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村庄规划范文(精选9篇)

时间:2023-11-18 13:32:22 作者:admin

2020村庄规划范文 第1篇

关键词:村庄;规划设计;探讨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对村庄规划布局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实施有效分析,对于搞好村庄规划布局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村庄的布局与各项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都应当采取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村庄的布局要充分利用地域优势与现有条件基础,逐渐推进城镇的基础设施不断向村庄的延伸。

1 村庄景观特色的特点

通常我们把村庄景观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原始村庄景观;2、传统村庄景观;3、现代村庄景观。当前我国正处在由传统村庄景观转变为现代村庄景观的阶段中,因为受到急功近利思想和短期利益的驱动,致使村庄建设无序,建筑外观布局混乱并且与本土特色相脱离。所以,目前村庄的选址与布局已不再过份依赖自然环境,村状空间结构逐渐发生转变。在转变过程中,要根据村庄地形地貌之特征,不能盲目模仿生搬硬套城市居所规格方正的构成空间,应当保留传统自然构成的丰富多样的村庄空间,传统村庄的改造可谓我国目前建构新农村的主要内容,可传统村庄的保护同时也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之构成部分。因此,规划部门要侧重倾向于保护古建筑与古村庄环境布置,改造提升村庄景观质量,不断发掘新的景观亮点,营造古村风范,促使村庄景观的特色建构尤为明显。

2 当前村庄规划布局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村庄布局一般散小、凌乱,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村庄居住分散化的现象一直未得以妥善地解决,长期以来,村民们习惯于在自然构成院落环境里散居,促成了村民居所“满天星”形式的分散存在格局。而随着村庄的不断扩张,导致土地的粗放利用,致使土地资源严重浪费,不但为耕地保护工作招来很大的压力,而且也为经济社会之可持续发展带来直接的影响。造成此原由是多方面的,不仅有产业结构特征方面的影响,同时也有政策管理方面的原因。

村庄基础设施匮乏,人居环境很差

目前,有些村庄不但基础设施严重匮乏,而且公共服务设施也及其缺乏,大多数村庄不具备较通畅的道路、排水等系统以及垃圾处理设施等,人居环境较为恶劣。

村庄建设存有盲目照搬模式,传统特色趋于消失

我国在建构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土地整治过程中,因为缺少生态景观理论及其技术指导,导致原有村庄的乡土特色消失殆尽,产生了景观污染抑或“千村一面”的不利局面,致使蕴含了不同地域文化的生态村庄景观遭受破坏,生物多样性大幅度减低。

3 产生问题的原因

城乡二元体制是导致村庄落后面貌的根本原因

体制断层可谓我国农村落后的基本原因。由表面层面来看,农村落后的主要因素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就是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比较大的缘故。可由本质层面来看,它体现的是我国经济社会的更深层面的问题,其矛盾的根源即城乡二元体制,也就是所谓的“城乡分割,一国两策”之社会经济制度建构。此种制度化之城乡分割,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分化,并且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实际表明,城乡二元体制导致产生了很多不容易处理的困难和矛盾,为城乡发展带来紧迫的失衡局面。具体可从如下两个方面进一步说明:

二元经济结构的实质在于二元体制

体制性因素实际上构成了农业与农村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互相隔离,此主要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多导致的。

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滞后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业已迈入一个完善的阶段。尽管经济创新在农村刚刚开始,可自从农村经济改革转移至城市经济改革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市场经济培养以及十余年的市场经济体制建构,农村经济方面工作已被落下了很大的距离,表现为市场化程度极其低下。市场经济体制构架严重滞后。

分散城市化过程致使“农村病”的产生

“农村病”即由于分散而造成的农村非农业投资的得不偿失。“农村病”的表现可分为两个方面:

分散对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的约束

因为分散,农村水、电、路、通讯等诸多方面的基础设施比较差,大部分地方缺少工业基础。

分散对农村基础设施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约束

农村若全面进入小康,基础设施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必须有大发展。可因为分散,不但投资额大,并且利用效率也比较低下。

投资不足,规划管理缺位是如今村庄规划布局凌乱的主要原因

村庄建设缺乏先规划后建设的理念,因为经济水平和能力的影响,村民建房一般均属于自筹自建。规划构架的不一致,建筑水平能力的高低,村庄道路的大小不同,居所的零零散散,没有办法构成地方特色。致使村庄规划布局凌乱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资金投入不足

