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调研报告xxx 第1篇
编号____________ 资格预审邀请书
敬启者:
1、我们高兴地邀请贵公司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的资格预审,为该工程的建设和完工所需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的供应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2、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型式、招标方式、计划开竣工时间等)。
4、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投标者才可参加投标。投标者应具备类似工程经验和在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有能力执行本工程的令人满意的证明材料,以便通过资格预审。
5、有意向的.合格申请人可从_______________(地址)获取进一步信息和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为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日从上午______至下午______(**时间),节假日除外。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每套资格预审文件售价***______元。售后不退。
7、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前(**时间)送达业主,地址同上。
8、资审合格的投标者名单将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送给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商祺!
______________(业主名称)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招投标调研报告xxx 第2篇
致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合同中合同条件第_____款的规定,_________(以下称“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一笔金额为_________大写为_________的银行保证金作为其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担保。
我方_________(银行或金融机构)受承包人的委托不仅作为保人而且作为主要的负责人,无条件地和不可撤消地同意在收到业主提出因承包人没有履行上述条款规定的`义条,而要求收回动员预付款的要求后,向业主_________(业主名称)支付数额不超过_________(保证金额)的担保金,并按上述合同价款向业主担保。不管我方是否有任何叵时**,也不管业主是否首先向承包人索取,业主享有从本合同承包人索回全部或部分动员预付款的**。
我方还同意,任何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可能对合同条款的修改,对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进行变动补充,却丝毫不能**我方按本担保书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有关上述变动、补充和修改无须通知我方。
本保证书从动员预付款支出之日起生效直到收回承包人同样数量的全部款额为止。
保证人:
日期:
招投标调研报告xxx 第3篇
一、严格把握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程序要求
(一)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招标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尚未达到以上规模标准的,先到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县发改局,以下简称县招标办)备案,按程序办理免招标手续,不纳入招投标管理,但必须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缴纳相关规费,纳入质量监督管理。房屋建设工程包括基础工程、主体建筑工程、水电等管线工程和装修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管理。所有国有投资项目无论投资多少原则上都必须先作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定,否则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提供如下资料,方可到县招标办进行核准或备案。
1、项目审批文件;
2、项目基建计划;
3、合法用地手续;
4、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及清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审查及批准文件;
6、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四)严格控制邀请招标。凡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公开招标,尤其是国有投资的项目。如情况确实特殊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需先向县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属重点项目的由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非重点项目由领导小组委托县招标事项核准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邀标申请从提交至答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五)规范使用BT模式。BT模式适用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实行BT模式融资管理,必须先要通过论证和审批。项目业主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应当专章或单独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BT项目业主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融资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也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县审计部门要对所有BT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二、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资格审查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严格把关,一视同仁,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
(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简易工程项目,不得限制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二)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实力和业绩信誉以及项目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进行符合性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较多、需要限制数量的,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8-12家合格投标人。
(三)为遏制挂靠竞标,所有国有投资项目和工程规模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本人到场参加报名和开标,不得委托人。工程规模不足300万元的非国有投资项目,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人参加报名和开标活动,但委托人必须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其近两年在本单位的社保证明材料。
四)严格执行《嘉禾县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凡是近两年内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近一年内有两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一律不接受其在本县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投标报名。
三、规范招投标评标活动
(一)加强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县招标办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基础上,组建全县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现有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更新和资源整合,形成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要加强评标专家队伍的培训与考核工作,对评标专家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严格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国有投资项目须从县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评标专家。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视工程项目的大小难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活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委会成员参与评标。
