即向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党委牵头下的统一协调处理。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及时接诉、专人及时审查、及时立案的“一站式”立案程序,对企业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且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当日受理,当日制作裁定,当日采取保全措施,有效避免日后执行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2009年1-4月份,法院处理的涉企纠纷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平均缩短7天,有效减轻企业维权成本。2009年11月份,我市重点骨干企业浙江宝诚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逃匿,企业面临倒闭,涉及关联企业和担保企业28家,拖欠银行贷款等债务达亿元,中级人民法院迅速成立专案领导小组,专人专窗受理与宝诚公司相关案件,派遣精干力量果断采取保全措施,积极引导利益相关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经过近半年的大量工作,现大部分案件已得到妥善处理,有效防止了因企业闭停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因案制宜,讲究一个“活”字。中级人民法院打破对陷入借贷、合同债务等纠纷的企业穷追猛打的传统处理方法,坚持区别对待、因案处置,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度过经济难关。对已经歇业、停业或者有明显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企业,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评估、拍卖等财产变现进度,尽可能采取“同业转让”与“整体拍卖”的方式,提高企业财产的持续利用价值,降低因企业倒闭而对地方经济发展造成的冲击。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慎重采取资金冻结、固定资产查封等静态查封手段,强化协调力度,灵活运用信用担保、入股等手段,大胆实施“放水养鱼”的挽救策略,积极促进企业的复苏,维护企业的再发展能力。如中级人民法院在分别执行涉及某金属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和某电子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针对企业负债千万但尚有生产经营可能的实际,积极组织负债企业与债权人的协商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债转股协议,为负债企业发展减轻障碍,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统筹兼顾,突出一个“稳”字。法院立足于维稳大局,高度重视因企业倒闭引发的群体性欠薪纠纷,密切关注我市企业运行的基本情况,将在其他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有债务履行困难、资不抵债、变卖转移财产等迹象且影响企业付薪能力的,采取个案随时沟通的方式向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做到早发现、早准备、早处理。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突发性欠薪事件的信息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企业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安抚讨薪员工情绪,引导其参与调解协商。对涉及人数众多、矛盾尖锐的欠薪纠纷,在实施诉讼费缓免交的同时,坚持多方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欠薪案件应急处置预案,在法院全力执行的前提下向涉诉企业所在地政府申请先行垫付工资款,防止酿成突发,有效消除社会稳定的隐患。2009年以来,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执结群体性的劳动报酬案件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劳资纠纷17起,为1400多名职工追索劳动工资近3300万元。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18篇

20xx年x月x日,债务人xxx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x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XXX偿还原告XXX人民币x万元,并支付利息,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XXXX人民法院

原告:xxx

XXXX年X月XX日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日生,x族,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日生,x族,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室。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19篇

关键词:供热;经济性;政策性

Abstract: North some cities implement the stop welfare heating, pays the heating organizational reform which directly after individual the heating spends, how to hand over heating Fei Cheng the hot topic of discussion which common people discussed.

key word: Heating; Efficiency; Policy-type

北方一些城市实行停止福利供暖,由个人直接缴纳采暖费的供暖体制改革后,怎样交供暖费成了百姓议论的热门话题。

供暖作为一项公共服务性社会公益事业,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需求,近年来,相当一部分热力用户严重拖欠采缓费,已经成为北方地区冬季供暖的主要问题。随着城市供热逐步实行社会化生产和商品化供应,规范供热和用热的法规尚未出台。使得城市供暖愈发凸显出其与时代的错位。首先调整供暖关系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当时城市住房改革尚未全面展开,房屋多以公房为主。根据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当时现如今住房已完全私有化,但供暖方面却没有出台新的规范;此外如何在政府的计划指导下将服务性社会公益的供热作为商品进行生产、流通和消费,如何制定合理的热价,并按热计量收费等等问题。另外,由于供暖合同自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并不协调。具体说来,当前供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造成拖欠供暖费原因多种

一种是用户所在单位与供暖方签订协议由其交纳供暖费用,单位效益欠佳导致供暖费累计拖欠;此外,有些单位职工购买了单位房屋的产权,但是未及时通知供暖单位变更供暖合同,造成用暖职工不知交纳,所在单位误以为职工已经交纳,而供暖单位等待用暖单位交纳的脱环现象;第三种情况是,一些职工离开原单位,但未及时变更供暖合同,形成了上述脱环现象,造成供暖费多年拖欠。

(二)供暖合同纠纷举证难,对于供暖质量和标准问题,特别是供暖期间以后,用暖人举证较为困难;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甚至败诉的后果。

(三)供暖欠费纠纷大幅上升

以近三年宣武区法院为例,2002年收案167件,2003年收案212件,而2004年收案猛增达1506件。从受理此类案件的绝对数量上来看,每年均以400%的速度增长,是民事案件中增长最为显著的一类案件。从该类案件占该院民事案件的比重上看,由2001年的0%增长到2004年的近10%。由此可见,供暖纠纷大量出现,已经成为今后的一种必然趋势。

(四)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使得改建供热系统投资的费用承担问题与政府供暖价格计划控制成为难题。特别是建国几十年来盖的楼房,在设计供热系统时根本就没有考虑节能和计量问题,供热系统本身存在着不具备热计量、环保和热调控能力的固有缺陷。此外,不论新建还是老系统改造,均需要加装必要的设备,同时对供热系统的水质也要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投资需要增加,导致供热成本增加,但按照政府对公益事业的要求,供热企业又不能像其它商品生产者享有随意提价或停止销售的自由;其次是供热收费机制不健全,处罚不缴费者无相关法律可依。热既然是商品,它的价值就应通过价格来体现。集中供热对同一地界内的千家万户具有相对的垄断性,它不能像一般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和交易。所以热又是一种特殊商品。据此,在制定供热价格时一方面要全面测算供热的经济性,另一方面又要充分考虑供热的政策性,否则,不仅计量供热推广不了,还会酿成社会的不安定。

(五)诉讼主体的特点

从2002年受理的167起案件中来看,原告多为供暖中心和一些物业管理公司。到2004年,原告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供暖单位逐渐成为原告起诉的主要形式。而以接受供暖服务对象为原告的案件却及其少见。

(六)被告主体呈多元化趋势

从1961年《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冬季暖气收费的暂行规定》至今,北京市依然延续着由单位承担的原则。从而也导致了供暖方只与职工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这样,以单位为被告的案件占到主要地位。尤以国有企事业单位为主。随着城市住房改革的不断推进,加之个人支付取暖费的商品房增多等原因,一批劳动者享受的福利供暖待遇正发生变化,以个人为被告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而在这些以个人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多为下岗工人、失业人员等社会低收入人群。

二、案件呈现出以上特点的原因

(一)传统的供暖协议与《合同法》的不相适应性

我国供暖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一项福利事业建立起来的,当时供暖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供暖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根据1994年出台的《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政府对供暖开支不再统包统管,而转向由采暖用户所在单位负担,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采暖用户个人负担。但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供暖体制很难适应《合同法》发展的要求,逐渐凸现出与法律规范xxx相适应的地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供暖协议签订的不自由性

目前的供暖协议签订的现状是,为个人采暖用户付费的单位并非出于自愿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协议,而是迫于市政府的强制性规定。2、供暖协议履行的制约性,《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中规定,采暖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供暖费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交纳,情节严重、拒不交纳的,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供暖单位可以停止供暖。由此可以看出,供暖单位行使权利受着行政规章的制约。即使采暖用户具有情节严重,拒不交纳法定停止供暖情节的,却还要受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批准。从目前的社会大环境来看,考虑到地方政府的稳定因素,房地产管理机关很难批准供暖单位停止供暖。所以,针对采暖户拖欠采暖费的情况,供暖单位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相适应。3、供暖协议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却不能停止供热,以保证整体供暖。

二)作为用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用热单位无力支付供暖费引发的纠纷

一些用热企业经营不景气,效益不好,本来对职工的基本工资都难以发放,更不用说对职工供暖费的支付了。而传统的由职工所在单位代缴的机制当面临单位无力支付时,就显现出诸多弊端,使得纠纷扩大化。