乡镇规划及建设近年来虽取得一些的成效,可因为乡镇规划管理工作的滞后,以及乱占乱建等方面问题的不断突出,尤其是在村庄建设方面,因为资金投入不够以及体制不畅通等诸多伊苏,导致乡镇后于城市建设,而村庄规划又滞后于乡镇建设,致使乡镇建设失衡,以至于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从而制约了乡镇的发展,村民建房规划与管理呈无序状态。

规划管理缺位

因为多种原因,当前一些乡政府所处集镇未编制总体规划,村庄与非政府所处集镇也基本上未有规划,乡镇政府所处地建制镇,虽然个别已有总体规划,可大部分已长久失“修”,人口与用地规模业已突破,原有规划早已发挥不了科学引导乡镇建设的功效。

4 结束语

村庄是村民生产生活的居所,村庄规划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村民的生存与发展。各个村庄的用地环境,建筑模式与分布,及至生活习惯也都不尽相同。可从已编汇的一些村庄规划来看,各地村庄人均利用土地的指标和布局结构以及配套公共设施等内容并未在规划殊对待。而且各个村庄之经济实力,同城镇的空间距离等也未在村庄规划殊考虑。村庄系人类千百年来活动生活的地方,及至具有比城市更为悠久的历史和文化。村庄规划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在村庄规划中一定要结合不同的地域实情,采取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的举措实施。不断针对村庄规划布局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实行探讨分析,有助于我们及时有效地处理解决村庄规划布局中所产生的各类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志超:关于加强镇总体规划村庄布局引导的探索[J].小城镇建设,2011,(08).

2020村庄规划范文 第2篇

一、总体任务

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对村庄进行科学规划,通过建设与改造并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从20XX年下半年至20XX年底,分期、分批完成全市XX个镇(XX个中心镇、XX个一般镇)共XXX条行政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村民参与。

加强政策指导,坚持阳光操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及时公开村庄规划成果,接受村民监督,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方法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实际,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切忌照搬城市建设模式,避免大拆大建。

(三)整体规划,分期实施。

各有关区(县级市)、镇政府应从统筹本地区城乡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明确村庄长远建设的整体思路,做好分期组织实施的安排,同时要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建与新建的关系。

(四)科学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引导村镇住宅建设,认真落实农村“一户一宅基地”政策,推行联排式、公寓式住宅建设模式,节约集约用地。

(五)延续特色,保护环境。

努力保持村庄的自然与人文景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最大限度做到不推山、不砍树、不填池塘(河流)、不盲目改直道路、不改变河道的自然流向、不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六)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规划成果的图文表达方式应简明扼要、规范平实、通俗易懂,确保广大村民关心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进而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内容分两部分: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

(一)村庄布点规划。

由区(县级市)政府牵头组织,以镇为单位编制本区(县级市)村庄布点规划。按照节约资源、集聚发展、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各镇的经济发展情况,结合合理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节约农村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要求,对镇域范围内农村居民点进行村庄布点规划,为下一步开展村庄规划编制提供依据。规划成果应以能指导镇居民点布局、指导开展村庄规划和规划管理为目标。

(二)村庄规划。

在上层次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的指导下,在行政村(包括所辖自然村)村域范围内,对发展型、保留型的行政村及搬迁型的自然村分别进行新村建设规划和旧村改造、整治规划。规划深度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

四、工作程序

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及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村庄规划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和利益。

(一)征询意见。

编制村庄规划过程中,区(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召开村庄规划成果征询会等方式征求村民意见,并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村庄规划报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避免行政命令和包揽代替。

(二)审查。

村庄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查,行政村及以下层次规划由区(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三)审批。

村庄布点规划由市规划局按程序审批,行政村规划由区(县级市)政府委托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监督检查。

区(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审批项目以列表形式报市规划局备案;市规划局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村庄规划成果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计划

(一)20XX年。优先开展中心镇所属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为全市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积累经验。

开展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征集活动,选取优秀设计方案并编印成册,作为新农村建设住宅的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农民,规范农村住宅建设,使新农村住宅经济实用、造型美观、节能节地并体现地域特色。