(三)对简易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方案,对施工方案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包括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按规定要求参加投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合格后,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四)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对技术标只进行合格性审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即招标人设定投标控制价,投标人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的为废标;将投标控制价以内的所有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后,下降若干个百分点(具体比例现场随机确定)作为评标基准价,以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且最接近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人为中标人。
(五)对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编制技术标,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但商务部分权重不得少于总分的70%。在综合评估法中,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评审投标报价,评标基准值的设定要体现社会平均水平,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六)为确保最低价中标项目的实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实行低价中标差额履约担保制度。低价中标人除交纳一般的履约保证金外,还需交纳不低于其投标报价与标底或最高限价之间差值的差额履约保证金。低价中标差额履约保证金实行专设账户,由招标人控制管理。
(七)国有投资项目的评标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估法。
四、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管
县发改局(县招标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按照“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和防止腐败”的原则,加强领导,依法履职,研究总结经验,改革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积极探索既符合法律精神和市场经济规律,又能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监管体制和机制。
(一)加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要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加强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执法。所有的国有投资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烟水配套、有线电视、工矿、电力、通讯、邮电等都要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接受招投标监管。
(二)加强招投标有形市场的建设,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要按照“同城合一”的原则,整合资源,加快筹建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形成全县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格局。凡我县范围内需要招标的项目,原则上要进入县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由主要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共同进行监督。如确因项目所需拟另行择地进行交易的,须经过县招标办的核准,各行业监管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招投标交易市场,不得自行组织招投标交易活动。
招投标调研报告xxx 第4篇
【关键词】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成本管控
当前代建制作为一种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已经在政府投资建造项目管理中普遍采用,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可以充分发挥代建公司的管理优势,改变政府投资项目非专业化、分散管理的旧模式,能够高效率的实现项目目标。
xxx(2010)、xxx等三人(2009)研究表明代建制也存在一定缺点,因为代建单位一旦获取代建项目便会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弱化成本管控工作[1][2]。随着政府投资项目的不断增加,若不对代建单位进行有效控制便会使其滋生“花政府的钱,给别人办事”的想法,出现“三超”现象,更有甚者造成项目质量存在隐患,这些都与代建制设立的初衷相背离。本文从成本控制角度出发,从政府代建项目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分别阐述成本管控要点。
一、代建项目决策阶段的成本管控方法
项目决策阶段是代建项目初始阶段,也是代建项目成本管控工作初始阶段。该阶段需要从加强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的管理工作上进行成本管控工作。
1、项目可行性研究管理
可行性研究既是代建项目进行论证、审查、决策的依据,也是项目初步设计的依据,它充分研究建设条件,提出建设的可能性,也进行必要性分析,提出建设的合理性,同时它也是后续工作的基础,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质量进行管理,要求代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确保出具一份高质量的、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报告,为后续成本管控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代建项目投资估算管理
代建项目的投资估算需准确、全面,不漏项,原始数据确切,估算方法适当,投资估算工作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后续建造过程中成本管控工作的质量。代建公司在估算前应深入地了解项目特征及设计要求,采集充分的相关资料及数据,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调研及询价考察。代建公司一般选择概算指标估算方法,该方法是将建设项目依次分解最终将整体项目分解为分项工程,再结合本地区情况考虑人员、物价上涨、汇率变动等因素分别套用有关概算指标和定额进行编制。
为保证代建项目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及估算质量,政府部门需要组织专业人士对代建单位提交的估算报告进行审核,除了审核投资估算的编制内容与规定、规划要求的一致性外,还要加强对编制依据的可信性进行审核,包括审核选用方法的科学性及适用性、投资估算采用数据的时效性及准确性、投资估算的费用项目及费用数额的符合性。
二、代建项目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方法
1、推行限额设计
代建项目进入设计阶段后,也进入到了成本管控的初步实施阶段,政府管理部分需要对其进行限额设计管理。xxx(2009)在文中提及到合同管控是设计阶段管控工作的重要方法,通过要求代建公司对为其提供设计的单位使用合同管理方式加强管理,提高设计单位的成本管控意识,确保设计单位按照项目限额设计指标进行设计,使项目整体成本管控在设计阶段得以有效控制[3]。要求设计公司根据批复的投资限额确定相应的设计指标,进行分项指标设计,逐个环节层层把关,各分项原则上不准超出估算的投资限额。
2、严格设计过程管理
要求代建项目定期上报施工设计进度报告。督促其在实施工程中定期召开设计工作会,报告中要求就设计进展情况、主要设计方案确定、对成本影响等内容进行汇报。政府部门必要时需对设计单位重大的设计方案经济技术论证进行审查,有必要时可以参与大型设备选型、重要材料对比选购工作。
三、项目施工阶段的成本管控方法
项目施工阶段不仅是建设周期最长,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多,工程管理难度最大的阶段,同时也是代建项目成本管控难度最大的阶段。由于政府的相关部门无法进行有效地监管,可将成本管控工作重点放在招投标阶段、设计变更审批阶段及竣工结算审核阶段。
1、项目招投标阶段
项目施工始于招投标,同样实施阶段成本管控也始于招投标工作,该阶段需要代建单位根据投资额分解目标,组织分项招标工作,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认真计算工程标底,根据预算额度设定合理的拦标价,同时加强招投标及采购工作人员的投资控制意识,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成本管控,对于重要合同和金额超过1000万的重大合同,政府部门必要时可抽调专业人员参与招标工作。
2、设计变更阶段
设计变更是施工阶段费用成本增加的重要因素,政府部门必须重视设计变更的管控工作,严格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将设计变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于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的代建单位需上报政府部门追加投资预算金额,并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对一般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错、漏、碰、缺”等问题要分析造成变更的原因,属于设计不完善的需追究设计单位相应的责任,属于施工方原因的能提出设计变更,要求代建公司加强管理,杜绝不合理的设计变更。
3、竣工结算审核结算
代建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后成本管控工作也进入了最终阶段。政府部门需要根据工程进度总控制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公平、公正的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通过细致的结算审核,保证成本管控目标的实现。实施过程中可以要求代建公司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的结算工作,待项目整体建造完毕整体交付前,由代建单位要编制项目整体决算报告,并提交政府部门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政府部门可抽调专业人士或聘请外部单位对代建公司出具的成本项目结算报告进行审查,xxx(2010)文中提到对于已完工的工程要着重针对项目审核程序、单项工程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有关索赔文件、工程合同条款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4]。对于决算报告中暂未支付的预估款项进行合理性的分析,剔除不合理预留部门,确保最终决算数据真实有效。