2、用热方未及时变更供暖协议引发的纠纷

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随着公有住房制度的改革,部分用热单位对供暖费用的承担方式也随之进行了改革。用热单位与职工约定,职工承担一部分供暖费用,或是将供暖费用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由个人直接缴纳供暖费,单位不再负担该项费用。但是用热单位却未曾对原供热协议中供暖费的承担条款作出相应变更,使得自己仍然是供热协议的一方相对人,仍应对供暖费承担付款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在职工调离单位,或者被辞职后,为其支付供暖费用的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就供暖合同中供暖费用的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而当供暖单位收取供暖费用时,职工原单位却难咎其则,以致于双方对供暖费的承担产生纠纷。

(三)作为供热单位一方的行为

1、供暖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如住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温度标准、时间标准。但由于采暖户其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或没有在瑕疵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手段解决,以致在诉讼中不能举出任何证据,从而无法获得法庭认定。

2、用热单位的法律意识增强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供暖单位也不例外。另一方面,近几年由于能源价格持续上涨,给供暖单位的经营也带来沉重的负担。虽然物价局核定的供暖费在逐步增长,但采暖户拒不交纳采暖费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使得供暖单位举步维艰,从而也就使得以诉讼方式讨要供暖费的案件大量涌现。

三、当前审理供暖纠纷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一)采暖户要积极举证。由于热具有传导性,因此在温度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取证工作,比如请公证处鉴定温度、低温保持的时间,调查问题的原因等。做好证据保全,才能使问题得到合理和有效解决。

(二)关于供暖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问题

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暖方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主体的不安抗辩权,不能停止供热,以保证整体供暖。由此供暖合同具有与其他民事合同不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履行性的特点。正是由于供暖单位具有以上的特殊性,所以当采暖方拒绝付全部款项时,法院应不予支持。因此,笔者认为,在现有供暖体制和政策法规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供暖单位应当采取积极形式与采暖方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明确采暖一方应当全额支付供暖费用,避免出现纠纷时无任何法律依据。另外在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供用热力合同的规定,针对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条款的内容作出更为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以便使对供暖纠纷的处理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1、供暖合同条款内容的变更

供暖系公益事业,供用热力合同通常执行政府定价。但在许多供暖协议中,却没有出现供暖的价格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当时的实际价格执行。但是随着物价指数、供暖方式的改变,xxx不变的价格标准显然不能支持供暖单位的正常运营。当政府定价上调时,供暖方往往不及时通知采暖方价格变更,由此采暖方拒绝履行上调部分的差价。因此,笔者建议对供暖价格进行调整后,供暖单位应当及时通知采暖方,并积极与采暖方就新价格的约定在原合同中作出相应变更。

2、供暖合同的终止

在大多数供暖协议中,都是由供暖单位直接与职工所在单位签订供暖协议。但实际采暖人由于离岗、企业分流等原因于其所在单位脱离关系,但其单位未能及时通知供暖单位终止供暖合同导致原实际采暖人名下的供暖费拖欠数年。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供暖协议尚未终止,另一方面支付采暖费的当事人并非实际采暖人。所以当发生诉讼时双方都会各执一词。供暖方认为供暖协议尚未终止,原采暖人所在单位就应当支付供暖费用;采暖人所在单位则认为,供暖对象并非本单位职工,故不应履行付费义务。针对上述情况,在传统供热体制尚未改革前,用热单位应增强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在单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发生变更后,及时修改供暖合同中有关条款,及时与已经离岗的人员解除合同。

(三)供暖费用的承担主体应如何确定是法院在解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应当首先明确的问题。根据《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供暖费原则上由单位负担,除非采暖人没有单位。但在今天住房私有化的形式下,并没有新的规范调整个人私有房屋的供暖费用承担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追索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即以合同主体为标准,一采暖个人所在单位或无单位个人本人为补充的确定被告原则。而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没有签订供暖合同的,虽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但因为长时间政府政策规定由单位代职工缴纳供暖费,使得一些供暖单位先告职工个人,这些职工以采暖费应由单位负担为由提出抗辩,故而被告主体不适格,供暖单位只能先撤诉,然后再告单位。此外,虽然北京市高院在被告主体确定问题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政府规章同时存在规定的情况下,这就使得供暖方在选择诉讼主体时有了多重选择,结果出现错误。从最近几年的案件审理情况来看,撤诉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应逐渐统一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有关诉讼主体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免对当事人造成误导,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20篇

一、设立小额法庭,开展小额案件的审判,是人民法院改革的现实需要

审判任务的繁重与人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案件积压、诉讼迟延的问题相当严重。一方面由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尤其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迅猛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诉讼标的金额越来越大,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相比之下,法院受编制所限,人员的增加甚少。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机制本身的缺陷,法院内部没有专设解决小额、简易纠纷的机构和人员,简易程序、督促程序等诉讼法律程序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海口市作为大特区省会城市,人民法院面临的案件多、人员少、任务繁重的矛盾也十分突出,大量的小额民事、经济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权威公正的形象。如何推进审判改革,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成为人民法院改革的迫切任务。

二、设立小额法庭,开展小额案件的审判,符合国际国内司法改革的趋势

与世界司法改革的潮流相适应,我国国内许多地方的人民法院对简单、小额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也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审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举措。所谓“繁简分流”,就是在民事案件立案后,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采取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将简单的案件筛选出来,集中由少数几个固定的法官审理,通过简化审判程序,减少不合理的工作环节,加快审理速度,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这一做法效果较为突出,在国内影响较大。在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省,1993年开始,就在全省各主要城市设立了小额钱债法庭,专门受理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有些地区以标的5万元为限,有些为10万元以下),适用简易程序、尽可能以最简便快捷的方式审判,成效十分显著。尽管各地的作法有所不同,但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就是如何在现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挖掘人民法院自身的潜力,优化审判机制,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真正做到简易案件的审理快起来、复杂案件的审理细起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法庭的设立及其基本情况

正是在这一形势下,1998年,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区法院设立小额法庭的设想,作为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同年6月份组织了市区两级法院有关人员赴广州、深圳等地进行了考察学习,10月28日首先在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成立小额债务巡回法庭。半年后,根据市中级法院xxx飞院长的指示,法庭迁往市中心挂牌办公,以更加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目前,该法庭是全省唯一的一个小额法庭。法庭设于海口市金贸区金龙路,与市公安局相邻。人员配备6人,含负责人1名、审判员2名、书记员2名、打字员1名。小额法庭依法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本院有管辖权的简单民事、经济债务纠纷案件,不受民事庭、经济庭关于案件分工的限制。法庭“工作暂行办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受理案件的类型: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追收贷款案;

(2)民间借贷案;

(3)追收结欠货款案;

(4)追收房租、水电费、电话费或物业管理费案;

(5)追索劳动报酬案;

(6)追索承揽加工报酬案;

(7)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案;

(8)损害消费者权益案;

(9)不当得利案;

(10)其他简单的,有给付内容的债务案件;

(11)当事人对超过10万元数额的部分愿意放弃追索权的上述案件,小额债务巡回法庭也可受理。上述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外,本院所有支付令案件也统一由该法庭受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额法庭的实质就是一个基层法院内专设的集中审理诉讼标的金额较小的简易案件或性质较为简单须速审速结的支付令案件的专门机构。其工作要充分体现简捷、高效、公正、便民的原则,使这些简易的案件能得到集中的、快速的处理,防止案件积压,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四、工作的成效及几点经验

小额法庭自1998年11月9日正式受理案件,至2000年10月底止,共受理案件611件、标的万元,已审结561件、标的万元(其中1999年受理案件355件,审结351件,结案率)。

此外,还受理支付令案件60件,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24件,标的万元。已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493件,占88%;适用普通程序的68件,占12%.结案方式:在已审结的561件中,调解、撤诉的243件,占;判决的292件,占52%,其它(移送、驳回起诉等)26件,占.受理案件的类型:在全部受理的611件案件中,买卖纠纷的210件,占;借贷案件174件,占;承揽加工费案件53件,占;上述三类案件所占比例超过了全部收案数的70%,案件类型较为集中。已审结案件中,上诉57件,仅占,二审已审结36件,其中维持原判24件,部分改判7件,发回重审3件,二审期间撤诉2件。