(二)20XX年。分X批次(每批次为X个月)完成剩余中心镇及部分一般镇共约XXX条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三)20XX年。分X批次(每批次为X个月)完成剩余一般镇约XXX条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X市村庄规划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规划局、建委、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等,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全面负责统筹全市村庄规划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开展规划编制、审查与实施工作,并跟踪、协调、督促和检查村庄规划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分工。

各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分工如下:

市规划局:制订村庄规划工作方案和编制要求;对村庄规划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组织对村庄布点规划进行审查并按程序审批;对全市村庄规划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总各区(县级市)村庄规划编制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市建委、农业局:结合各自职能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及审查工作;协助市、区(县级市)、镇有关部门按照村庄规划组织开展村庄建设、改造及整治。

市国土房管局:结合职能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及审查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政府办理新村建设用地手续。

市市政园林局、绿委办、环卫局、卫生局:结合各自职能,为村庄规划的审查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按照村庄规划指导开展市政、绿化、环卫、卫生设施建设。

区(县级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村庄规划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是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确保村庄规划的开展,落实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二是制订本区(县级市)村庄规划工作方案及年度编制计划,并报市规划局备案;三是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区(县级市)政府委托,组织开展村庄布点规划编制;配合开展农村住宅建筑方案征集活动;组织行政村及以下层次村庄规划编制、村民意见征询、规划成果公示及审查、审批工作;逐月向市规划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及下月工作计划;村庄规划最终成果报市规划局备案。

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建设、农业及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村庄规划编制、审查及规划实施等相关工作。

2020村庄规划范文 第3篇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没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2020村庄规划范文 第4篇

根据市爱卫办《关于全面推进“健康细胞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镇推进健康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和完善城乡治理为重点,着力从推进农户健康和促进健康公平入手,全面促进村民健康、改善村民生活、建设和谐社会,助力健康永康建设,努力把各村建设成为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二、工作思路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指导、全民共建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把健康理念融入工作全过程,通过开展健康教育、优化健康服务、强化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着力消除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全方位保障村民健康。

三、工作目标

20xx年本镇创建市级健康村为:松塘园村、芝英七村、四知村下前自然村、芝英六村黄泥堪自然村、柏川村下柏石自然村、柳川村古塘里自然村、溪岸村、柿后村、下徐店村、雅庄村、莲湖村、石马横沿村石塔下自然村、儒家村、游仙塘村、王上店村。到20xx年,健康村建设率达到90%。

四、工作机构

为做好健康示范村建设工作,镇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叶黎勇任组长,分管教科文卫领导应静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综合办、社会事业办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春燕同志担任。

五、重点任务

(二)落实健康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老年人、孕产妇、0-6岁儿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心脏病患者、肺结核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为重点,扎实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针对群众需求,设计推广个性化签约服务包。鼓励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签约服务团队。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引导村民学习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开展卫生应急核心知识进村宣传,提升村民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救互救能力。建设具备短期托养、上门服务、日间照料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日间全托和半托照料等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康复场所建设,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等康复工作。

(三)发展健康文化。村民与生活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各村建立文体活动室、图书室、儿童之家等。开展健康家庭建设和评选活动。公共场所禁烟,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设置禁烟警语和标识。建立各村健康、文化、体育、社会组织多渠道、有组织的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动员村民和驻村单位参与到健康村建中,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六、建设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xx年2月)

健康村示范单位建设由办公室牵头,建立由党政综合办、社会事业办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20xx年至20xx年承担创建任务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按照年度创建工作任务,于3月10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其他村也要做好创建健康示范村的准备工作。

(二)首批推进阶段年(20xx年3月-20xx年7月)

1.工作推进。各村要按照实施意见,制定推进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动员,强化保障措施,扎实开展示范建设。要加强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开展年度建设成效评价,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推进建设工作。在示范建设村中,培育一批建设典型,探索可供推广的经验。

2.验收表彰。年终,镇建设指导办公室组织相关办公室对上报名单进行初审和评估验收,并向上级部门推荐受表彰的“健康村示范建设单位”。

3.巩固提升。根据验收评估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同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进建设。

(三)滚动建设阶段(20xx年8月-20xx年8月)