总之,在政府代建工程中充分发挥代建制的体制特点,加强成本控制管控工作,可以较为有效的克服传统体制中的“三超”现象,对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整体投资效益具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xxx.政府委托人视角下的全过程代建项目投资控制研究[D].天津理工大学,2010.
[2] xxx,xxx,xxx.基于全过程委托代建模式的项目管理公司建设问题研究[J].建筑管理现代化,.
招投标调研报告xxx 第5篇
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1)组织性--是一种有组织的商业交易。有确定的招标机构;有特定的招标场所;有特定的招标时间;有特定的招标规则和条件。
(2)公开性--在世界范围内公开征询符合条件的卖主。
(3)一次性--贸易的自主权掌握在招标人手中,投标人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4)公平性--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或手段。
招投标调研报告xxx 第6篇
一、当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在招投标程序上找漏洞
1、用招标书赚钱。招标单位工程招标,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就要付给招标单位一定数额的所谓工本费,并明确规定,不论中标与否一概不退。个别地方投标者甚至还要付给地方建筑主管部门一定数额的所费建筑管理费。这样如果参加投标企业较多,有关单位就会有一笔较为可观的收入。
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或是要求参加投标企业提供巨额保证金,以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的潜在对手。
3、订立不合理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签定符合要求的表面合同,应付****检查,背地里,又按事先约定,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具有真正的约束力的实际合同,把利润较大的部分回收另行分包或订立苛刻条款。签订合同的单位如不答应招标单位这种“不合理合同”,就无法获得此项工程,承包商只好委曲求全。
(二)在操作空间上找机会
1、出圈企业重复来,如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有意让某企业中标,将工程划为几个标段招标。其中第一标段某投标企业在开标公布标底时,已高标出圈。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又可操纵评委,以复核报价等非招标程序让其中标。
2、明招暗定。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经过资格预审,确定几家投标单位,**了庞大的团队对拟参加投标单位进行考察。个别投标单位兴师动众,热情接待,花费大量钱财。而实际上,在考察前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就已经确定了一家意向单位,并根据意向单位的企业特点就获奖情况、报价及施工技术方案等关键要素,为其设置评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3、肢解项目标段。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三)在**过程中上钻空子
1、“公开评标”不公开。在招标过程中,不是在竞标单位报价之后、评委评标前公布经审定的标底,而是评委评标后宣布中标者时才公布标底。使各投标单位弄不清楚这是评标前已审定的标底呢,还是在评标过程中已调整过的标底。
2、假借资质参与竞争。《招投标法》明确规定,不得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投标报名。但在实际报名和资格**过程中,招投标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3、后续监管无人负责。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比如借资质的问题,如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领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金钱的考验,****,**参与招投标活动。二是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中标单位。三是业***和义务不对等。《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四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五是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没有理顺。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六是招投标市场不够健全规范。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行为作用的发挥。七是立法有缺陷。投机者为了小团体利益或个人目的,钻法律和规定的空子,甚至是受贿搞不正当竞争。但主要的、关键的原因还是竞标人的不良行为在起作用。
三、解决招投标领域存在问题的对策
1、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一是健全监管机构,加大工作力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充实力量,认真履行职能,针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二是明确责任,加强工程监管。要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建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即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动作,跟踪管理,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变更设计等违法**问题。三是加强执法监察,**违法**问题。***门要实施驻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要依纪**从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以有力的执法监察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
2、加强招投标中心建设,规范招投标运作。一是加强对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注重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其廉洁自律的意识和**行政的意识。二是加强招投标中心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内部管理,修定完善内部规章**,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调整充实专家评委库,改进评标定标办法,严格场内交易活动的程序,使中心成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载体。
3、实行工程项目廉政准入**,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门、检察机关职务**预防部门等组成廉政业绩评价小组,对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廉政业绩情况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是否建全,**制约机制是否有效,有无**、行贿、受贿等违法**纪录等,建立廉政档案,并与其它业绩和资质评定挂钩,考察结果作为招投标时评价投标方资格的依据。对通过送礼行贿等到不正当**揽取工程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参加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从源头上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4、健全规章**,净化招投标市场。一是建立对业主行为的****。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要严肃查处。二建立信用档案,完善廉政准入**。对有假借资质、**挂靠、**转包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其它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列入黑名单,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以加大违法**的成本,利用经济**强化廉政准入管理;三是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通过加强企业年检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等管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坚决**予以降级或清出建筑市场。
5、把握好评委抽取及评审过程的环节。评标专家人员作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对保证招投标活动能否公*、公正、公开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工程招标活动能否顺利结束,也在于评委的公正与否。评标人员的集中过程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尽量缩短可能泄露专家名单的时间,防止在人员集中时出现评标人员和投标单位联系串通的现象;评审过程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业主和项目**人员及现场**人员均不能对评委施加任何影响。
招投标调研报告xxx 第7篇
致_________:
1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附件第_________号以后,我们,即文末签名人,兹报价以_________(_________),或根据上述条件可能确定的其它金额,按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附件要求,实施并完成上述工程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2我们承认投标书附录为我们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3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尽可能快地开工并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
4我们同意从确定的接收投标之日起_________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一直对我们具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在制定和执行一份压式的合同协议书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方书面的'中标通知,应构成我们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标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标书的约束。
签字人(签章):_________ 证人(签字):_________
时间:
招投标调研报告xxx 第8篇
本协议书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以下简称_业主_)为一方与(以下简称_承包人_)为另一方签定。鉴于业主欲建成本项工程,即并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该项工程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书。
兹为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相同的含义。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___)中标函;
(b)上述投标书;
(c)合同条件;
(d)规范;
(e)图纸;
(f)工程量清单。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准备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承包人特此立约向业主保证在各方面均遵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及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4业主持此立约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各项期限和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格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应支付的款项,以作为本工程施工、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报酬。
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面所定的.日期,由有关双方根据其各自的法律签署订立。
在在场的情况下,盖的正式印章如下:
或在在场的情况下,由上述签字盖章并递交。
业主签名:______承包人签名:______
联系人:______联系人:______
招投标调研报告xxx 第9篇
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政〔〕11号)、《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试行)》(榕政综〔〕2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县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县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先在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县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县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由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财政出资建设的重点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县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派、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县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所属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乡镇政府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县发改、财政部门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地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招标、施工总承包一级或房地产开发二级以上等资质之一,或者是经有权机关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县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县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负责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县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建设局协同县水利局、交通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县政府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安排资金;
(八)按月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县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项目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县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发改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发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等要求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县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县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复。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政府投资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批示件按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县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县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县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县政府审定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7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县发改、建设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县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_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额;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县发改局、财政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可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招投标调研报告xxx 第10篇
《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以及广泛发挥政府采购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尤其在当前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法》,用好纳税人的钱显得格外重要。依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服务大局,搞好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课题。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始不久,常委会组成了由我任组长、部分市xxx会委员、副秘书长、市人大代表和预算工委成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xxx国政府采购法》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听取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贯彻《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召开了市建委、卫生局、宜秀区等七个单位和供应商参加的座谈会,并深入到桐城市、岳西县、市教育局等地进行了实地检查。
一、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情况