1.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突出“简便、快速、高效”的特点,提高办案效率。

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就使大量的小额债务纠纷或性质较为简单的案件,能够在一个专门机构审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不需与其他普通案件混同,要先在立案庭审查立案、送达,然后移送民庭或经济庭排期审理,从而缩短了办案周期,简化了诉讼环节,使简易的案件得到集中的、快速的处理。我们采取了以下一些作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快立、快审、快结:

-立案。立案由法庭专人负责审查。原告可口头起诉,审查人制作口头起诉笔录后由原告签名确认即可。小额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为普通老百姓,且极少委托律师,他们对诉讼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法庭为此特别设立了法官值日制度,每天由一名法官值日,负责接待当事人来访、咨询,并辅导当事人书写书状、完备有关诉讼手续等,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送达。立案后,承办法官可当即通过电话口头通知、传唤被告;被告到庭后对当即开庭无异议的可当即开庭审理。这种情形下案件便可得到最快的处理。如原告麦彩霞诉被告刘小燕商铺转让费纠纷案,原告xxx00年6月2日起诉,当天立案,原告于6月5日交纳诉讼费后,法官当即传唤被告到庭,被告当庭表示愿与原告协商履行债务,第二天,被告便向原告支付了转让费2000元,原告撤诉。前后仅用了七天时间。

对无法当即传唤或传唤不当即到庭的,法庭立即确定开庭日期,在三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一并送达被告,一次性送达,节省了人力和时间。如原告xxx诉被告xxx房屋租赁纠纷案,2000年6月19日起诉,当天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被告拒不签收,法庭依法留置送达,并确定双方于6月22日到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当庭履行了债务,前后仅用了三天时间就解决了纠纷。

-审理。法官可到被告所在地或双方认可的地点巡回审理。庭审的方式也以从简为原则,开庭的次数尽可能以一次为限,不受民诉法第124、127条规定的限制,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需将双方认可的意思表示记录在卷即可,不必再拘泥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认证等程序,直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对纠纷的解决进行辩论、当庭宣判。对能够当场结清的,可当即作好笔录就能结案,不需再另行制作其他法律文书。如原告xxx、xxx、xxx梦玲诉被告海南xxx春旅业发展有限公司拖欠劳务费纠纷三案,由于案件的性质情节都一样,只是原告主体、劳务费的数额各不同,法庭立案后当即由一名法官一并审理,在同一时间开庭。庭审中被告对案件事实并无异议,法庭直接制作了笔录,三个案件一并得到了处理,被告在法庭限定时间内清偿了债务。象这样的案件通常称“批量案件”,常见于某些大商场、酒店拖欠供货商货款、某些机构或包工头拖欠他人承揽加工费、劳务费等案件中,如乐普生商厦、新天地货仓商场、长升大酒店、友谊商场等,都出现这样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起诉就是一批,采取这种作法,一次开庭就能解决一批案件,而且往往能够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都较满意,社会效果很好。

-审限。简易程序的法定审限是三个月,但法庭要求应在一个半月内审结,从实践中看,绝大多数案件都作到了这一点。无一案件超审限。

-上诉与执行。根据海口市中级法院的内部规定,小额法庭审结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上诉由中院民庭审理,民庭应在一个半月内审结。生效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本院执行庭指定专门小组执行,执行期限三个月。从1999年审结生效的案件来看,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仅93件,占全年结案的.这说明,绝大部分裁决书得到了自动履行,小额法庭定纷止争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下放审判权,简化审批环节,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

巡回审判、当庭宣判、快速处理纠纷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审判人员必须享有充分的审判权,减少案件层层审批的环节。小额法庭结合法院审判方式改革,彻底下放审判权给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除了立案由庭长审批、财产保全和支付令由主管院长审批外,案件的其他裁决文书均由独任审判员签发,真正实现了法官的独立审判。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明确法官的责任、增强法官的能动性、提高办案的效率。

3.制作统一格式化的、填写式诉讼文书。

某些诉讼法律文书,如各类通知书、裁定书、支付令等,事实比较简单、格式比较统一,不需进行过多的论述认定,法庭尽可能设计制作统一的、格式化的、填写式的法律文书,办案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需要当即填写签发,不需每一份都另行制作打印,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当事人。

五、完善小额法庭审判工作的几点意见

1.扩大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解决法院案件多、人员少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出路之一是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已成为当前诉讼法学界和司法界的共识。小额法庭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案件的专门机构,理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根据民诉法第14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这一规定失之笼统,实践中不易掌握,造成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模糊等种种问题,简易程序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各地法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0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采用排除法,列举12种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除此以外全都适用简易程序。这12种案件是:

(1)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起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案件;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争议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著作权案件;

(8)房地产开发、经营(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建设、合作建房、商品房买卖等)的案件;

(9)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的案件;

(10)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影响较大的案件;

(11)新类型案件;

(12)其他复杂、疑难的案件。

同民诉法第142条的规定相比,北京法院的这一规定,比较具体、明确,更可取的是有了一个界限,即除了这12种情形,均可适用简易程序,使其适用范围扩展,案件的审理自然会大大加快。笔者认为,小额法庭的受案范围,除了按照标的金额划分、即现有的规定10万元以下的案件外,尚可借鉴北京法院的这种作法,即明确列举如上列的12种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小额法庭不宜受理外,其余的都可受理。

2.审判程序简化的问题。按照民诉法第13章“简易程序”的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要求一定要给被告留有答辩期。民诉法第143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法院“可以当即审理”;第144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这些规定,已经明确了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必受普通程序15天答辩期的限制。但是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形,被告作为债务人,为达到拖延、“赖债”的目的,常提出要求法院给予15天答辩期。例如原告海口春蕾塑料厂诉被告海南乐普生商厦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案情十分简单:供货商(原告)向被告商场供货,货款结算后被告长期拖延未付,诉至小额法庭。法庭立案后当即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要求次日开庭。被告签收后并不对实体问题作出答辩,而是书面向法庭提出要求给予15天答辩期,未果,开庭当日拒绝出庭,法庭缺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被告以程序违法为由作出了上诉。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21篇

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反诉人就被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日期: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22篇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_____族,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______元及利息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与被告______有限公司分别签定《____________设备施工合作合同》与《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______地区的____________工程施工及系统维护。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确认______工程款为______元,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确认______工程款为______元,合计总价款为______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给付______合同部分工程款______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给付______合同部分工程款______元,剩余工程款______元至今未付。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受理。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23篇

原告:__市__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____区___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___,男,职务执行董事,联系方式: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________。

被告:__市__建集团有限公司,住址:__省___市__街__号。

法定代表人:___,男,职务董事长,联系方式: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住址:__省___市__街__号。

负责人:___项目经理,联系方式: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混凝土工程欠款_______元;

2、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款项从欠款之日至____年__月__日的违约金____元;

3、判决被告支付从____年__月___日至付清所有欠款时的违约金;

4、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__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__煤业有限公司____招待所工程并成立项目部具体负责工,____年___月___日__建集团__煤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在该工程中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了供应。截止____年__月__日被告__建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____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该款项。

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供货_日前应先付总额__%的备料款,批量供应后办理结算付款,并付款到总额的__%,留_%尾款在乙方将本批量R28d砼强度报告提供给甲方进付清。”原告施工结束达到付款条件后,被告与原告对帐并与原告签订《对帐单》明确欠款情况,但至今仍拖欠巨款不付。此为本案事实,原告唯有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由于所约定的每日1%的计息数字偏高,故原告请求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以示公平。

由于被告拖欠巨额工程款不付导致原告经营极大困难,濒临绝境,靠借高利贷周转,据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请秉公办理。

__市人民法院

原告:

____年__月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24篇

项目投资遭遇“无间道”