以一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首批验收后,启动第二批,以此类推。验收未通过的,加强整改,在下一批次复验;验收通过的,持续巩固提升建设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村要高度重视健康村建设工作,将健康村示范建设纳入各村发展建设规划,作为推进健康永康建设的重要载体,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村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各协助部门要将健康示范建设工作与本地本单位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将健康促进融入所有政策,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二)加强督导。要制定具体的督导方案明确督导评价指标体系,严督实考,对工作推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对影响建设进度、推诿扯皮的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全方位宣传健康新理念,宣传促进健康的政策、重点工作以及建设成效,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为辖区健康村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社会影响力,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健康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2020村庄规划范文 第5篇

第一条在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为了规范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政府引导、依靠群众,试点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并确定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民政、财政、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以及电力、电信、邮政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工作。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制定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经费、规划编制经费、规划管理人员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村民住宅由个人建设,对特殊困难农户,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扶持。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由农村集体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推广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工作的先进典型,对在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村庄规划

第九条农村村庄建设应当编制规划。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编制村庄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使村庄建设的规模、速度同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增减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和集约使用土地;

(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统一规划村庄绿化、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县域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的总体格局作出安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村庄总体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镇_审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布点,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建设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帮助下,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筑风格,道路走向、宽度,养殖和加工等产业发展用地,供水、排水、供电、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线和绿化、环境卫生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具体安排,本村企业和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规模。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村庄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有关的基础资料,并做好村庄规划编制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村庄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般为20年,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村庄规划的变更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村庄建设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庄总体规划的实施。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要求和用地调整,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人畜用水严重短缺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地下采空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山地丘陵地区等不适宜人居地方的村庄和农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交通方便、自然环境适宜居住、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地方,按照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集中建设新村或者迁入其他村庄。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自然条件良好、人口较多、具有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的村庄,采取扩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边自然村农户向该地聚居,逐步发展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镇。

第十九条建设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筑不规范、基础和公共设施不完善的村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进行改建、改造,达到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当依托城镇和产业发展进行改建,实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城镇共享,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镇的辐射力和拉动力。

第二十一条完整体现历史风貌和建筑特色、有一定保护价值的村庄,应当保护原有建筑,新建建筑应当与原有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第二十三条进行村庄建设应当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绘制建设平面图,确定住宅基础标高、道路宽度及建筑红线、绿化带、工程管线、公共设施布局等事项,并根据本村产业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产业发展用地、卫生通道等。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各项专用资金,用于农村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村庄的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可以合理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村组或者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六条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_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非农用地,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并归还土地。

第二十八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提高建筑质量,降低建筑成本。

第三十条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施工条件依法审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竣工后由业主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时的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因实施村庄规划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村民住宅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民住宅设计、建设的指导,根据关中、陕北、陕南不同地域民居特点,无偿向村民推荐设施完善、使用功能齐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样、符合不同经济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设计图,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不同地域的村民住宅建设技术规范。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村民住宅技术规范标准。

第三十四条设计村民住宅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方便的原则,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确定的建筑风格,结合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对房屋位置、房屋结构、通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沼气设施等家庭生产生活设施,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地域民俗特色和时代风貌,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五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和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在适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广建设坡屋顶式的村民住宅。

第三十六条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二层以上住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采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通用设计。

第三十七条村民在规划区内建设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先向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_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据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进行定点放线后,村民方可开工建设住宅。

村民委员会进行定点放线,应当确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等。

第三十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及时复垦或者调整使用。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

第四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提供技术指导和资金补助,在村民住宅建设、改造中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型能源。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村庄管理

第四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护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禁止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造林,绿化村庄,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明确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

村民应当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倾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和其他废弃物。有条件的村庄应当设立垃圾收集处理点,建设污水排放设施。村民建厕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庄街巷通道。

第四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管理,保证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损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资源、军事设施和国家公共设施。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对村庄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村庄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村庄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未取得开工许可证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庄公共饮用水源地建厕所、畜禽圈、污染型企业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垃圾、粪便、废料废渣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排放污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前述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阻挠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或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_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在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擅自改变规划要求、弄虚作假、、乱批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村庄规划范文 第6篇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_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_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2020村庄规划范文 第7篇

为进一步提升我乡村庄整治建设水平,加快和谐秀美乡村建设步伐,根据市、县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1.完成6个省批建设点整治建设任务(见附件1),并达到省市考评验收要求,其中省建设点5个,市县自建点1个。