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启动较早,自1998年开始到xx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6年来,我市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贯彻实施,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职、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建立和完善了政府采购制度,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落实政府采购计划,逐步扩大采购规模,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在规范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总体来看,各地各单位依法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规模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运行,形成职责明晰、协调有序的运行机制,我市着力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行政效能。
一是实行管采分离制度。
目前,各级财政部门陆续设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专司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度制定、预算编制、资金支付、信息和专家管理、业务培训等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望江、岳西、太湖、宿松四县实行了政府采购的管采分离,桐城市政府采购的管采分离正在进行中。
二是履行财政、审计、xxx门的监管职能。
通过《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初步形成了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和当事人的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xxx门负责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初步构建了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各有侧重、互相配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提高了监督效能。
三是完善“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xx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xx市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明确政府采购项目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市公安局规定下属单位购置交通工具、业务器材、大型设备必须实行预算报批制度,进行政府采购。xxx、xxx、潜山县和xxx、大观区等地也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台了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工作机制,使我市政府采购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二、《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通过执法检查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不少差距。
(一)政府采购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政府采购法是一项从预算管理、采购方式到资金支付全过程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法律。个别单位认识不清,认为只有财政拨款资金的采购人才需要实行政府采购;个别单位心存抵触,认为政府采购程序繁杂,耗时费力,不如自行采购及时快捷;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不够规范
加强预算管理和发挥预算的监控作用,必须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少数地方少数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没有与部门预算同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缺乏预见性、计划性;临时增加采购项目频繁;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少数单位以采购急需、项目特殊为由,执行不严格,存在随意性。
(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涉及到项目招标、履约管理、违约仲裁等诸多环节,同时还需要正确把握市场行情,因此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较高。一些地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少,专业理论知识与业务操作技能还难以适应工作需要,与目前担负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专业人员少;评审专家资源还较为匮乏等。
(四)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有待加强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力度仍需加强;重大政府采购活动审计提前介入不够;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力度还不够;部门间的监督合力还需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监管力度不大,售后服务还有待规范。
三、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要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政府采购法》,尤其是要加强各级各单位领导依法采购的宣传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依法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廉政建设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严格采购计划约束
要强化采购预算编制,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严格政府采购预算和专项资金同步审批制度,防止规避政府采购的财政支出行为,对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依法采购的事项实行“应进俱进、应采尽采”,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部门预算,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采购约束机制。依照法规凡是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未编制或编制不全的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时不予通过部门不予安排资金。同时,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政府采购预算。要规范急事急办的政府采购程序。
(三)进一步整合政府采购监管合力,科学有效防治腐败
招投标调研报告xxx 第11篇
鉴于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已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提交了建设(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投标书(以下称投标书)。
风险提示: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要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按规定方式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凭存款单据在开标前到指定地点开据保证金收据。
各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须凭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回执联到指定地点开具保证金收据。每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形式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定。
投标人须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基本账户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电汇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现金方式交纳除外)。
根据本文件,兹宣布,我行______________(以下称银行)向xxx约担保支付________________的保证金。本保证书对银行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银行名称(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保证义务的条件是:
(a)如果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规定的投标书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或(b)如果投标人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接到业主所发的中标通知书后;
(1)未能或拒绝根据投标须知的规定,按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
或(2)未能或拒绝接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供法的保证金。
我行保证在收到业主第一次书面要求后,即对业主支付上述款额,无须业主出具任何证明,只需在其书面要求中说明条件是在此要求业主将注意到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两种,并具体说明情况。本保证书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该日期前已延长的投标书有效期后30天(会第30天)内有效。延长投标书有效期无须通知银行,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日期前交到银行。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
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证人所在单位及地址:________________
——招标投标**合同优选【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