2007年。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公司)为响应大庆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投资亿元开发建设金地国际——供应技校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计,分为a、b两区,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经招投标,鸿盛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厦公司)xxx08年10月25日、2009年3月27日分别签订了大庆市原供应技校地区改造项目鼎园居住小区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a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2009年3月31日,鸿盛公司支付给中厦公司鼎园小区b区工程预付款775万元。2009年5月26日,鸿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中厦公司a区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

然而,中厦公司却只承认第一笔款项系预付款,认为第二笔款项是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并再次要求鸿盛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这一不合理的要求遭到鸿盛公司的拒绝。双方僵持不下的结果是工程停工。

2010年3月21日,在大庆市建委清欠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的主持下,两家就复工前各相关事宜举行了会谈。中厦公司复工。

工程复工后,鸿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2010年8月20日,中厦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至2010年8月20日鸿盛公司不拖欠承包人中厦公司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2010年8月25日,中厦公司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形成了《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鸿盛公司审查结论为验收达到了合同约定、图纸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无甩项目,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随后,中厦公司拿着《竣工验收报告》,以工程竣工为由要求鸿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被拒绝。

2011年5月1日,因发现造价支出严重超出预算,实际已支出工程款亿余万元,加上尚未支付部分共计约亿元。超支多达原审定预算一倍,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记者注:鸿盛公司之母公司)委派专人前来鸿盛公司调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中厦公司所谓的已竣工验收的部分工程不但至调查时仍未完成施工,审计报告存在大量虚假不真实情况,部分工程重复计算,在核查财务情况后也发现诸多问题,而且a区1#楼连竣工验收备案证都没有办理。小区基础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事实上,是中厦公司拖延了工期。鸿盛公司总经理xxx与工程监理配合中厦公司出具了虚假竣工验收报告。而且xxx还向中厦公司出具《承诺》称:鸿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厦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证明”只是作为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

当潜藏在工程后面的问题——暴露出来后,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以鸿盛公司的名义选择了向大庆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作出判决

2012年3月21日,大庆市公安局以xxx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立案。2012年5月3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其立案。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2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效力 合同解除 法定抵押权

近年来,我省的建筑业发展很快,不仅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而且拉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建筑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点。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建筑质量问题、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问题、投资不足问题,特别是投资不足问题造成大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不时以纠纷的发生诉讼到法院。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就是上述问题的集中反映,具有典型性、代表性。为更好地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对我院自2002年至2004年近三年来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了初步调查研究并对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按照我院内部审判职能分工,由民一庭审理。民一庭自2002年至2004年三年来,共新收各类案件134件,其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32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与商品房买卖、预售、合作开发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一起,已成为我庭受理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牵涉面广,国家行政监管力度强,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较大的限制。审理这类案件,无论在审核认定证据方面,还是在适用法律、执行政策方面都有较大的难度。具体分析我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下列特点和问题。

一是新收案件数量和趋势的上升性。2002年,民一庭新收案件总数42件,其中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9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2003年,新收案件总数45件,其中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0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2004年(不完全统计)新收案件47件,其中新收建设合同纠纷案件13件,占当年新收案件总数的 .从上述数字对比可以看出,这类案件的收案数、收案率都在逐年增加或上升,而且出现上升较快的趋势。

二是纠纷类型的单一性。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民一庭三年新收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类型来看,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单独受理过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案件。同时,从诉因和诉讼请求来看,绝大多数案件为承包人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纠纷。三年来,民一庭新收建设工程纠纷案件32件,其中30件为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纠纷,仅有2件既存在拖欠工程款,又存在质量纠纷。由于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到法院,发包人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抗辩,多数难以成功。因发包人长期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引发一系列问题,如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分包合同纠纷,承包人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纠纷,甚至商品房的购买人与农民工的矛盾。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合同标的物(建设工程)的多样性、社会性。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就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也包括公路工程,即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以及道路本身。三年来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标的物既有商品住宅,也有商务酒店工程,又有写字楼和行政办公楼工程;既有道路工程,又有工厂设施,还有机场装修工程;既有农贸市场建设,又有学校、幼儿园的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等。这些不仅说明合同标的物的多样化,而且说明这些建设工程大多具有社会公共性。

四是证据审核认定的复杂性。根据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在具体审理案件过程中,合议庭必须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独立判断。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的专业性较强,决定案件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复杂性。经调查发现,我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证据的审核认定上主要问题是:第一,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认定复杂。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限内,发包方的工程师或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职务变动,承包方的项目经理亦多有调整,新到任的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对工程前期情况不熟悉,一旦前任操作不规范,就给工程量的认定带来困难。还有些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不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也会给工程价款的结算带来麻烦。第二,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给证据的审核认定造成困难。当事人一旦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结算发生争议,又不能协商一致,往往一方申请造价鉴定,另一方对鉴定结论不同意,便申请重新鉴定,甚至擅自委托鉴定,两种鉴定结论不一致,而鉴定结论的识别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同时,法官和当事人知识又具有局限性,使纠纷的解决旷日持久。第三,停缓建等未完工程、隐蔽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款结算认定更加复杂。当事人因这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时,该工程往往已停建多年,双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职工已经几次调整,他们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与法官一样,并不是亲历者,他们对事实陈述的详细性、准确性较弱,加之物证、书证证明的局限性,常常只能依靠事后鉴定。由于在此情况下鉴定的依据存在先天不足,就给事实的认定造成很大障碍。三年来

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楚发回重审的案件就有5件。

五是法律适用的疑难性。建设工程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合同,与承揽合同既有某些共性,又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与其它合同的关联性、主体的严格性、标的物的社会公共性、以及国家监管的严格性。虽然建设工程合同仅有勘察、设计、施工三大类,但对其有影响与其有关联的合同却很多,如买卖合同、供水供电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合同等等。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特别是承包人,其履行合同就是向发包人交付建设工程,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国家对建筑市场主体准入条件要求较强,对市场监管力度较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不仅适用民商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也涉及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和参照,甚至涉及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从这一意义上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无小案,适用法律有疑难,甚至发生错误。三年来,我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有10件因适用法律错误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占新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

二、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应当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阻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xxx05年1月1日施行。根据《解释》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除《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外,建设工程合同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也应认定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是没有资质等级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五是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除此之外,就应当尽量认定合同有效。其次,对垫资条款不作无效处理。长期以来,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但对于是否应当认定垫资条款无效,却有不同的认识。《解释》第6条确立了垫资合同或垫资条款的有效处理原则。主要理由是: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通,如果认定垫资无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利益。二是如果认定垫资条款无效,违反国际惯例,垫资承包是国际上业已存在并被认可的承包方式。三是原国家计划委员会、_和财政部联合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不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垫资无效的法律依据。再次,即使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的,也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按照合同无效的一般处理规则,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的过程,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通过返还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只能折价补偿。通过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不仅符合当事人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还可以避免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值,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解释》第2条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但其适用的前提是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二是虽经验收不合格,但经承包人修复后再验收合格。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问题。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解释》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主要是对合同法第94条关于合同解除权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化,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合同全面实际履行。《解释》第8条规定了发包人的解除权;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唯该条(四)的规定与《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无效似乎有些矛盾,有待进一步研究。《解释》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该条规定: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规则。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3条处理。

第三,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公共安全,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同时,建设工程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工程价款的支付和修复费用的承担。《解释》第 11条、第12条、第13条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以及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承担,作了集中规定。首先,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实质上赋予了发包人变更合同的请求权。其次,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造成,适用过错责任,不仅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再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最后,无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还是有效,如果建设工程经修复最终仍被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应支持。

第四,建设工程结算和鉴定问题。首先,建设工程结算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款。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实践中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根本不予答复,以达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严重损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为制止这种不法行为,《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只有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通过招标投标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价款的标准。再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计价方法一般分为固定价格计价、可调价格计价和工程成本加酬金计价等。当事人采用可调价格计价方式,常常因约定不明确、不具体而发生纠纷,引起造价鉴定问题。最后,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鉴定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一般不予重新鉴定。应当严格掌握重新鉴定的四条标准 .