2.抓好福村村和谐秀美乡村示范中心村、下坑村竹林和谐秀美乡村精品示范村点建设。

二、工作重点

1.基础村点:(1)抓好“三清六改四普及”和“三绿一处理”,着力抓好“改路、改水、改厕、改栏、改房、改环境”六大关键工作,确保区域内农户100%覆盖,切实改善人居环境。(2)严格执行村庄建设规划,主推具有客家风格坡屋顶或马头墙的新房型,确保新建房屋100%采用新房型。(3)积极推广集沼气池、化粪池、有机垃圾发酵池于一体的“三池合一”型沼气池,实现改厕、改能与垃圾处理同步推进。(4)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推广普及使用太阳能。(5)推进“森林村庄”建设,抓好村庄出入道路绿化、村民房前屋后绿化美化。(6)全面建立“1 3 5”农村垃圾运行机制,搞好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7)大力发展“一村一品”,确保省批建设点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5%以上。(8)组建运作规范、管理有效的农民合作社,有1/4以上的农户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9)有条件的村庄逐步完善社区服务建设。

2.村落连片点:(1)对连片村点进行全域性、一体化高标准规划建设,全面完成“三清六改四普及”和“三绿一处理”建设任务。(2)整合资源,充分发掘当地自然景点、古迹保护、特色农业、客家文化、红色文化、客家民俗等元素,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农业观光、农家乐。(3)逐步完善村民议事、文化活动、医疗卫生、警务调解、农资超市、便民服务、休闲广场等社区服务设施。(4)建立“党支部 合作社”、“党支部 社区”等管理机制,完善村规民约等民主制度,探索创建农村社会管理新模式。(5)完善村级农村信息服务站建设,加强农村信息化人才培训。

3.村镇联动点:(1)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做好村镇联动点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计划。(2)按照道路硬化、饮水净化、卫生洁化、街坊美化、环境绿化、产业强化、商贸繁化、服务优化、管理细化、生活现代化“十化”要求,全面加快圩镇整治建设。(3)按照省批建设点要求,把圩镇周边村庄作为城中村、郊区村进行整治打造,一并纳入村镇联动点范围,重点解决水、电、路、厕和生活垃圾处理等问题,改善圩镇周边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容村貌。(4)把圩镇社会事业设施服务向周边农村延伸,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集镇和周边村庄综合配套、联动建设、同步推进。

(二)市县自建点。(1)围绕“三清六改四普及”和“三绿一处理”,重点抓好“路、水、厕、房及周边环境整治”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2)严格执行村庄建设规划,确保新建房屋100%采用新房型。(3)鼓励推广“三池合一”沼气池。(4)大力推进村庄关键区域绿化。(5)全面建立“1 3 5”农村垃圾运行机制,搞好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6)大力发展壮大“一村一品”,确保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5%以上。(7)组建运作规范、管理有效的农民合作社,有1/4以上的农户组建或加入农民合作社。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规划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和完善“三图一书”(村庄现状图、村庄规划建设图、管线图、说明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凡涉及到建设用地行为的建设点(含拆旧建新和新址扩建)必须分户书面申请、以点为单位集中向国土、城乡规划部门申报,在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根据村庄产业基础,编制村庄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好每户致富增收项目,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结合乡村联动、村落联片整治建设和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突破村组区域界限,科学合理规划设置农村社区。

(二)加快建设进度。各村要切实履行好新农村建设责任主体职责,加快建设进度。根据省批复村点类型要求,结合《县新农村建设点操作流程》(具体见附2),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涉及重大公共项目建设的,必须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经县、乡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责任到人、工期倒排,加紧、加快新村点建设进度,确保在11月中旬前全面完成建设点各项建设任务,并顺利通过省、市、县验收。

(三)同步规范台账。把建设点作为一个项目来抓,根据建设进展,同步完善一系列内业基础资料。特别是对“一点一档”和“资金管理台账”的规范建立,做到数据详实、逻辑吻合。6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点“一点一档”基础材料(含电子档案)并报送1份材料至乡新村办。做好建设点重要议事会议记录、新村点规划文本、资金到账通知单、资金收支凭证、报账正式发票、项目建设预(结)算合同、农村清洁工程规范运作等相应资料的收集和完备。

2020村庄规划范文 第8篇

关键词:村庄;规划;本土化;方法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country has slowly into the focus of development. Although the village land use relatively simple, but the village also has its certain specificity. Village planning can not copy the city planning, planning to do the localization characteristic.