第五,对《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解和适用。首先,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在理论上,尽管有特殊留置权、优先权等几种学说,但通说为法定抵押权,而且不需登记,只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逾期仍不支付的,这种法定抵押权就会产生。其次,该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既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不经过诉讼途径行使。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xxx02年6月27日施行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关系,与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的关系以及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权利行使的期限均作了规定。《解释》对此未再作规定。但,第286条有一个“除外”的规定,即“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如何理解,认识上不完全一致。一种观点认为是法律上的禁止流通物,包括公有物与公用物;另一种观点认为仅限于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其性质不能产生收益的公有物与公用物。这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主要参考资料:

xxx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二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2003年版。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26篇

原告:___,女,_族,19__年__月__日生,住__市__区__路__号院_号楼_号。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_有限公司

住址:__市__区__路_号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电话:_______

被告:___有限公司

住址:__市_路_号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电话:_______

被告:___,男,_族,19__年__月__日生,住__市__区__路__号院_号楼_号。电话: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_万元及利息_元,共计__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__月__日,原告与被告___签订《做工协议》,由原告承建_楼的部分工程(该工程是被告___有限公司承建被告___有限公司__城项目,而___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部分转包给被告___)。工程完工后,原告与___对原告承建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但至今尚有_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诉至贵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__市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年__月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27篇

原告_集团有限公司(原系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__省__县泰寿路9号。

法定代理人曾,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男,_年4月18日生,汉族,出生于__省__县,系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__县司前镇回澜南路9号。

委托代理人魏,男,_年7月26日生,汉族,出生于__省__县,系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__县__镇桃花园M幢603室。

被告_县育才学校,住址_镇城北开发区16号。

法定代理人周,系育才学校负责人。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自20__年2月6日每日以应支付款计算违约金。

2.被告按月利率2%从20__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兴建_县育才学校的'综合楼,xxx__年5月2日与原告就该综合楼的兴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定分二次向被告汇入工程履约保证金分别为人民币贰拾万元、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合计壹佰万元(¥1000000元)。之后,被告以育才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建设。为此,原告xxx__年11月14日授权委托公司副经理陶、xxx人前往被告处,进行协商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xxx__年2月6日、20__年3月20日分别退款柒拾万元、叁拾万元给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从20__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违约的,每日以应支付款5%计算违约金。至今,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还款和支付利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月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28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___________元(已扣除原告应支付的钢材款___________元)及违约金_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后至判决生效止的违约金按每天___________元计算;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停工造成的材料损失费、误工费等损失_____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中标了被告建设的__________综合楼、殡仪馆的工程施工,双方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综合楼及主楼工程施工完毕。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被告委托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被告双方根据审核的结果进行了具体的结算。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___________元整(含原告应支付的钢材款___________元),被告于结算当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的内部承包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被告对结算后欠原告的工程款作出了书面的`还款计划,并承诺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被告双方对因被告原因停工造成原告的损失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另需赔偿原告临时设施费、停工材料损失费、误工费共计___________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及损失费的义务,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却避而不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具状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律师:

律师事务所:

_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29篇

原告:__县宝_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__县人民西路与为民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xxx,主任。

被告:__县医院公司。

住所地:__县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_元、利息_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顺延至实际还款日);

2、判令被告按照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履行办理抵押登记义务;

3、判决被告不能按照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抵押房地产价款优先受偿;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_元;

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年12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从我社借款1笔金额_元,借款期限1年,以其享有合法权利的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抵押登记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建设步行街需要,部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被拆迁,拆迁主管部门与被告达成协议,用即将建成的部分门面房置换进行补偿。20__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就拆迁补偿门面房为贷款设定抵押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_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门面房(在建的位于__县城步行街中排北端东西各4间共8间)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代替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甲方(即被告)20__年12月30日从乙方(即原告)的231万元贷款提供补充抵押。_该协议第四条约定_本协议约定的.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竣工验收办理权利证书完毕之日起90日内,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_该协议第七条约定:_甲方(即被告)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除另行提供相当价值财产抵押外,须向乙方(即原告)支付贷款金额的违约金。_

后被告在20__年底办理权利证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主张权利,被告既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也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履行重新办理登记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原被告所签补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负有依照协议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义务;被告违反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对于被告提供抵押的房产土地,依法具有优先受偿的法定权利。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特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20__年__月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30篇

原告:xxx_,男,汉族,___年12月8日出生,住__省日照市莒县店子集镇姜庄村。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万元及利息万元,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负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1月1日和20__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__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定《20__年基建室外设备施工合作合同》与《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临沂、青岛地区的基建室外系统硬件工程施工及系统维护。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山东__技术工程有限公司。20__年9月3日原告山东__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临沂工程款为万元,20__年8月17日确认青岛工程款为万元,合计总价款为万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被告山东__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曾xxx__年4月19日给付临沂合同部分工程款2万元,20__年5月31日给付青岛合同部分工程款1万元,剩余工程款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__市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年3月5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31篇

原告: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电话:

住所: ___街楼

被告: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建祁县梦幻庄园住宅楼工程余款1209893元以及迟延支付的利息45744元(利息从20__年1月23日暂算至20__年9月13日);

2、判令被告返还质保押金30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费用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__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承建被告山西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县梦幻庄园____住宅楼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散水以内的给排水、电安装、门窗及室外装饰、___楼从已完成的施工部位接起,___从垫层开始,从20__年4月10日开工,20__年11月30日竣工,合同总价款约为2100万元,补充条款:5、6从垫层施工至三层封顶,支付工程总值的30%,主体完工(封顶)后付至工程总值的60%,室内墙面粉饰完工后付至工程总值的75%,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回。

20__年10月25日该项目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17820617万元。在该项目工程建设中,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因其周转困难,xxx__年1月22日以该项目工程的13套住宅抵顶部分工程款,现仍有余款1209893元未付,后期1、2、4楼地下室墙身防水及散水工程完工后,经多次与其沟通结算却迟迟不予接洽。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将每幢楼10万元共计30万元的`质保金一次性退回,但至今也不予支付。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约定,并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及资金正常流转,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故根据《_合同法》、《_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20__年10月8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32篇

关键词:卖方保理贸易风险

伴随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吸引客户和增强贸易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卖方采用赊销或者远期托收等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由此引致的远期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压力,蕴藏着坏账风险,已经成为卖方的一大心病。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具有贸易融资、资信调查、买方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多种功能的保理业务受到了卖方越来越多地青睐和重视,并在我国获得了广泛传播和迅猛发展。

一、卖方在保理业务中面临的贸易风险分析

在赊销贸易中,卖方面对的主要风险是履约风险和买方信用风险,前者主要是卖方能否按时按质按量的交货,后者主要是买方能否及时足额付款,否则就会造成拖欠或坏账风险。买卖双方若发生贸易纠纷,不能有效妥善解决,会演变成贸易纠纷风险。

如果采用了保理业务,卖方面临的风险将有所变化。

首先,合xxx巩爱凌青岛理工大学经贸学院买方信用风险。通过债权转让,卖方得以提前安全收汇,由买方信用风险带来的坏账风险降低了。由于保理商无追索权的买断了应收帐款,所以保理商独自承担了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资信和财务风险原因导致的各种呆账和坏账损失。但是,保理业务并不能完全免除买方信用风险。这是因为,即使在卖方完全履约的情况下,买方仍然可以主动寻找各种借口、挑起贸易争端、制造贸易纠纷,达到少付款、晚付款或者不付款的目的。

最后,贸易纠纷风险依然有可能存在。因贸易纠纷时而导致买方不付款时,保理商将免除信用担保责任,并且还要把已付款项追索回去。显而易见,贸易纠纷风险带来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它将直接导致保理商免责,所有风险、责任最后都只能由卖方自行承担。《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于发生争端的应收帐款所涉及发票的到期日后27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由于这种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进行付款。”所以,贸易纠纷风险是严重影响卖方利益的不确定因素。

而且,如果买方因财务困难而出现信用风险,人为制造贸易纠纷,则保理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惹火上身,最理性的处理办法就是立即认可贸易纠纷事实的存在,并向卖方进行追索,而不管这样做是否严重损害卖方的利益。这就带来了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二、例证:贸易纠纷风险导致保理商信用风险

1996年9月,我国中贸公司向A国甲公司出口销售一批货物。1997年2月货物出运后,保理商预付了16万美元的融资额。3月15日,应收账款到期,甲公司未能按期付款,也未提出任何贸易纠纷。中贸公司多次去电催促付款,甲公司均声称资金紧张,无法如期付款,要求展延付款日期。5月11日,进口保理商通知:甲公司已经正式向其提出贸易纠纷,理由是他过去从中贸公司购进的另一批同规格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他据此怀疑此批货物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保理商遂立即对其融资款进行追索,遭到中贸公司拒绝。

经调查,发现如下事实:因国外最终收货人拖欠银行大量款项,该批出口货物在货到目的港后即被控制在银行手中,甲公司实际上根本无法要回货物,更不可能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6月15日,进口保理商仍拒绝付款。在多方压力下,进口保理商10月份了甲公司。11月28日,在法院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仅凭被告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辩护词,进口保理商就轻易认定此案涉及贸易纠纷而立即撤诉。

案例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买方信用恶劣而引发贸易纠纷,并进而引致保理商信用风险的实例,关键问题在于贸易纠纷的认定。

但是,《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没有对贸易纠纷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使买方有可能滥用“贸易纠纷”。具体体现为:第一,没有明确界定买方提起贸易纠纷的方式和举证责任,使得买方可以仅凭怀疑、推测或者其他借口就提起假贸易纠纷、拒绝付款;第二,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审核和裁定贸易纠纷是否确实存在。上述缺陷使得买方可以虚构贸易纠纷,造成保理商暂时免责,侵犯卖方利益。

贸易纠纷风险发生后,很可能直接带来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买方时,保理商拥有双重身份:他既是卖方应收帐款的委托人,又是买方信用的担保人。这意味着:如果保理商知悉买方无力支付货款,为维护自身利益,则他会明哲保身,消极进口商,希望自己和卖方败诉,因为胜诉意味着他自己必须自行承担货款赔付责任。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虚构贸易纠纷,进口保理商则企图置身事外,免除付款责任。

三、保理业务中卖方对贸易风险的防范

应对贸易纠纷风险的关键是防患于未然。为此,卖方必须严格履约,按时按质按量的交货。卖方必须保证他所出售给保理商的所有应收账款都是正当的、合法有效的债务求偿权,债务人将不会对此提出任何争议、抗辩或反索。

其次,卖方应事先做好资信调查,确保买方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保理商资信可靠、信誉卓著、认真负责。一旦发生了贸易纠纷,则应设法在合理期限内从速妥善解决。如果是卖方自身责任导致的履约瑕疵或贸易纠纷,则卖方应积极补救、妥善处理,将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是买方故意引发人为贸易纠纷,则应积极交涉,查明真相,取得保理商的信任和支持,使买方的非法企图无法得逞。

参考文献: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33篇

论文关键词 劳资冲突 劳资纠纷 刑事犯罪

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处于人力资源供应相对过剩和企业产业层次较低并存的现状,金融危机的不断冲击,利益分配不公平问题不断凸显,“强资本、弱劳动”格局也不断凸显,企业面临的生存挑战越发严峻,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劳资纠纷呈现多发态势,很多纠纷也升级成为刑事犯罪,这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通过笔者对浙江某市进行调研,对该市近几年的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剖析这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探讨如何可以更好地缓和劳资关系、解决劳资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特点

(一)故意伤害犯罪居多

2009年至2011年,某市移送审查起诉的因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总计98件,犯罪的主要表现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放火等,以故意伤害罪为主要的表现形式。如2011年,因劳资纠纷引发故意伤害事件31件,涉案人数56,引发的刑事案件占总数的,伤亡人员中约80%为轻伤,约20%造成为重伤甚至死亡。

(二)主要为临时冲动型犯罪

临时冲动型犯罪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为事前未预谋,现场因冲动实施犯罪;另一种为当场未实施犯罪,但在短期内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活动。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为临时冲动型犯罪,有些务工人员认为受到用工单位不合理的处罚或工资纠纷,临时采取过激行为而触犯刑律。涉案者通常没有前科劣迹,多是在劳动纠纷激化时情绪失控而使用暴力,在犯罪后这些人员的悔罪表现很明显,大部分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在很多案件中,涉案者向用人单位讨要工资,因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或对支付的工资不满意而产生争执,主要以持刀、持棍和踢打进行作案而造成人员伤亡。

(三)多为同乡间或工友间共同犯罪

劳资纠纷案件极易引发群殴事件,在一些劳资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亲友、家属数十数百人聚集在公司门口,有时甚至会产生肢体冲突;在有些案件中,数百名务工人员聚集在一起讨要工资,甚至围堵公司,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由于务工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在处理劳资纠纷时会感到自身力量不足,所以会找老乡、亲友来帮忙,尤其在某个用人单位出现较大规模的劳资纠纷时,务工人员很容易受到煽动,而出现过激行为。如在xxx寻衅滋事案中,由于用人单位老板xxx没有及时支付工资,xxx聚集10余名同乡到该厂,用铁棍、木棒等物群殴xxx。

(四)案发特征带有明显的时间性和行业性

案发大部分发生在年底,时间比较集中,特别是因工资结算、讨要工资引发的案件,大部分发生在接近年底的时段。劳资纠纷具有明显的行业性,大部分产生劳资纠纷的用工单位为私营企业,多数为小企业或手工作坊,以招纳短工为主,管理不规范。通过数据分析,在近三年的劳资纠纷案件中,这类企业平均占92%,劳资纠纷主要发生在这一类企业中。

二、劳资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原因

(一)劳资双方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有些用工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有些管理措施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制定一些不公平条款,这些都为引发劳资纠纷埋下隐患。另一方面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素质较低,通过对某市外来务工人员文化程度统计分析,初中以下占60%,中专或高中占29%,大专以上占11%,而劳资纠纷刑事案件的涉案人文化程度更低,90%以上为初中以下学历。在农村人口过剩时,涌向城市打工,在劳资关系中处在弱势地位,不能有效地通过法律手段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一旦权利受到损害时,容易采取过激行为而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劳动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很多地区的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体系不够健全。表现为:(1)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不够,规范力量不强,相关劳动政策措施不健全、不完善,导致劳资矛盾不能及时得到发现并制止,产生矛盾积压甚至激化;(2)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案件中,未及时采取有效方法,不够重视案件的敏感性,没有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及释法说理等工作,未能使当事人积怨及时化解,以至于矛盾进一步激化;(3)当前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处罚不力,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三)企业内部劳动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在招工签约方面,有些用人单位的劳动协议条款模糊、简单,还有些私营企业为了避免日后遗留法律问题,直接在劳动力黑市招工,不办理任何签约入职手续,为劳资纠纷埋下隐患。如2011年发生的30件劳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务工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以至于无法实现事后合法讨薪。二是在生产管理方面,用人单位实行太过严厉的惩罚制度,特别是罚款制度,得不到员工的普遍认可,极易引起员工的不满情绪,导致矛盾的激化,也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

(四)司法程序维权成本高周期长

通常情况下,在发生劳动争议后,需要双方要在两个月内提请仲裁,经仲裁、审理后,一般的案件仲裁和诉讼的时间在四五个月左右,特别复杂的案件甚至要拖到一年。对于务工人员来说,很难有精力和时间采用这个渠道来维权。而且很多的劳资纠纷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很多甚至只有不到千元的工资。即使务工人员意识到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权,按司法程序来处理劳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要花费诉讼费及律师费和大量的时间,所得的利益和维权成本不协调。所以在务工人员认为受到不合理劳资待遇时,通常选择和用人方当面解决,以至于出现私下报复泄愤甚至使用暴力的现象。