Keywords: Village; planning method; localization;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 前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村民的环保意识、建筑意识的增强,村庄的合理规划也是乡村的一种发展模式。近年来我国对村庄的规划过程中还存在很多效仿城市规划的地方,但是城市和村庄还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如何做好村庄规划的本土化回归是村庄规划中的重点。

1 村庄规划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省村庄经济发展迅猛,对乡村的建设也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然而我省的乡村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还停留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上。十几年来,村民的生活水平、素质水平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乡村建设规划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盲目建设

我省部分村庄还存在着盲目建设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的就是村内房屋越修越好、越修越高,村中道路越修越难走。规划建设过程中,盲目的跟风,看到其他村庄这个建筑好就拿来修建,那个设施好也拿来修建。这种盲目建设缺乏形成村落统一规划的战略思想,极易导致村庄毫无风格、毫无特色。

缺乏合理的竖向规划

我省地势虽然较为平坦,但也略有高差起伏。通过笔者的走访发现,我省部分村庄的规划落实到平面上往往布局极为合理,也富有当地的特色。然而一旦结合上村中地势的高差来看,往往就不尽如人意了。例如,村庄道路往往采取土路的方式,这种方式在地势发生变化的时候极易发生坑洼现象,所以每年都会对其采取填土修补,久而久之,形成了道路高于宅基,对村民们排水形成很大的影响。

缺乏环境规划

在村庄的建设规划设计方面,部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导致规划设计水平一般。部分村庄基本没有符合当地特色的建筑,多半采用单体设计,没有对村庄中整体建筑和布局形成统一的建筑景观,进而形成村庄环境。

集中和分散规划与本土结合不好

近年来,村庄规划的集中和分散处理的并不好。例如,温岭、萧山一代工业村落较多,在对这些村落进行规划时,应当将部分工业区进行集中布设,一方面可以通过硬化道路修建来达到工业的材料运送和成品运送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的避免了工业区和居住区交错造成的人员居住区污染。另外,在规划中应当注意保证工业区在居住区的下游,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给居民造成影响。

缺乏本土化规划

在村庄规划过程中,本土化设计是指通过结合当地的特有经济、农业、工业特点,对村庄的建筑物进行合理的布局设置。然而在实际规划过程中,部分村庄规划还存在着照搬照抄的现象和城市化规划的现象。部分村庄不考虑自己的村庄实际情况,盲目的对龙头村落进行模仿,认为规划类似,发展就会类似。事实上,往往这种效仿式的规划会对本村落的经济发展起到抑制作用。另外,城市的规划经验不完全适用于农村。部分村落也采用城市的中心放射状规划布局,往往会导致农村的生活节奏和工作节奏发生改变,导致村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等现象。

2 村庄规划本土化的优势

本土化乡村规划指的是在结合本地独有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区域形式的相互融入,来进行部分村落的融合、整体、统一等结果。这种本土化规划在村庄规划上具有其特有的优势。

充分结合村落经济

本土化规划首先要求对规划对象的经济现状进行调查研究。这种规划模式能够很好的契合当地村落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现状,根据工业、商业、农业的发展不同侧重点进行建筑物规划,能够有效的提高村落的经济发展效率。

充分结合村落文化

本土化村落规划能够结合当地的文化,通过小区域内文化融合方式来进行建筑物规划设计。对整个村落的规划完成后,通过相关地域性文化建筑修建能够很好的保证村民的文化风俗。进而形成相关的村庄景观、村庄环境等。从农民的角度来说,这种规划方式能够很好的满足既进步又保留传统的情况,能够在住进高楼大厦的同时得到一丝本土亲切感。

3 村庄规划本土化实施的有效手段

打造优秀规划团队

在村庄规划设计过程中,一个优秀的规划团队是必不可少的。针对现在规划设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可以通过对现有人员开展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提高素质;另外还可以通过引进高学历、高素质的人才来进行规划设计工作。

合理快速的编制规划方案

村庄虽然面积不大,但是在建设过程中,各类问题导致建设速度一直不快。所以为了保证村庄建设顺利,应当采取规划原则为“规划从本土中来,到本土中去”,同时保证规划方案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未来性。规划要保证能够充分满足村民的村庄建设需要,同时也满足村民的精神需要。