(五)弱势群体的被剥夺感和无助感促就犯罪心理

转型时期的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贫富出现差距,社会结构的分化使得弱势群体产生不满足感和不公平感,这种心理进一步僵化了劳资双方的关系。若企业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劳动者实行剥削,那么处于弱势方的劳动者将感到严重的被剥夺感,而这种敌意的内心感受通常需要一种方式来发泄出来,而当前社会也缺乏疏导这种敌意心理的正确方式。加上有些劳动关系没有形成正式的劳动合同,以至于劳动部门处理纠纷时久拖不决,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无助感。在这二种心理的压力下,很多人采取了极端的行为来解决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强化劳动者的综合素质

在目前外出务工人员普遍在文化、法律知识及专业技能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要着重对该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作为劳务输出的当地政府,要集中并有针对性的对务工人员进行法律及专业技能上的培训,特别要组织对该类人员进行有关劳动法的学习和教育,以此提高个人法律知识。再者是劳务输入区域的政府,要为劳务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及职工文化学习的环境,提高劳务人员的劳动技能、自护能力、文化素质等。另外,作为用工单位,在加强劳务技能培训的基础上,也要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彼此交流等的环境。

(二)规范单位用人制度并强化监察力度

用人单位要规范企业用人制度,与务工人员签署劳动合同,并建立能够得到大多员工认可的管理制度,设立与务工人员良好的沟通机制,从而调动务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避免与劳务人员就劳资问题萌生矛盾。各企业要建立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样不仅能够在企业与员工出现劳资纠纷时,通过工会或职代会进行解决,而且还能协助企业的发展与管理。作为劳动_门,要设立拖欠工资处理事务的社会管理机制,建立监察档案,并不定期的对其在劳动法规及政策上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并及时纠正企业在工资支付等方面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于存有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对其采取处分、曝光、纳入不诚信企业范畴等办法。

(三)完善的矛盾处理机制

在处理矛盾时,首先要保证处理方法是建立在正确依法处理的基础上进行,认真仔细的向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和释法说理等工作,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积怨矛盾。在处理劳资矛盾中,司法机关要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进行教育,对于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务人员,公正公平的对待每一位劳务人员,对于劳务人员要依照劳动法,合情合理的解决问题。在劳资纠纷的案件中,多数劳务人员是由一时冲动造成的犯罪,被判刑后常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主要以双方谅解、赔礼道歉、认罪悔过或积极赔偿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共识的基本原则来处理;对于造成刑事犯罪的,要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初犯等的案件要从宽处理。

(四)确保劳动者的合理诉求权益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34篇

正确处理这种纠纷的前提,应首先明确产生纠纷的前因、性质及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总结出适合当前建筑市场现状的审判思路。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_人情合同_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甲、乙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施工单位亦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防止停产损失并获取施工报酬和利益。从总体来讲,垫资施工对施工单位而言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往往施工单位无法对施工期间垫资款项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从表象上看,仅为一种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垫资建房掩盖了建设单位(开发商)资金不足的事实。国家有关规定明令指出,开发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必须到达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许预售。躲避开工前的审计,不仅欺骗国家,且受害的不仅是垫资施工的施工单位,更主要的是广大消费者。其次,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本身应属其经营行为的生产环节,为其生产环节筹措资金建房是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第三,利用他人资金生产,又不承担风险及法律责任,带有的更大欺骗性还来自同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冒充经济实力雄厚,欺骗消费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挤垮同行,破坏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将其市场风险转移他人,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种方式的实质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它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故垫资施工行为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由于诉讼期间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建设单位而言按时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将房产投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施工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不免要承担停工损失等;银行贷款如不能及时返还会导致罚息的增加;材料商、劳务费等费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诉讼期间过长,难免使这些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故法院在审理中应本着及时审理的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在该类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确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垫资施工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关规定,显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单以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该类纠纷是否合适,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尤其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绝不能采用_一刀切_的片面做法盲目处理。首先,作为房屋的建设施工,是投入了巨资完成的项目。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重投入,如果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_恢复原状_,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不言而喻。不单在垫资施工合同中存在这类问题,例如在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建设单位未办理合法齐备开工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故对于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办法绝不能也不可能使用这种_夷为平地_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审理的精神,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处理办法。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复杂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会导致垫资施工合同处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这里所谓的_履行完毕_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4工程移交问题该类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为合同无效后,如无法进行继续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问题。因整个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设单位将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作为前一个施工单位,应在撤离施工现场的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施工图纸和资料,以保证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双方在诉讼中的矛盾较大,往往施工单位会拖延完成。法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诉讼之中主持这一步骤,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双方的诉讼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曾在此方面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效果较好。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35篇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工程项目拖欠款________元;

(二)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工程款拖欠造成的______、_______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_______元。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

以上_________项合计,共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__________(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______工程合同》,标的是_____为______修建______。工程款额为_____元。开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签定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开工。竣工后工程项目均经________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________银行校准,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_________元。

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36篇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至2009年9月11日止,累计欠款数额达人民币xxxxxx元。但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拒不还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_合同法》与《_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上海市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XX年X月XX日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xxx,性别:xxx,xxxx年x月x日生,xxx族,住址:xxx,电话:xxx

被告:xxx,性别:xxx,xxxx年x月x日生,xxx族,住址:xxx,电话:xxx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37篇

【关键词】金融消费 权益保护 调查思考

一、基本情况

二、相关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对享有的权利不知或知之甚少,缺乏起码的维权常识

2015年11月13日,_办公厅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金融隐私权、安全权、求助权、求偿权等权利。调查中发现,99%的金融消费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茫然无知或知之甚少;近五成的金融消费者只选择了其中某一项权利,的消费者选择了两项以上权利,仅有1名消费者较熟知金融维权的八种权利;xxx以上的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知识欠缺;当被问及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时,90%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投诉途径解决争议,金融维权方面的知识较为短缺。

(二)金融维权法律依据不足,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目前,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金融领域内的法律规章重在强调规范金融机构运行秩序,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款并不明确,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在强调对实体经济消费进行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领域内消费群体的保护适应性不强。从金融消费者对维权方式的调查情况看,当遇到金融消费侵权时,11%的消费群体选择不维权,28%的选择与侵权金融机构沟通协商,61%的选择上门或电话投诉。超过五成的金融消费者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时选择向侵权金融机构和当地人民银行或银监局投诉方式解决争议的机会更多,而选择向地方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投诉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向法院的方式进行维权的少之又少,甚至没有,侧面反映出金融消费者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三)消费者金融知识匮乏,投诉纠纷时有发生

三、政策建议

(一)提升消费者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金融消费权益是金融消费者应当享有最基本的金融服务权,是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和购买金融产品时享有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金融宣传教育,普及金融维权知识,增进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互信,减少金融消费纠纷的有效途径,提升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一要针对不同年龄段、月收入水平、职业和学历的人群,开发设计特色鲜明、重点突出的差异化教育和普及方案,使得各类消费者群体均能掌握契合其实际需求的金融知识。二要强化对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教育,积极引导消费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来选择投资适当的金融产品。三要普及金融消费维权知识,使消费者对金融消费方面的投诉受理渠道、权利救助途径有一定了解,以便在其遭遇侵权行为时,能够有效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开辟多元化的金融宣传教育普及平台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38篇

如何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科学开展调解工作,我庭近年来,针对商事审判工作特点,除了通过政治、业务学习,从主观上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在客观上为了避免调解工作流于形式、调而不解、久调不决的现象,对调解方式、步骤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并对如何找准调解工作切入点和落实调解效果等长期在民商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制定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商事诉讼案件,科学划分调解步骤,逐项落实各项制度:

一、建立分析、评估机制,找准调解工作切入点

1、承办法官对案件诉讼诱因进行分析、评估。

“诉讼诱因”,顾名思义,就是诱发诉讼的因素。引起民商事诉讼的因素很多,一般民商事诉讼是因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认为存在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诉讼。但是存在或认为存在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必然导致诉讼,因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方式是多样的。但在实体权利义务实现过程中诱发诉讼的因素也是多样的,正确的找到诉讼的诱因,才能准确的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