加强宣传提高村民认识

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当通过加强宣传的方式来提高村民对规划的认识,避免抵触程序。同时在规划过程中可以广泛听取当地农民对规划方案的意见,让村民提出一些生活习俗、传统习惯等来对方案进行局部修正,达到村民、政府、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多方共赢的效果。

加强村庄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

村庄规划设计过程中,村内道路一般都采用土路的方式修筑。在新规划的形成阶段,要充分结合当地的基本情况,例如经济、工业发达程度、农业运输要求、二三产业发展程度等等方面来对村庄的连接道路和村中内路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过程中要保证既要满足当前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需要又要保证经济投入,同时还要保证未来一定年限内的基础设施发展空间。

本土化环境规划设计

针对现在部分村庄设计过程中的混乱情况,对村落实行规划设计过程中,要通过保证个体设计具有创新、整体设计具有和谐性的规划原则。在集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其功能确定主题建筑形式,通过色彩、层次、造型等方面的的改进和设计,来达到形成村庄景观的目的。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就是村庄建设过程中的蓝图和依据。通过村庄景观的相互结合,能够很好的形成属于村落的本土文化。

合理对村庄各部进行分离和集中

我省村庄特色各异,很多村庄存在多种产业支柱,例如萧山、温岭等地的村落中部分以工业为第一产业支柱。对这类对产业存在的村落,规划过程中要尽量对工业园区和居住区进行分离。工业园区的设置可以参考部分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的解决办法,也应该考虑对农业水源的污染情况。居住区设置应当采用农村特有的便于工作和务农的方式进行设置。相关规划设计人员对集中布置时应该充分结合当地的居住习俗,采取统一的居住建筑设计高度、不同的结构类型来进行布置。

4 结语

2020村庄规划范文 第9篇

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

当前,村庄整治应规划先行,在对村庄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村庄的产业发展进行合理定位,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村庄居民提供适合当地特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笔者就当前村庄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及村庄整治规划工作的开展做初步探讨。

的一号文件将村庄规划正式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范畴,提出要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整治试点,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村庄规划已得到各界的重视,并把其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但实际工作中,村庄规划仍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薄弱,规划编制质量不高

近几年,伴随着全国各地的城镇建设步伐加快,城市规划编制任务越来越多。资质较高的规划设计单位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大、中、小城市频繁的规划修编上,而无暇顾及村庄规划。在实践中,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的单位及人员可谓“鱼龙混杂”,严重影响了规划编制的合理性和规划的科学性。虽然国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调拨村庄规划专项资金,但很多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安排有限,一些乡镇、村没有积极性,规划费用很低,容易造成设计单位亏本工作,因此,一些资质较高的规划单位不屑于承接村庄规划任务,愿意从事村庄规划设计的队伍较少,专业水平也相对较低,村庄规划缺乏专业人才,技术力量十分薄弱,大部分村庄规划任务的承担单位资质较低,直接造成规划成果质量相对不高,缺少深度。

(二)村庄地域特色不突出

多数村庄规划没有延续原有村庄的传统空间,导致村庄规划缺乏特色。相当多的村庄规划设计周期短,规划和住宅设计缺乏特色,整体布局、户型结构千篇 一律,失去了乡土文化的特色,造成千村一面,城乡一貌,这不仅从空间上破坏了原有的村庄特色,也对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社会结构产生误导。另外,在很多村庄规划中对原有村庄或周边存在的多年长成的高大树木,自然形成的池塘以及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祠堂、具有代表意义的民居等等缺乏调查和重视,往往不注意给予保留和保护,造成生态资源、人文资源的巨大浪费和破坏。

(三)“公众参与”性不强,过分体现政府意志

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薄弱。一方面,由于经费、人员投入等原因,使得村庄规划设计编制周期较短,还要落实实地调研等任务,因此组织公众参与变得比较困难;另一方面,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手段,村庄规划的编制及评审是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的,因此,规划成果尽可能让地方领导满意也成为规划单位及人员所奉行的准则,只有这样规划编制过程才能顺利进行,通过评审。在规划编制过程中,领导的一句话就能够左右规划的走向。即使组织了普通公众参与,并且公众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和思路,但很多情况下是与政府或行政长官意志相左的,因而很难得到重视,左右不了规划。

(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