我庭承办的多为商事案件,多数当事人相对于对方,处于社会强势地位(如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相对人、电信合同中电信公司与电信合同相对人、储蓄存款合同中的银行和储户等),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不是不正确行使权利或主动履行义务,而是相对强势一方消极的、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方法简单、言语不当,阻碍了实体权利的实现,成为诱发民商事诉讼的因素。案件受理后,我们通过审查诉讼材料及做示明权笔录等形式,了解案件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由案件承办法官根据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诉求等,对诱发诉讼的因素进行客观分析、评估。因为,这些因素往往并不能完全在民商事诉状等书面材料上得以体现。比如,有些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是必须通过诉讼而不能实现,而是在实现权利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等行为,使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受阻。而在诉讼中,双方又都不提及争吵这一诱因行为,虽然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抵触情绪较大,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因此,承办法官就要对诉讼诱因进行分析、评估,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

2、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应一方当事人、换位分析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状态。

了解、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状态,是做好民商事调解工作的基础。当事人存在什么样的诉讼心理状态?各不相同。比如:商事案件中存在大量公司法人主体,而这样的主体相对于自然人或其他主体,资金上、时间上存在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有时正是这种优势,反而让这类主体消极的对待诉讼中的调解工作。认为,相比其他类当事人自己更能耗的起,大不了“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打再审”。再比如:相对公司法人主体的自然人,有时错误的认为,对方是企业,自己是个人,企业就应该牵就个人,自己理应得到照顾。所以,了解各类诉讼主体的诉讼心理状态,更有利于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

如何了解、掌握当事人诉讼时的心理状态,我庭建立了“假如我是他”的当事人诉讼心理状态评估机制。即由每一位合议庭成员或对应一方当事人,根据其所处的生活环境、诉讼中处于的强势或非强势地位、案件的基本情况、模拟纠纷的场景,换位的

站在当事人立场,分析、评佑所对应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争议解决等问题的认识度,即“假如我是他,我应该怎么想”,然后,合议庭成员之间相互交换模拟后的思想,从而更合理的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

二、围绕调解工作的切入点,科学制订调解计划

调解计划是保证调解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一项具体措施。每个案件的纠纷形式,诉讼诱因各不相同,科学的制订调解计划是对调解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根本保障。

我庭对找准调解工作切入点的案件,根据纠纷性质,案件的基本情况分别制订庭前和庭审后调解计划。即:对调解的时间、调解的时机、参与调解的主体、调解的形式、调解的内容、调解中将出现的状况及应对的措施等,制定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方案。

三、根据调解计划、通过多种形式、落实调解内容

调解计划的具体实施是调解工作中最重要一步,如何让调解计划顺利实施?我们采用了扩大参与诉讼调解的主体,对不同争议的调解工作区别对待、分别进行等措施。

1、扩大诉讼调解参与主体、搭建民商调解工作桥梁。

过去,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当事人参与。但这种单一的方式不能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在具体的民商事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对法官、甚至对法院的工作,缺乏基本的信任,甚至产生抵触。如何化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也是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抵触的情况,可以采取扩大诉讼调解工作参与主体的措施。而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其人,往往是当事人信赖的主体,这些主体一旦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今,我们采取了聘请人民监督员,定期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法律、法规宣传等形式,通过沟通、交流,把人民陪审员、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诉讼人、当事人近亲属,商事案件法人主体的主管领导等纳入参与诉讼调解的主体,让他们成为民商事审判调解工作的纽带和桥梁。然后,由主审法官根据调解计划,直接或间接的通过该类主体采用多种形式,逐项落实调解内容。

2、分类调解、化解矛盾。

纠纷性质中包含实体部分的争议——xxx义务关系争议及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过程中不当行为的过错争议。如果将上述争议混为一谈,作为一项调解内容落实在调解工作上,容易造成权责不明、权责交叉,不利于有效化解矛盾

针对上述情况,我庭的作法是划请纠纷性质、分类进行调解,即根据调解计划,对当事人在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划分过错,对过错方批评教育,并对过错行为进行调解,或根据情况向过错方主管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使矛盾双方对过错行为达成谅解后,再对实体部分,xxx义务争议进行调解。

2008年,我庭受理了多起某电信公司为清收电信资费的电信合同纠纷案件,该十余起电信合同纠纷案件中,均因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在清欠工作中方法简单、言词不当,使得电信合同相对人产生抵触情绪,电信资费清欠工作受阻。案件受理后,我庭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后,划分了纠纷性质。首先,对当事人拖欠电信资费的行为,指出并提出批评;然后,对电信公司清欠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及造成的不良后果,有针对性的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对该公司清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公司领导进行了沟通,该公司迅速采纳了我们的建议,在对存在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主动同电信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双方对过错行为达成谅解。之后,我们对双方实体部分争议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上述十余例电信合同纠纷案件均由我庭适用划分纠纷性质、分类进行调解的方法调解结案,并当庭兑现。

非诉破产类案件中,合理溶入宣传、调解机制,有效预防群防、群诉情况发生。

破产制度是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过一定程序使企业走向消亡的一项制度。而在破产类案件中大批的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面临失业,虽然很多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制定了妥善的职工安置方案,但由于破产企业没有对破产中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宣传、与职工缺乏沟通,导致职工群访、群诉情况时有发生,成为社会上不安定的因素。如何提高法律宣传效果,平息职工因失业产生的抵触情绪,是有效预防群访、群诉的基础。

自2007年6月1日《_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庭担任着全县破产类案件的审理工作,针对破产案件牵涉面广、人员众多、企业与职工之间矛盾突出等特点,在依法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合议庭成员充当纽带、桥梁,针对职工因失业而产生的抵触情绪,合理溶入宣传、调解机制。通过与职工代表座谈、法律法规宣传、主动上门做调解工作、回访等形式做好职工安抚工作,有效预防群防、群诉情况的发生。

由于,我们通过上述方法在各类民商事件中,科学的开展调解工作,收到显著的工作效果和社会效果。

效果一:大大缩短调解时间,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科学的开展调解工作,由于对诉讼中纠纷的原因、性质、制订了有针对性、系统的调解工作内容,所以,客观上相应缩短调解工作时间。我庭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以调解方式(含经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结案时间平均不超过三十天,从而提高了审判工作效率。

效果二:逐年提高调解结案率,及时有效化解基层矛盾。

科学的开展调解工作,使我庭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调解率逐年提高。2008年我庭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含经调解撤诉)率,更达,创我庭调解结案率新高,由于调解案件能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谅解、快速结案,并能有效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

较久判决类案件,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所以调解率的提高,更是及时、有效的化解了基层矛盾。

效果三:有效杜绝违法调解现象,提高民商事案件质量。

调解应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我庭通过对调解工作的细化,科学的开展调解工作,有效杜绝违法调解的现象。自今无一例调解案件因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申请再审。

效果四:提高法官驾驭调解工作的能力。

以往因调解工作具有抽象性,法官难以把握,自从我庭对民商事调解工作程序、内容细化以后,使民商事调解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法官只要根据各项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基本上都能够收到较好的调解效果。从而,在客观上提高了法官驾驭民商事调解工作的能力。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39篇

原告:__市____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送达地址:

被告:__市____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住所地:

经营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剩余价款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____元(计算方式详见清单)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7日,原告__市____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__市____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______项目,被告按照约定进度向原告支付总价款________元,并应于一年内付清,即应xxx__年4月7日之前付清。原告已xxx__年7月4日安装完毕,7月11日与被告共同进行调试,运行正常,验收合格,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被告截止20__年6月27日,尚有_______元迟迟不支付,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另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从20__年4月7日至20__年6月27日,被告共计迟延447天,应当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总额的20%,即____元。

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催讨无望,维权在即,故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月__日

工程欠款起诉书格式xxx 第40篇

原告:________,性别:_____,民族: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___________元及利息___________元,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给负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定《_______基建室外设备施工合作合同》与《合作协议》,由原告负责B地区、A地区的基建室外系统硬件工程施工及_____。该工程发包方为被告一___________工程有限公司。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二___________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B地区工程款为___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确认A地区工程款为____________元,合计总价款为___________元。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现已投产使用。

被告二___________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给付B地区合同部分工程款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给付A地区合同部分工程款_______元,剩余工程款___________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